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ictorho1994: 違反道交條例我應該會用行政罰法第34條第1項第3款、 10/17 22:27
→ victorho1994: 第4款,但不確定是不是正確…. 10/17 22:27
推 rd1210: 逕舉跟拒絕稽查不就好?還是你懷疑車上有東西 10/17 22:33
→ benny88010: lt.aspx 10/17 22:46
→ benny88010: 給你釣竿,自己用關鍵字查,多看幾個法官的想法以及判 10/17 22:46
→ benny88010: 決用什麼法條理由,不用管學長所長分局長甚至署長怎麼 10/17 22:46
→ benny88010: 教,法官才有最終決定權,而且每個法官也都有不同看法 10/17 22:46
→ benny88010: 上面切到,google找裁判書查詢 10/17 22:48
→ benny88010: lt.aspx 10/17 22:48
→ facebookig: 不知道這樣對不對 10/17 23:36
推 asd45674100: 要討論就直接貼判例網址就好啊 10/17 23:43
→ asd45674100: 此案同樣為處理單純違規,當事人消極不配合查證身份 10/17 23:43
→ asd45674100: 之實務案例~所謂看法條看判決不單單只站在執法立場 10/17 23:43
→ asd45674100: ,必須了解立法理由、目的及保障人民權益的角度,供 10/17 23:43
→ asd45674100: 參。 10/17 23:43
噓 qw5980162: 很多人都把警職法拿來作為攔車開罰依據zz 10/17 23:54
→ aarzbrv: (補充:23:43網址裡的原告很紅XD) 10/17 23:57
→ faruk: 如果對方是男的,找氣質女警隨侍在側;反之,找帥哥男警。 10/18 00:04
→ faruk: 《運轉手之戀》沒看過嗎? 10/18 00:05
→ faruk: 人帥(美)真好,人醜性騷擾 10/18 00:07
→ faruk: 《孫子兵法》「上兵伐謀,其次伐交,其次伐兵,其下攻城」 10/18 00:08
噓 ZoranGragic: 樓上在講什麼聽不懂欸 10/18 00:16
→ aarzbrv: 樓樓上似乎欠缺除外其他多元性別的教戰守策 10/18 00:30
推 SIGSauer: 是問社維法 拒絕告知身分 要如何強制到場吧? 10/18 01:35
推 umaga1: 法官會說你可以逕舉 千萬不要傻到破窗啊 10/18 01:54
→ umaga1: 被告是自己的事 為何一兩支嘉獎是否有需冒風險 自己衡量 10/18 01:55
推 lxa699: 覺得警察想打擊犯罪也是困難重重啊 10/18 02:18
→ violin37: 就看你怎麼看待警察打擊犯罪,法官跪舔犯罪的台灣刑事司 10/18 04:22
→ violin37: 法實況了。一堆左膠連當初衝進行政院大肆破壞都可以在法 10/18 04:22
→ violin37: 律系課堂上鬼扯這是超憲法的阻卻違法事由,(照這個法益 10/18 04:22
→ violin37: 衡量標準毒犯毒害社會惡性重大,為了逮捕痛扁他也是阻卻 10/18 04:22
→ violin37: 違法事由囉?畢竟傷他一個跟社會大眾的健康應該是後者為 10/18 04:22
→ violin37: 要吧?)還有什麼法治觀念可言。反正法律就是法律人說了 10/18 04:22
→ violin37: 算,先射箭後畫靶,法官的人生歷程形成的主觀心證>>>>>> 10/18 04:22
→ violin37: >>>>>一切,其他爭論都叫做法盲支持六法全書唯一死刑。 10/18 04:22
→ violin37: ㄏ! 10/18 04:22
推 aarzbrv: 請問樓上需要提議修憲廢除司法院甚至法務部呢?@@ 10/18 04:34
→ water3063: 建議沒必要不要使用強制力,薪水不值得這麼做,記在心 10/18 04:39
→ water3063: 裡有空每天去找他啊,放假也去看看他在幹嘛。 10/18 04:39
