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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處分依據 板規第二條第七項 七、人身攻擊:人身攻擊、謾罵、侮辱、挑釁等除依法院既有判決外, 概由板主認定,依違規發文論處。 板規第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  一、違規發文者,禁止發言三日。 二、自最後一次違規日起算,一年內再犯者,加重處分。     首次再犯:七日;二度再犯:三十日;三度再犯:十年。 二、違規事實 文章代碼(AID): #1aNNBAXw (LAW) □ [問題] 網路上針對特定地址發黑函有違法嗎?
JustSad: 難怪05/12 12:03
JustSad: 好厲害呢!05/12 12:44
前次處分紀錄 文章代碼(AID): #1ZlieZrt 三、判決理由   本板為法律學討論板,依個別問題可拓及實務見解與做法,但對於個人  行為,如未違反法律規範而僅係有可議之處,不宜作為回覆或推文之主要  內容,亦期望於不影響文意之範圍內能避免使用。   又就本看板使用者風氣,此前已曾數度於板面提醒,回覆內容應盡量以  法律上建議為主,避免檢討當事人,以及避免僅針對特定對象而無法律面  回應。單純針對特定對象之推文,如因當事人感受不佳,激起對抗情緒, 即有可能被認定構成挑釁。唯如含括法學上不同見解或實務上不同處理方 式,尚非不能認為屬於多元意見之表達,而基於表現自由之擴張保護予減 責或免責。 以上兩段為前次判決理由,拿過來這次依然毫無違和。本看板並未限制 不能只看看不說話,也沒限制多久沒發文推文就不能使用本看板,但如果 要使用,就請遵守看板規則,如果不願意分享或提供實際處理意見或法學 上想法,可以潛水或考慮移駕八卦板。 綜上,查行為人數次違犯相同規定,已難期待行為人可調整其作為至符 合本看板設立宗旨,爰依板規第五條第二項,處禁止發言十年。 -- 本判決不接受申訴,如有異議請直接向小組提起 並得以本判決作為雙方溝通證據與結果 -- 平淡,不是我瀟灑,我想 只是我習慣了,如此而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21.239.20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84082639.A.509.html
iscu: 我對於第二項一年內有點小疑問~ 05/15 01:54
iscu: 最近J桑三次被處罰時間是2022/2/14,2023/1/11, 2023/05/12 05/15 01:56
iscu: 就我的認知, 一年內算是只有兩起? 超過的是否不算~? 05/15 01:57
自最後一次違規日起算,一年內再犯,罰則就是累進疊上去 所以操作上就是二分法 一年內有無違規紀錄 → 無 → 第一次違規處分           → 有 → 前次違規處分加一級 請惠參
iscu: 關於J桑有沒有被桶我沒有意見,單純想確認一下這條規定~ 05/15 02:04
iscu: 或者不是依照處罰次數,而是發言次數來算,依照這個標準可能不 05/15 02:07
iscu: 只是三犯,看有沒有幾十犯~~ 05/15 02:08
iscu: 不過這邊應該是指累犯, 那應該是以判定犯罪來算~ 05/15 02:24
winogu: 太棒了 這傢伙真的很愛引戰 05/15 08:59
※ 編輯: samallan (60.249.223.82 臺灣), 05/15/2023 11:01:51
sisyphuszhan: 看其它篇很常錯的東西一直講 05/15 11:31
zivking: 十年之前…. 05/16 1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