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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yq版主說申訴人「資料來源『不明』」--對本人引用「報佛恩網」予以輕視。 所以關鍵就在「報佛恩網」基本上可不可信? 我自己「老王賣瓜」不準,請看看「網友們」的人證。感謝horcetian與yogi的證詞: 一、證詞: 1.yogi網友的觀點: 文章代碼(AID): #1OhSu0dZ (HumService) yogi: 個人想法是,Cass在這個判決中並不是自己憑空捏造一個說法, 02/23 09:00 yogi: 而是引述某知名佛教網站的文章內容。板主在判決與後面的討 02/23 09:00
yogi: 論中用另一份文獻來反駁Cass的引述內容並且作為判決的依據。02/23 09:00
yogi: 我認為在兩分文獻有出入的前提下,以其中一份文獻為正、另一02/23 09:00
yogi: 份文獻為偽的心證來判決是相當不宜的。 02/23 09:00 2.horcetian網友的觀點: 文章代碼(AID): #1OhlLqO5 (HumService)
horcetian: 敝人認為此案之主要爭議點有二,第一為C板友所引用之文 02/24 23:40
horcetian: 章是否為可信且可用之參考文獻。針對此點敝人認為一來02/24 23:42
horcetian: 宗教界所論及之文獻非常之廣,也未必盡出於大藏經,如 02/24 23:43
horcetian: 民間信仰之善書,亦應可為佛教板引用且討論之對象,故 02/24 23:43
horcetian: C板友之引用應在本版所容許之引用文獻內。二來y板友並 02/24 23:45
horcetian: 未善盡舉證之責任,僅說明C板友之引用非年譜,但無證 02/24 23:46
horcetian: 據證明該文章是錯誤且不可引用的。故y板主未善查y板友 02/24 23:47 horcetian: 未善盡舉證責任之情形下,便下定刪文且水桶判決判決 02/24 23:47 horcetian: 顯然有誤 02/24 23:48 小結:報佛恩網屬於基本上可信的網站,引用該網站內文章說法,與「亂版」無法該當-- 強行「連結」「亂版」罪名,是執法者背後動機難測但總之做出的謬誤認定。 二、說明: 上述的yogihorcetian的證詞,都作證申訴人引用「報佛恩網」是具有可信度的網站。 (就算萬一其中某些文章內容有爭議,這也不代表就不能轉錄--連有可信度的科學期刊的 文章,偶爾也被「造假」,這跟不知情的轉錄者何干?) 甚至可以比較也在宗教學術研究院裡道教版基督版,來印證「人同此心、心同此理 ,不能任由yq顛倒是非。 比較: 道教版的網友、或基督版的網友,從各自宗教領域內有基本可信度的閉鎖式 不是誰都可以亂登的有名氣的自家宗教網站,轉錄某些就算沒有列出作者的提及該宗教 例如某前輩道士、某前輩牧師)的事蹟文章,分享給該版網友們討論 則這些轉錄者的行為,都「符合(作為BBS而言的)『學術』規範 而且,這種正常的「學術」標準,才不會扼殺BBS上的自由討論 「反對」某個「事蹟」「存不存在」,那就「雙方」在言論自由的精神下,進行討論 這方面,小組長看是要查看horcetian、yogi在上方的證詞,或詢問道教背景的nknuukyo 網友,都可以 或許有人說,每個版有每個版的特色,Buddha版主想建立超級嚴苛的變態治版風格,難道 不能尊重版主的這種治版權力嗎? 就算yaqqq真要頒布他的變態嚴苛同時也不符合學術規範但yaqqq自爽就好的「Buddha版 獨門『學術』標準」也行--但是yq「至少要『先明說』公示出來、然後「再來」依規定執 法--這樣的順序,網友們因此先認知該版治版取向了,版主才不是恣意濫權來入人於罪。 但既然版主不明說」,那麼大家當然用「通常標準」的認定--但版主反而「事後」搬出 他「藏在心中」的逾越BBS審文的正常標準,以怪異標準先罰再說 所以,其判決不合理、不合法(規) 三、結論:請小組長撤銷版主的謬誤判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4.218.86.10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umService/M.1488042052.A.F13.html ※ 編輯: CassSunstein (124.218.86.100), 02/26/2017 01:4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