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haka1aka (Por Una Cabeza)》之銘言:
: ※ 引述《KJupiter (啞巴)》之銘言:
: : 當時2005年初可以限制的規範可以指出哪一條嗎?!
: : 我的重點只有一個,2005年初,台灣政府審查美國牛肉,有沒有依照OIE規範。
: 前文已列出。
: 也早已說過依OIE規範的部份是自損國格。
: 台灣在當時不但是在97年時已實行飼料禁令,同時在之後,甚至於到今日,都未有BSE
: 案例傳出;台灣也無vCJD病例出現。
: 當時就說過,以零四年陸生動物規範來看,台灣本就可選擇在OIE規範修改前,繼續限
: 制美國牛肉之過境與進口;這條文難道我先前列出來時,你沒看嗎?
: 還是又想玩自選起薪 a)300k b)200k c)22k,只有22k才是台灣的選擇嗎?
: 台灣當時就是非疫區;不去選最有利選項反而要選最不利選項的原因是愛台灣嗎?
2004年規範我都列給你了,全部沒看到可以直接限制美國牛肉的規定....
#1BKWPM9f
依據哪個條文來限制美國牛肉,有那麼難找出來嗎?!
還有....邏輯不要錯亂,一邊說依照OIE規範是自損國格,
一邊又說依照2004年的規範(雖然我目前還是沒看到你說依
哪條規範),可以限制美國牛肉....
有看規範,就不要一直說台灣非疫區,關美國牛肉什麼事?!
現在是台灣要進美國牛肉給台灣,還是美國要進美國牛肉給台灣?!
: 條文已列出;相反的,你的主張是依哪一條來說明台灣不能依據#1BHi4E6g中OIE大會
: 新修改條文而直接限制其他地區牛肉的進口與過境呢?
: 至於檢驗的方式嘛,那也很簡單;歐盟曾經頒布過『第三國肉品進口命令』,列出過
: 肉品要進口至歐盟,相關的衛生標準。
: 而各國對於各類標準仍會有不一致的情形(像現今三聚氰胺的驗出量),在這樣的情形
: 下,要達成一致(美國各州的落實與重新加驗),就會花費許多時間。
: 以現今OIE的標準來看,就是把這些可供利用的『概括性字眼』替換成明文規定的流程
: 及處理模式;因此現今無有效方式阻擋美牛進口的原因也在於此。
: 又開始在胡扯了。
: 已經說過了在零五年修規之前,零四年的規定就給予各國權力去選擇 限制/條件/措施
: 而不會出現設置貿易障礙的指控。
: 那麼非疫區的台灣,憑什麼不選擇限制有BSE病例的美牛進口,卻反而在05年五月底
: OIE修規前,去開放美國牛肉進口?
: 靠算命仙預知零五年OIE大會必然通過新增 g) 項嗎?
: 政府在當時對人民的宣導中,就壓根不提可以選擇『限制進口』的選項,只去提疫區
: 對疫區的有條件開放;再問一次,這就是你所認知的最有利選項嗎?
restrictions/conditions/measures就是可以選擇拒絕?!
我暈....我以為我英文夠差了,沒想到還有更差的....
已經把整部CHAPTER 2.3.13拿給你看了,你還有
辦法再繼續翻譯restrictions就是直接限制?!
When authorising import or transit of the following commodities,
Veterinary Administrations should require the
restrictions/conditions/measures prescribed in this chapter
relevant to the BSE status of the cattle population of the
exporting country or zone:
這段怎麼翻譯?!
我的翻譯:
當授權進口或是運輸下列商品時,獸醫主管部門應該依據狂牛症專章
所規定的限制條件/情況/衡量(評估)標準,來要求狂牛症專章裡所
定義的五種風險等級的國家或地區。
什麼是"this chapter"?!看過CHAPTER 2.3.13沒有?!整部CHAPTER
2.3.13,你該不會只看第一條,就出來憑空幻想了吧?!
