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yufat: 請問不是應該累加240d嗎 看公告只有2-5的180d 07/02 15:23
→ yufat: 6/30 s6781490 [閒聊] 真的有那麼介意外遇嗎? 無代碼 但應 07/02 15:24
→ yufat: 該也用同樣標準累加240d 07/02 15:24
查了一下之前板主判例,真的是這樣耶!
收到,晚點來改…
七月份判決已完成改判,將往前修正六月份判決…
六月份判決也完成改判,請詳#1SzuwkdQ (marriage)
※ 編輯: marra (123.193.54.244 臺灣), 07/02/2019 21:21:23
※ 編輯: marra (123.193.54.244 臺灣), 07/03/2019 03:08:22
※ 編輯: marra (123.193.54.244 臺灣), 07/03/2019 20:30:42
煩請備齊檢舉三要件,請參照文前之"特別說明1":
"以上(一)(二)(三)為必要條件,缺者在補齊前不予受理。"
※ 編輯: marra (123.193.54.244 臺灣), 07/04/2019 12:35:18
天啊!我還沒研究完,又來?
我先鎖文好了…(止血先)
已判決,不予處份,判決文請詳#1TIzeHgF (marriage)
※ 編輯: marra (123.193.54.244 臺灣), 07/06/2019 01:06:45
未提供齊備之檢舉三要件,但為板主主觀判定應處理事項,故已處理
※ 編輯: marra (123.193.54.244 臺灣), 07/06/2019 10:12:09
已經處理了啦!妳都沒看推文 =_=#
(水桶120天,原po沒刪推文,我也只好讓文章留著)
→ unknowid: 項。 07/07 18:44
未提供齊備之檢舉三要件,但為板主主觀判定應處理事項,故已進行調查…
站內信詢問原po表示:已結婚
板主自主查詢媽寶板文章,已婚/有小孩(媽寶那篇文也非常感人,文筆真好!)
=> 判定合乎板規
※ 編輯: marra (123.193.54.244 臺灣), 07/07/2019 19:41:00
※ 編輯: marra (123.193.54.244 臺灣), 07/07/2019 20:17:33
※ 編輯: marra (123.193.54.244 臺灣), 07/08/2019 04:54:51
→ kutkin: 水桶不是要公告嗎 07/08 16:16
推 kutkin: 推文15-1的會公告 自刪的反而一個痕跡都沒 07/08 16:17
請詳置底公告區 =_=#
#1T6Q5Ge- (marriage)
7/01 marra □ [公告] 7月份違規文刪除公告區
※ 編輯: marra (123.193.54.244 臺灣), 07/08/2019 20:13:27
推 kutkin: 你這樣做會讓後面的板主抓累犯有困難 07/08 20:29
推 kutkin: 你這樣推,他是不是要每篇看一次 07/08 20:31
大哥,您是在講啥啊?=_=
幾乎所有的違規文,都在"X月份違規文刪除公告區" 進行公告
只有特別需要板上關注/討論的,會獨立出來(也都在該篇說明獨立原因)
我應該算是違規文"分篇"公告最少的板主了吧?!=_=#
※ 編輯: marra (123.193.54.244 臺灣), 07/08/2019 21:12:45
推 kutkin: 你要不要看以前的板主怎麼做... 07/08 21:13
推 keyin: 回樓上,管板的是現在板主,該怎麼做現任的決定就好 07/09 00:12
我有看懂kut大的論點了
我再想想怎麼做比較好
在我管板期間,不會有這個問題
至於可能會造成繼任板主查詢不便這點,
我會在卸任前,想出合理可行方式補足這一點
※ 編輯: marra (123.193.54.244 臺灣), 07/09/2019 06:14:22
Tue Jul 9 22:34:20 2019 => 早在22:34就處理好並發公告了 =_=
※ 編輯: marra (123.193.54.244 臺灣), 07/09/2019 23:02:22
推 kutkin: keyin你用來檢舉的板規還是前板主定的呢^^ 07/10 00:21
在新板主尚未重新修定板規之前,是應照原板規執行 無誤
但keyin大的案例有些其它考量,還在斟酌
→ kutkin: 想討好板主的時候就說你們不要管前任的,現任決定就好。 07/10 00:22
應該說:有明文規定的事項,板主應該遵守
但未明文規定的部份,板主當然有依自身偏好執行的權利
※ 編輯: marra (123.193.54.244 臺灣), 07/10/2019 00:54:27