→ faruk: 鬼扯什麼左膠,真要依法論法,請看《行政法理論與實用》吳 10/18 04:47
→ faruk: 庚著(民94年),內有所謂「公民不服從」,另外許玉秀大法官 10/18 04:47
→ faruk: 在 10/18 04:47
→ faruk: 也提到相關概念,你各位受威權洗腦(ㄊㄨˊ ㄉㄨˊ)教育的 10/18 04:47
→ faruk: 遺毒過深,才是真的沒救了,貼一堆查詢網又怎樣?沒有法哲 10/18 04:47
→ faruk: 學、法理學概念盡是在低階文字打轉,可黏啊~我在念行政法 10/18 04:47
→ faruk: 時各位還在玩沙的嘞! 10/18 04:47
→ faruk: @ZoranGragic 讀書少你當然看不懂 10/18 04:48
→ faruk: @water3063 沒錯,就是要標準公務員心態,看來可以教你我 10/18 04:55
→ faruk: 的真本事了《第二米蟲論》 10/18 04:55
→ faruk: @aarzbrv 哈哈,您突破盲腸了,我檢討改進(釋748) 10/18 05:00
推 aarzbrv: 回樓上:這篇作者很可能提出了一個現行法幾乎無計可施的 10/18 05:05
→ aarzbrv: 情況……恐怕回溯到2017年(甚至更早)到未來都有得吵 10/18 05:07
推 aarzbrv: 請教原Po的疑問是受SCDA,106,交,62,20170823,1啟發嗎: 10/18 05:14
→ faruk: @aarzbrv 難得遇到可坐而論道者,有幸交朋友嗎?我line: 10/18 06:09
→ faruk: chengwei7861 10/18 06:09
→ faruk: @aarzbrv My Facebook:蔚林 10/18 06:13
推 aarzbrv: 剛想了一下:未知原Po所遭遇的情況是先駕駛後停車,還是 10/18 06:15
→ aarzbrv: 從一開始就違規停車呢?當然,就算是自己想的命題亦可 10/18 06:16
→ aarzbrv: 回faruk:在下至今的確沒有申請LINE以後可能也不打算申請 10/18 06:17
→ aarzbrv: ……這點真心不騙,真的很抱歉(不想把個資送給LINE)… 10/18 06:18
→ aarzbrv: 謝謝faruk的心意,或許先靠TPC_Police公開版面討論! 10/18 06:23
推 aarzbrv: 回四樓:其實在下推文前逛了您給的裁判書查詢網站許久, 10/18 06:26
→ aarzbrv: 但恐怕許多歧義裁判可能會讓許多人傷透腦筋…… 10/18 06:27
→ faruk: 好的~民主法治,公開透明,很好 10/18 06:30
→ faruk: @aarzbrv 法官判決就像潘朵拉のBox、先射箭後畫靶屢見不鮮 10/18 06:32
→ aarzbrv: 回faruk:在下非警職,純粹是有興趣討論的魯蛇邊緣人… 10/18 06:48
→ aarzbrv: (剛查詢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與刑事訴訟法,只有後者的 10/18 06:52
→ aarzbrv: 第144條第1項提到「因搜索及扣押得開啟鎖扃[…]」: 10/18 06:56
→ faruk: @aarzbrv 建議你先看完釋字443層級化法律保留系統再析論 10/18 07:00
→ aarzbrv: 當事人事後來吉的話,善後的方式類似被破窗吧?) 10/18 07:00
→ aarzbrv: 443是「以役男出境處理辦法限制役男出境違憲?」耶…… 10/18 07:02
→ faruk: @aarzbrv 請Google層級化法律保留系統,原來你還太嫩 10/18 07:03
→ aarzbrv: 所以要找出如果要破窗或開鎖到底有沒有依據(在下嫩不嫩 10/18 07:08
→ aarzbrv: 不重要),也可能根本沒有相關法規命令(目前沒查到) 10/18 07:09
→ faruk: @aarzbrv 狹義比例原則: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 10/18 07:12