你的翻譯:該不會是
當授權進口或是運輸下列商品時,獸醫主管部門對於狂牛症專章裡
所定義的五種風險等級的國家或地區,可以給他們任何限制,可以
以給他們任何進口的條件,可以給他們任何衡量標準,只要我臺灣
喜歡,對專章裡的五類風險等級的國家,愛怎麼限制就怎麼限制,
愛怎麼試驗就怎麼試驗,不喜歡還可以直接拒絕,不用給理由,整
部CHAPTER 2.3.13,我只看的懂第一條,不是,是只看懂一個單字
,就是"restrictions"?!
: 台灣選擇最有利選項的立場,就在於台灣是無BSE病例的非疫區國家。
: 如果台灣已經是BSE風險國,又有什麼立場去限制他國肉品的進口與過境?
: 還是你主張在當時(或是現今)台灣不是BSE的疫區呢?
: 別忘了,台灣仍然在抗議OIE將台灣誤列為"風險已控制國家"的舉動。
: 台灣進口的肉骨粉並無餵食給反芻類動物(依台灣飼料禁令),而是餵食給豬雞等動物
: #1BHi4E6g 早就說過了。
: 你說當中可以選擇採用措施的方式;我不是就說明了可以直接選限制何必用措施。
: 你說這會有貿易障礙;我不是說依此條文(不管雙方有無BSE)是不會有設置貿易障礙的問題.
: 你說台灣與美國的BSE分類;我說台灣就是非疫區,主張最優選(限制)是符合台灣利益的。
: 你舉03年規範出來;我也說明了03年規範中對檢驗方式/標準的概括性說明可以讓相關國家
: 去設置障礙。而04年(你舉的網頁)也才標明BSE的解剖症狀,檢驗方式與標準;計算風險的
: 方式與要求;但04年新增的條文卻讓相關國家取消那些設置的障礙時,卻能直接依條文而
: 直接選擇限制肉品的進口與過境。依然能阻擋肉品出口國而不違反WTO規範。
: 也因此05年OIE大會後,再加上 g) 項,才會被OIE人士評論為在之前是不可能做到的。
: 難道我#1BHi4E6g的部份還不夠明白嗎?
: 04年規範中,你主張的是哪一條讓台灣不能選擇限制『鮮肉與肉製品』的進口與過境呢?
: #1BJqwBzy你這篇提的是肉品『出口』應符合的規範,但進口的規範,是否就是我一直在提
: 的#1BHi4E6g呢?
OIE規範不是能讓你胡亂翻譯的.....
我看.....等你看完CHAPTER 2.3.13 BOVINE SPONGIFORM ENCEPHALOPATHY
這個章節關於狂牛症所有的規定......真服了你,談2004 OIE狂牛症的規
定,但卻可以無視2004 CHAPTER 2.3.13 BSE這個章節的存在。
你真幽默,OIE規範了可以出口的規定,只要出口國符合這樣標準,進口國
就不能拒絕,否則就是胡亂設置貿易障礙,不過我想你能翻譯成這樣,可
能還會天馬行空地想出OIE可能會訂出進口國檢驗標準會跟出口國檢驗標準
不一樣,規定說出口國可以出口,但進口國不能進口的規定的神奇規範吧?!
什麼不可能?!我真受不了你舉一反十的翻譯能力,你要是有看我給你的
CHAPTER 2.3.13,你就可以少亂講一點。
g)
deboned skeletal muscle meat (excluding mechanically separated meat) from
cattle 30 months of age or less, which were not subjected to a stunning
process, prior to slaughter, with a device injecting compressed air or gas
into the cranial cavity, or to a pithing process, and which were subject to
ante-mortem and post-mortem inspections and were not suspect or confirmed BSE
cases; and which has been prepared in a manner to avoid contamination with
tissues listed in Article 2.3.13.13.;
這一點放在哪裡?!放在毫不需要檢驗/限制/衡量的條件裡面,
只要符合這一點(g),就是安全的,哪怕是那個國家全國都是狂牛
症的牛,只要那條牛,被去骨、非機械分割、牛齡30個月下、
屠宰時未受驚嚇等等,只要牠屠宰前、屠宰後沒被檢驗出有狂牛
症,就可以賣,進口國的獸醫主管機關不得有任何檢驗/限制/衡量。
但在2003、2004年的規定.....注意一下g點提到的Article 2.3.13.13.