推 keyin: 並非討好板主,而是就事論事 07/10 19:51
未提供齊備之檢舉三要件,但為板主主觀判定應處理事項,故已處理
推 TINBING: 想請問一下,廣告文的定義為何? 例如在置底閒聊有講到品牌 07/11 12:28
→ TINBING: 香水名稱,這樣子算嗎? 可否定義一下? 07/11 12:28
廣告"文",顧名思義就是(有刻意以行銷為目的之)"廣告發文"
置底閒聊區原就是閒話家常,標準本就寬鬆
再者,該發言為"推文"而並非"發文",又是另一個考量
最後,如果事後發現,原發言者任職於廣告公司/香水公司…等,有明顯利益關係
我的處理方式,又會不同
目前,綜合考量下,並不打算判定違規
推 lasaio: 刪除內文的要不要加重處分?桶個一年或者原文以不一樣方式 07/11 14:50
→ lasaio: 呈現之類的。常常看一看就發現原文刪光光。反正不痛不癢。 07/11 14:50
推 lasaio: 後來想想,一年好像也不痛不癢,唯一有影響力的大概是劣退 07/11 15:05
→ lasaio: 吧? 07/11 15:05
上面這段,非在此文討論(本文為檢舉專區及相關事宜)
可利用文章分類中的 [板務] 發表您的意見,謝謝!^_^
※ 編輯: marra (123.193.54.244 臺灣), 07/11/2019 17:58:14
推 lasaio: 好的,想說小小意見不用特別開一篇討論,謝謝提醒 07/11 19:16
太晚報到囉!早就處理完了 =_=#
※ 編輯: marra (123.193.54.244 臺灣), 07/11/2019 20:27:11
未提供齊備之檢舉三要件,但為板主主觀判定應處理事項,故已處理
※ 編輯: marra (123.193.54.244 臺灣), 07/11/2019 23:46:41
未提供齊備之檢舉三要件,但為板主主觀判定應處理事項,故已調查…
板主查詢此id之歷史發文,發現原po之前有發文分享自身婚姻困境及辦理離婚過程
故認定此文為其前段婚姻之終結交待後續第一篇發文,以及其心境雷同於婚內時對
子女態度,故從寬處理。
參酌整體情況後,判定不予處份,但提醒此id後續之離婚相關心境,請至相關板面
(如:離婚板)發文,如再發於本板,將依相關板規從嚴處理。
煩請備齊檢舉三要件,請參照文前之"特別說明1":
"以上(一)(二)(三)為必要條件,缺者在補齊前不予受理。"
未提供齊備之檢舉三要件,但為板主主觀判定應處理事項,故已處理
※ 編輯: marra (109.81.215.32 捷克), 07/13/2019 07:29:13
已處理
→ yufat: 17-1 多篇重複無意義留言(無建設性意見) 07/17 13:40
昨天剛回台灣,先簡單說明上面這段
我看了N大推文的原文,也站內信問他的推文原意
簡單判定非"重複無意義留言" (長篇論文請詳#1TDU6Nxv (marriage))
→ yufat: 15-1 挑釁言論引起台男/台女對立 07/17 13:40
→ jimmyloveya: 板規15-1/15-2 07/17 20:57
→ jimmyloveya: ptt台南最愛的選項 娶什麼台 → THEMIS2: 女母豬的 07/17 21:21
→ jimmyloveya: 板規15-1/15-2 07/17 21:21
上面這段屬於"台男/台女"用法的老議題
再給我點時間,整理出完整的想法,謝謝 ^_^
已判決,請詳#1TMVu0Wv (marriage)
煩請備齊檢舉三要件,請參照文前之"特別說明1":
"以上(一)(二)(三)為必要條件,缺者在補齊前不予受理。"
※ 編輯: marra (109.81.215.32 捷克), 07/18/2019 10:56:31
※ 編輯: marra (109.81.215.32 捷克), 07/18/2019 10:59:15
未提供齊備之檢舉三要件,但為板主主觀判定應處理事項,故已處理
※ 編輯: marra (109.81.215.32 捷克), 07/18/2019 18:53:03
未提供齊備之檢舉三要件,但為板主主觀判定應處理事項,故已處理
※ 編輯: marra (109.81.215.32 捷克), 07/20/2019 02:43:53
※ 編輯: marra (123.193.54.244 臺灣), 07/22/2019 17:20:06
※ 編輯: marra (123.193.54.244 臺灣), 07/23/2019 00:18:12
已處理
※ 編輯: marra (123.193.54.244 臺灣), 07/24/2019 01:54:20
煩請備齊檢舉三要件,請參照文前之"特別說明1":
"以上(一)(二)(三)為必要條件,缺者在補齊前不予受理。"
你指的"特定群體",是"沒錢的男人"嗎?
