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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板友:發文務必有法律點 本案重點本來就不是殘膠是否容易清除, 即使殘膠容易清除, 次承租人也負有清除義務, 況且本版版友皆具備高度專業能力, 就事實真偽判斷遠較一般人還要精確, 不用刻意搜他版文章過來驗證。 違規情節輕微,不予水桶處分, 原來文章煩請自行刪除。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7.15.12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61247075.A.244.html ※ 編輯: showeig (36.237.15.126 臺灣), 06/23/2019 07:46:45
wakamur: 依照版規可限於學術討論,生活法律有專版討論 06/23 12:07
algorithm: 推「生活法律有專版討論」,若不能分開的話何來 06/23 23:59
algorithm: 「況且本版版友皆具備高度專業能力」 06/24 00:00
推文誤解我的意思, #1T2d0e2a (LAW) 簡單說,原Po詢問說搬走之後,地板殘膠要怎麼處理, 有版友去他版找另一方說法去對照原Po說詞。 不過推文的版友也是給了另一個層面的思考, 到底要不要禁詢問生活法律問題, 我個人沒什麼特別想法, 留給大家去決定。 ※ 編輯: showeig (36.237.15.126 臺灣), 06/24/2019 07:32:13
wakamur: 生活法律專板討論是之前版規與公告(請見置底文)指明的 06/24 18:33
wakamur: 。且生活法律有大部分需進行事實與法律的涵攝,將生活法 06/24 18:33
wakamur: 律轉給專板討論,才較貼近版規、板主及歷次公告所指的法 06/24 18:33
wakamur: 律學術討論版的版旨與規範,請參考 06/24 18:33
#1BsRXRuI (LAW) 2.Ptt有法律板和生活法律板,兩板在討論的文上,時常有重疊,本來想要區分,但因為 法律不是只有在學術上的討論,更需要實務上的經驗與操作來相輔相成,因此原則上是不 刪文,但仍會以推文或私下寄信之方式,告知發文者可去生活法律板詢問,以利當事人能 獲得更多意見。 前版主參選政見也有表示以勸導為主,參選後有沒有徹底執行就不得而知, 不過,畢竟已經長時間維持這種透過實例問答來討論學術問題的模式, 純粹學術問題探討的文章是少之又少, 所以原則上我是以一篇為限,除非有新的事實或論點要釐清, 不然就是請他不要重覆發問。 當然,如果希望純粹發表關於學術討論的文章, 我本身也不反對, 但是必須要有共識,可能要徵詢其他版友意見。 ※ 編輯: showeig (36.237.15.126 臺灣), 06/24/2019 19:12:34
wakamur: 不太清楚引用前版主政見的意義在哪裡,就看版主願不願意 06/25 01:59
wakamur: 執行版規。本版學術文章少也是因為本版定位不明,沒有培 06/25 02:00
wakamur: 養版眾,淪為生活法律版的副版緣故,導致想問學術問題的 06/25 02:01
wakamur: 版友反而跑去國考版詢問,最後本版反而要去依賴生活法律 06/25 02:03
wakamur: 的文章數其實是倒果為因,然後看同個問題兩個版都問的情 06/25 02:05
wakamur: 況,還有直接從生活法律版轉文過來,我還蠻懷念以前版眾 06/25 02:05
wakamur: 高手熱烈討論最高法院裁判彙編的本版舊事舊聞的 06/25 02:07
wakamur: 當然若版主您仍容許生活法律不用專版討論,因為你是版主 06/25 02:08
wakamur: ,我自然尊重不會再給建議,辛苦了加油 06/25 02:09
spirit119: 公告文,本篇文章值63ptt幣??? 06/25 13:46
其實我可以體會wakamur殷切的盼望,但是不是因為本版開放詢問法律問題, 因而導致探討學術問題的文章遭到壓縮, 還是因為前版主管版不力, 導致偶爾有幾個不具備法學論述能力的人恣意發言, 因而讓熱衷於學術討論的版友不願意前來, 看到某個不定時會在我文章底下噓文, 我比較傾向相信後者。 ※ 編輯: showeig (36.237.15.126 臺灣), 06/25/2019 14:35:24
spirit119: 公告文是特殊文章,沒有ptt幣稿費的 06/25 14:58
spirit119: 進桶了還能編輯文章,板主果然厲害 06/25 14:59
spirit119: #1T33vsfa (LAW) 大概忘了 提醒你:) 06/25 15:01
spirit119: 你發的公告文幾乎都有稿費 怎麼回事 06/25 1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