g點就是從就2004年BSE Article 2.3.13.13所提到的對於進口高風險國家
牛隻的規定,所移過來2005年的規定。
再依據2005年BSE專章,Article 2.3.13.13.
1.任何年齡的牛,須去除扁桃體、遠端迴腸,及其衍生產品和蛋白質。
2.符合可控制風險的國家(換定義了),超過30月齡,須去除腦,眼,脊
髓,頭骨,脊椎及衍生產品的蛋白質。
3.符合不可控制風險的國家,只要超過12個月,就必須去除腦,眼,脊
髓,頭骨,脊椎及衍生產品的蛋白質。
換句話說,在2005年新的規定,只要進口的牛符合原先2004年對於高風
險國家的規定,該牛的肉就可以不受限制的貿易。
然而,原先2004年的規定呢?
http://www.oie.int/eng/normes/mcode/code2003/A_00068.htm
Article 2.3.13.17.(對於高風險國家所出口的牛肉)
除了有Article 2.3.13.13對於牛的規定,還有對於牛肉的規定,
裡面規定還有,
1.
牛齡超過9個月的,須去骨,且去除神經、淋巴組織。
2.
不能有腦,眼,脊髓,扁桃體,胸腺,脾,腸,
背根神經,三叉神經節,顱骨和脊椎,蛋白質和衍生產品。
3.分割肉與頭骨及分割肉與脊椎骨,也不能以機械分割的方式。
等等....
不管原先Article 2.3.13.13對於牛出口的限制,只是部分保留到
2005年的g點,Article 2.3.13.17.對於牛肉出口的限制,也大部
分被取消。
換言之,2005年與2004年相比,不需要去除神經、淋巴、內臟、
也能賣。
明白地說,2004年的規定比2005年的規定嚴格(限制)多了。
至於其他監測規定、國際獸醫證書、評定風險標準等等,大同小異
,只是章節調動,五項風險類別濃縮成三項風險類別,再把原先在
2004年在這五項風險類別的評估標準,分放在2005年的三項風險類
中。
所謂你舉的,「OIE表示,根據新規定,任何國家無論狂牛症疫
情狀況,只要符合標準,都被允許進行牛肉貿易,在修改前的陸
棲動物衛生規範中,這是不可能的事。」
這是在告訴你,2004年的限制比2005年多,而且每種風險(狂牛
症疫情狀況)都有各自對於牛、牛肉的限制/措施/情況的規定
,而不是2005年的無論任何國家、不管狂牛症疫情狀況,只要符
合標準,都被允許進行牛肉貿易。因為,在2004年這樣不限狂牛
症疫情狀況來貿易,是不可能的。
而不是你理解的,2004年有狂牛症疫情狀況,不論任何情況的牛
肉貿易是不可能的。
如果真如你所說,整個2004 BSE的CHAPTER 2.3.13,除了第1點,
其餘的都可以刪除了。
整篇重點:
1.2004年賣的部位,限制還比2005年多。
2.先讀2004年的BSE規範再來聊吧.....
3.至於2004年的BSE Article 2.3.13.1的"restrictions",建議
你去找人幫你翻譯一下,看看是不是直接拒絕的意思。
如果這個單字真是在告訴我們,不用看BSE Article 2.3.13其它各
項內容的規定/限制/情況/條件,只要看到Article 2.3.13.1的
"restrictions",就可以直接限制,我馬上發文跟你道歉,見一次
道歉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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