我研究一下…
已處理
※ 編輯: marra (123.193.54.244 臺灣), 07/24/2019 23:30:24
※ 編輯: marra (123.193.54.244 臺灣), 07/25/2019 05:46:11
這…肯定不是"嚴重"違法啦!
連是否"違法",應該都算是擦邊球
原原PO提出"對老婆所說的氣話"供板友討論,也不是不行
該篇所有推文綜合而論,也算是"撥亂反正"吧!
(應該是說,想這樣做的人,請想清楚一家子要如何面對"正常人"的眼光…)
※編輯: marra (123.193.54.244 臺灣), 07/25/2019 09:33:06
→ TINBING: 雖然現在找不到直接的新聞連結,但上面有寫被判了偽造文書 07/25 11:16
→ TINBING: 有期徒刑二個月。 在網路上說要殺人的人,這算嚴重了吧? 07/25 11:18
→ TINBING: 但又會被判多久刑責??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 07/25 11:19
→ TINBING: 是否"嚴重" 這個就看板主怎麼定義了,有機會我是覺得可以 07/25 11:21
→ TINBING: 把一些名詞定義出來。 07/25 11:21
→ TINBING: 如果今天我說"老婆就是要打",這樣算不算"嚴重"違法? 07/25 11:22
晚點回
(9/12 這"晚點回",好像是真的有點太"晚了…
主要是誤會七月份已全數處理完畢。感謝站內信提醒)
你說的案例,和被檢舉人情形不符
(被檢舉人案)
建議夫妻兩人講好(有共識),對外一致宣稱"離婚"
故不論是檢調單位或是法官,都無從得知其犯意
在証據不足下,採無罪推定 => 不違法
也就是說,連"違法"都不算,又何來"嚴重違法"?
(檢舉人提出案例)
由於夫妻反目,一方主動當檢方証人,故有合理証據 => 被判違法
其它部份,都需參考上下文意,在此檢舉文不回應假設問題
請依實際違反板規部份,依規定提出檢舉
唉!s大在19點~20點是有點"暴走"沒錯
但冷靜後,他也在21點時,於多篇文章留了以下留言:
socola: 感謝各位 我會認真思考看看 07/25 21:09
整串下來(加上完全不知所云的第一篇),我會覺得他是真的
因這事煩亂到不行而有相關發文(後來有恢復冷靜)
綜合考量下,決定不以亂板處份
※ 編輯: marra (123.193.54.244 臺灣), 07/26/2019 01:47:27
※ 編輯: marra (123.193.54.244 臺灣), 07/26/2019 01:47:59
已處理
(經板主仔細閱讀,原文實有非常非常微小的個人婚姻點
站內信詢問原作者表示,整篇均為其婚姻中遇到的真實困境,
但文章敘述方式實在是…
原作者也無意修正,故以板規1-1處份)
※ 編輯: marra (123.193.54.244 臺灣), 07/26/2019 14:37:16
已處理
※ 編輯: marra (123.193.54.244 臺灣), 07/28/2019 06:15:11
符合板規2-9-a,板主幫刪,不罰
已處理
※ 編輯: marra (123.193.54.244 臺灣), 07/28/2019 12:27:43
※ 編輯: marra (123.193.54.244 臺灣), 07/28/2019 12:42:17
→ yufat: 自述: 圖是B要A貼的 / B帳號B貼文 07/29 00:01
共用帳號…這應該不是"板級"事務吧?!
