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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使用者 hsien28 於 棒球板 受處分之上訴案。 判決:改判為水桶18個月說明一、當事人違規行為屬實 根據棒球板板規C-6所言:「拿災難/死者開玩笑者....永久水桶」。 經查,本案所涉之人士藝人豬哥亮,已於 2017/5/15 逝世,故本案檢舉人與他 案檢舉人皆認為當事人此舉已涉及違反板規,進而提出檢舉(見附件1.), 主根據板規並在綜合考量後認定違規屬實,此處認為合法。 附件1.:本案檢舉案時間軸 #1bvq6L-7 (SP3_AllSport) 本案與他案檢舉人答覆提問 #1byPQWSZ (SP3_AllSport) 二、小組長申訴判決應為水桶兩年 棒球小組長於申訴案中,提出更改判決之協商建議:
KDDKDD : 這邊組務看你主張是減輕罰則 代表你有認錯意圖 如04/07 02:34
KDDKDD : 改禁言2年 您願意接受嗎? 04/07 02:35
雖然當事人並未接受此協商建議,但群組長認為,小組長既然已經有減輕 罰期之想法,且亦有做出文字陳述,應該視為正式判決。因此申訴案判決 應為「小組長改判為水桶兩年,但當事人對此判決仍有異議」。 若小組長有提出更改罰期的想法,應在溝通案中提出調解建議,在申訴程 序中不宜進行此種行為。 此段視為瑕疵。考量本案原始罰則極重,無論申訴案判決是維持原判亦或 減為水桶兩年,其處分仍在執行中,故此段瑕疵並未實質影響本案進行。 三、本上訴案採用他案調解建議作為本案判決 經查,本案發生後亦有他案(見附件2.)屬於同樣違規行為而受處分,經 小組長於溝通階段提出調解建議為「水桶18個月」,此建議已為雙方當事 人皆同意。故在此採用該調解建議結論作為本案判決。 附件2.:他案溝通案 #1c9GMCAM (SP1_Baseball) 四、當事人並未否認造謠 由於本案檢舉人認為當事人屬於造謠行為,因此群組長有要求當事人對此 做出答辯(見附件3.),但當事人僅表示造謠實為此迷因之精神所在,並 未對此種指涉積極抗辯,因此仍維持採用本案檢舉人之檢舉主張,並認定 板主判決合理。 我當然也能理解這類型迷音或著地獄哏的趣味,但既然板規並未承認這類 型言論的合法化,建議使用者還是不要採用此種次文化作為言論內容。 附件3.:本案提問 #1c4xLk_d (SP3_AllSport) 五、永久水桶罰則之判決審理過程可再調整 在此系列「豬哥亮活派」案件中,群組長認為該條板規之精神是針對惡意 言論,因此認可此系列案件應在合理範圍內進行改判。 另外也會建議板主在檢舉案的判決過程中,仍夠保持更多的自由心證,而 非僅由檢舉人的主張而判斷是或非。以本案來看,縱然檢舉人主張違反 C-6 板規而提出檢舉,但誠如群組長在前案判決(見附件4.)提及的想法 :「....縱使已達『拿死者開玩笑』的事實,可是卻也先達到『無關板旨 』這項違規行為....」,若認為當事人的違規行為並無明確惡意,那麼就 可以考慮在初期就以板規 B-2 或其他適宜之板規進行處分。 群組長不是要求小組長在申訴階段對此類案件做出援引其他板規的更裁處 分,而是希望從源頭做起,由板主在檢舉案審理時就能有更多的判斷空間 ,這樣也能避免受處分人必須花費較多的時間成本在申訴程序。 附件4.:他案判決僅供參考 #1c1jZtLF (SP3_AllSport) 六、檢舉板可採用罪疑惟輕原則 「豬哥亮活派」案,從去年十二月開始有人檢舉成案後,至今已有三次案 件向組務尋求權利救濟,群組長認為這是部份使用者合法過度使用檢舉板 ,導致有此種合法但不合理的案件,除了讓部份使用者受處分以外,亦增 加管理人員困擾。 未來會建議相關板務人員,若遇到此種被檢舉人以較重罰則提報之檢舉案 ,可以先考慮其發生違規行為之當下情境,若無明確惡意企圖,可主動考 慮該案是否適用其他較輕罰則之板規,若可適用較輕罰則,則建議該檢舉 案可不予受理,並要求檢舉人以其他板規進行檢舉。 此種建議應可強化部份檢舉人同理心,應有助於提昇看板討論風氣。 -- 本案由國家體育場群組長審理當事人提出之上訴案。 本案採以申訴程序時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 群組長裁定結果作為本群組最終裁定,原則上當事人不得再聲明不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16.81.11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P3_AllSport/M.1716888479.A.BE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