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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secundus 被申訴人:jschenlemn 看板板名:PuzzleDragon 申訴訴求:判決標準不一 申訴內容: 判決主文:維持版主原判 ================================ 1.文字違規與否問題 引戰部分: 板主方回應 #1LN0VPU3 (Sub_GMobile) ===================================================================== 1. 攻擊的言論千百萬種,然而嚴重與傷害程度卻有分別 若予以相同的處置,則陷於僵化之囹圄。試問這樣對板友難道更有保障? 雖superLM推文確實對事件,對板友有所批評。然而他所使用之措辭,我認為並未 過分逾越公序良俗,或是造成嚴重對立引起多人反感。 像是申訴人所列之「很激動」,「你下次就出來選 不要一直找版主毛病」 「開分身」都尚屬於合理評論,或是狀態的描述。 也因此我才會判決「superLM使用之詞彙並未達引戰標準」 雖然申訴人感到反感不悅。然而,主觀之反感屬被攻擊他方之「感覺」, 若僅依此主觀價值判斷即予當事人處罰,未免過當。 ===================================================================== 而後,申訴者於#1LNKiEs8 (Sub_GMobile)中引用的後續言論 SuperLM之發言確有引起部分不同意見者推文表達,有開始爭論之情況 但後續並無其它過激言論致使爭執升溫加劇 雙方均止於"表達自身意見",未有互相攻擊或謾罵之情事產生 板主得依看板情況來認定引戰成立與否 故,未達引戰標準是板主裁量權內之判決 無不當之處,維持版主原判 2.對於當事人認定之問題 純文字時有不同的解讀空間 你們爭執的 → superLM: 我勸CO還是趕快上訴吧 不要開分身在那邊推文很難看 05/14 15:01 句中,若先認可第一句的文字,而後第二句就不會解讀為泛指所有推文者 也就是板主在#1LN0VPU3 (Sub_GMobile) 中所述 ================================================== 2. 再者,superLM推文「我勸CO還是趕快上訴吧 不要開分身在那邊推文很難看」 其中superLM推文「我勸CO」,因此很明確的『該段話是對CO所說,並不是指申訴人』 由此也可認定superLM並非針對特定群體攻擊,而是針對特定個人表示意見 因此若真要提出人身攻擊檢舉,應由CO為之,本案申訴人不適格。 ================================================== 反之,若單看此推文後半段,則是會解釋為"在座的各位都是分身之類"的文意 也就是申訴人於#1LNKiEs8 (Sub_GMobile)中所主張之論述 ================================================== 敝人於該篇文章有推文, 而superLM有此回文 敝人認為superLM指稱推文者為CO之分身, 而敝人確有於該文中推文 推文內文之因果關係確實可對得上 ================================================== 以此案而言,因推文順序產生不同理解 以下為原推文狀況 → superLM: 版主辛苦了 判決非常合理 當事人都沒上訴了 旁觀者很激動 05/14 14:56 → asas789: 簡單的說 上訴沒用 死要搞死你就不可能讓你活 05/14 14:57 推 john0909: 上訴還是那一群在處理阿 笑死 05/14 14:58 噓 secundus: 誰管他們有沒上訴, 哪天莫名變成我被捅, 這我才怕 05/14 14:58 → superLM: 真的覺得判決不好 你下次就出來選 不要一直找版主毛病 05/14 14:58 → superLM: 當這版主很倒楣 05/14 14:59 噓 hasroten: 又開大決拉wwwwww不爽出來選R 05/14 14:59 → secundus: 之前台泥被捅, 我有出來過 ? 05/14 14:59 → superLM: 敢說就不要怕被桶 硬凹真得很難看 我都替版主感到可憐 05/14 14:59 申訴人之推文順序恰巧在SuperLM推文之上 產生對號入座之情緒是可理解的 就板眾權力而言,您認為有受到攻擊或違規之處即可進行檢舉 但不應斷章取義忽略前後連貫文字之意思,故 板主方認定 人身攻擊部分未針對申訴人 屬合理認定 維持版主原判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0.248.82.21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ub_GMobile/M.1448339414.A.A07.html
secundus: 那為什麼呂龍玩家事件可以對到jschenlemn, 他甚至連推文 11/26 01:12
secundus: 都沒有, 僅僅只是宣稱自己是呂龍玩家 11/26 01:13
secundus: 僅僅只是這樣, 就跳出來說他被攻擊了 (?) 11/26 01:14
secundus: 兩件事講白的都挑播對立, 那樣那樣判, 這樣又這樣判' 11/26 01:16
secundus: 敝人實在難以信服 11/26 01:17
secundus: 最後, superLM當初不知道誰是cokaka分身, 就丟出那些話 11/26 01:29
secundus: 明顯對後來推文起了挑釁作用, 而後來推文也確實更加混亂 11/26 01:52
secundus: 我身為推文者其中之一, 也確實受到影嚮, 並非像小組長 11/26 01:53
secundus: 所說 "未針對申訴人" 11/26 01:54
secundus: #1LLsO49N 288-387 11/26 01:56
secundus: 最後的最後, 本案人身攻擊若未針對申訴人我, 則呂龍案 11/26 01:57
secundus: 也應該針對不到申訴人jschenlemn才是? 11/26 0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