→ faruk: 應選擇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小者 10/18 07:12
推 aarzbrv: 不好意思,除了樓上給443,在下現在比較關心的是443怎麼 10/18 07:12
→ faruk: @aarzbrv 行政程序法第七條 10/18 07:13
→ aarzbrv: 有機會較具體地逼近這篇作者的問題(授權給警方的權力 10/18 07:13
→ faruk: @aarzbrv A=B B=C 結論A=B=C 10/18 07:14
→ aarzbrv: 極限到哪裡,就先論是不是無論破窗或開鎖都沒用) 10/18 07:14
→ aarzbrv: 就當在下雞婆幫樓上部分推文者一併尋找可能解好了 10/18 07:16
推 aarzbrv: 原來100警特四的警察情境實務概要第20題考過: 10/18 07:25
推 aarzbrv: 還有107警特四的警察情境實務概要第18題考過: 10/18 07:31
噓 ilovesnow: 看推文看到眼花,單純違規就逕行舉發吧,跟追車不是同 10/18 09:17
→ ilovesnow: 理嗎 10/18 09:17
噓 qw5980162: 很多87真的很愛破窗 10/18 09:19
推 LoveAsuka: 司法不支持 對方裝死 你也跟著裝死就好 10/18 09:29
→ a010204: 感謝大家回覆,目前詢問下來比較偏向直接逕行舉發不服取 10/18 10:12
→ a010204: 締 10/18 10:12
→ WilMyersSD: 不就逕舉就好,跟你攔停違規不鳥你直接騎走一樣啊,難 10/18 10:36
→ WilMyersSD: 道你要開車去把他撞倒再開單嗎 10/18 10:36
→ winger: 你爸是男人,我是男人,所以我是你爸 10/18 11:30
推 lxa699: 吵這個真的是沒完沒了 台灣法律太過於鑽研文字導致一種文 10/18 12:18
→ lxa699: 字多種解釋 怎麼判都自由心證 長久以來爭議判決屢見不鮮 10/18 12:18
→ lxa699: 台灣司法一直以來都是笑話 法律不會有完善的一天 只有更 10/18 12:18
→ lxa699: 好沒有最好 執勤只能永遠想好該怎麼做如何做不斷的精進自 10/18 12:18
→ lxa699: 己 不然就是直接佛 10/18 12:18
推 jaggur: 如果有人開車開到一半突然失去意識 身為警察 不是應該馬上 10/18 12:56
→ jaggur: 破窗搶救生命嗎 10/18 12:56
→ asd45674100: 取締違規 跟 緊急避難 差很多...要有比例原則的思維 10/18 14:00
→ asd45674100: 程序上有行政規則,對屬官有拘束效力(行程法161)。 10/18 14:11
→ asd45674100: 依社秩法(67-1-2、42條強制到場)也符合層級化法律 10/18 14:11
→ asd45674100: 保留;考量比例原則,破窗、請鎖匠還是其他方式還是 10/18 14:11
→ asd45674100: 得判斷一下。 10/18 14:11
推 shutout5566: 社維法67-2 啊你就不知道他的資料 要怎麼用社維法處 10/18 15:15
→ shutout5566: 罰?有沒有實務上該怎麼處理能夠分享? 10/18 15:15
→ adoko: 堵他去路陪他站等他衝撞妨礙公務 10/18 16:18
→ winger: 前陣子才有一群警察包圍陳抗民眾,當民眾稍有動作警察就 10/18 17:04
→ winger: 順勢跌倒讓其他警察以現行犯的名義逮捕該民眾,樓上可以 10/18 17:06
→ winger: 參考看看 10/18 17:06
推 finalplayer: 警職法第8條1項1款,若不配合轉至2款,強制其離車, 10/18 22:29
→ finalplayer: 強制力以最小限度,破窗,拉出。這篇很精彩,很久沒 10/18 22:29
→ finalplayer: 亂噴了 10/18 22:29
推 aarzbrv: 如果車內駕駛人或乘客都睡著打呼卻還要硬套警職法第8條, 10/18 22:38