我研究一下相關規定,以及原板主相對的權利/義務
WomenTalk是女性,但我看了半天,也沒看出本文自稱男性啊!=_=
※ 編輯: marra (123.193.54.244 臺灣), 07/29/2019 03:55:20
→ Agneta: 音樂 也說發文帳號是B的 有共用帳號之嫌 後續刪除那些字句 07/29 06:12
我身為板主,所有的編輯歷程都看的到
但,上述是"共同帳號"的部份
這部份站務相關規定/板主的權利義務,我還在研究中…
我問的是被舉報17-5"發文性別不符"的部份
我認真翻了N篇"歷史編輯文",也找不到在本文自稱男性的部份…
※ 編輯: marra (123.193.54.244 臺灣), 07/29/2019 07:54:24
已由站內信確認AB兩人均有實人(A用站內信回覆),且雙方有共識後發文
就我個人的了解,"共用帳號"一般是處份以共用帳號"發(不同人觀點)文",
而"推文/補充說明"這種相對輕微又有誠實告知板友的狀況,我還要查詢相關規定
※ 編輯: marra (123.193.54.244 臺灣), 07/29/2019 10:32:08
詳讀#1SYTUS30 (WomenTalk)後發現,文中說明已有一幼子,和本板文章不符
依板規17-5處份
共同帳號部份,
經研究,應屬板主權利(非義務),考量本板事務繁多且在本板發生之情節輕微
非屬"嚴重"亂板現象,故決定不主動收集資料舉報
※ 編輯: marra (123.193.54.244 臺灣), 07/30/2019 08:47:22
→ yufat: 應無權利義務之分 07/30 16:31
站方規定之 "共用帳號禁止條例" 節錄如下:
"三.檢舉辦法如下
1.檢舉人資格為小組長以上層級,且被檢舉之事由為其管轄範圍內
(小組長則為小組、群組長則為群組)"
==> 我本身非小組長(或以上層級),故無檢舉資格
"2.被檢舉者需有下列行為
多人使用同一帳號且有積極作為,包括擔任公共職務、管理板務、鬧板、洗錢等。
其他未列舉事項則由帳號部認定之。"
==> 屬於"其他未列舉事項",需積極整理後提出証據
"3.檢舉流程
(1)若被檢舉事由與看板事務有關,由該板板主向小組長申請,並檢附證據,
由小組長向帳號部申請調查。"
==> 我覺得不嚴重,也不想花時間處理啊!=_=#
" (2)若被檢舉事由與小組事務有關,由該小組小組長向群組長申請,並檢附證據,
由群組長向帳號部申請調查。
(3)若為其他重大公共事由,則向板務站長申請,或來信向帳號部詢問。"
※ 編輯: marra (123.193.54.244 臺灣), 07/30/2019 17:04:05
推 yufat: 共用帳號本來就是由板主至L_LifePlan板申請 再由小組長轉知 07/30 17:18
→ yufat: 並非板主無檢舉資格 可至L_LifePlan查詢歷任板主檢舉文 07/30 17:19
→ yufat: 另已以17-5亂板、洗板條款處分 應已符合"鬧板"之定義 07/30 17:19
我想說的,都在上面解釋完了
目前,時間有限,實在沒打算花時間在這件事上
※ 編輯: marra (123.193.54.244 臺灣), 07/30/2019 17:55:48
推 uwmtsa: 選擇性辦案 07/30 21:23
※ 編輯: marra (123.193.54.244 臺灣), 08/01/2019 00:13:08
※ 編輯: marra (123.193.54.244 臺灣), 08/08/2019 16:17:08
※ 編輯: marra (123.193.54.244 臺灣), 08/19/2019 09:41:41
※ 編輯: marra (123.193.54.244 臺灣), 09/12/2019 08:2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