→ aarzbrv: 甚至破窗拉出,猜想以上可能有人家境不錯(但是確定要 10/18 22:40
→ aarzbrv: 用這種方式散財嗎?) 10/18 22:40
推 aarzbrv: 況且相關討論文章還留在板上沒被砍: 10/18 22:46
→ WilMyersSD: 所以到底是看到車內有什麼,讓你覺得有非破窗不可的決 10/19 01:14
→ WilMyersSD: 心? 10/19 01:14
→ WilMyersSD: 內政部警政署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違規勸導作業注意事項 10/19 01:27
→ WilMyersSD: ,裡面攔停舉發有拒絕出示證件的部分,直接罰車主就好 10/19 01:27
推 stu020100: 還在講警職法是怎樣= = 10/19 14:39
→ faruk: @WilMyersSD 你確定還沒廢除? 10/19 14:56
→ faruk: @WilMyersSD 台端所稱之行政規則已停止適用良久 10/19 15:00
→ WilMyersSD: 是嗎,就算停止適用,但法官也是認為用逕舉就好,就算 10/19 15:19
→ WilMyersSD: 駕駛人不是車主,那車主要附舉證責任,相同處理阿 10/19 15:19
→ faruk: 你的法官不是你的法官 10/19 15:33
推 ComfortPTT: 正解行政罰法34條 10/19 17:11
→ ComfortPTT: 然後交通違規不要再用警職法了..== 10/19 17:12
噓 w225562003: 逕舉不就好了到底想幹嘛 10/19 20:41
推 ComfortPTT: 樓上逕舉要符合要件才可以…不要亂教 10/19 22:07
推 smt3457: 所以到底可否逕舉? 10/20 01:15
→ WilMyersSD: 行政罰法34也要情況急迫才能用強制力,他只是交通違規 10/20 09:23
→ WilMyersSD: ,到底哪裡有急迫情狀 10/20 09:23
→ WilMyersSD: 這篇也沒說違規是什麼違規,只是想要把人弄下車而已 10/20 09:25
噓 ilovesnow: 樓上才亂教,先別說市區蛇行,單純紅燈右轉在車上裝死 10/20 16:43
→ ilovesnow: 難道不逕舉,你要破窗? 10/20 16:43
→ ilovesnow: 又或者你在現場跟他耗一兩個小時,還是憑什麼使用強制 10/20 16:44
→ ilovesnow: 力鎖匠開鎖 10/20 16:44
噓 w225562003: 額,不符合逕舉要件就不要逕舉啊,是在? 10/21 11:11
→ w225562003: 只有交通違規不就頂多逕舉 10/21 11:13
推 lxa699: 佛起來是不是可以解決大家的問題?別吵了啦 10/21 19:59
→ pei1006: 樓上一堆貼判例跟貼文的要不要回答原po的問題了 10/27 01:20
推 aarzbrv: ,還是選擇藏私呢?:-) 10/27 06:39
→ pei1006: a大我可沒有以實務自詡喔 只是說你沒操作過實務而已 不 10/27 12:13
→ pei1006: 知道你對這句話可以理解成我對實務自詡 下次我會白話文一 10/27 12:13
→ pei1006: 點 10/27 12:13
推 aarzbrv: [新聞] 他酒駕拒測還拖行警員 法官因地點沒核准判免罰 10/27 12:26
推 aarzbrv: 就有上下級法院的分歧見解,既然您pei1006操作過實務, 10/27 12:27
推 aarzbrv: 敢問是否要照您自身的豐富實務經驗,針對前述分歧見解 10/27 12:29
推 aarzbrv: 批評指教呢?此外,有些像在下體格有問題的人,根本連 10/27 12:29
推 aarzbrv: 報考機會都沒有了,如果知道了還要強調自身操作實務, 10/27 12:31
推 aarzbrv: 敢問是想傳承晉惠帝的「何不食肉糜?」嗎?感恩! 10/27 12:32
推 aarzbrv: 若要推稱不是自栩,那恐怕是遁辭吧?) 10/27 1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