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rMoon: 奉公守法的好房東,絕對不會在法令實施一年後還拿市面上買03/03 13:17
→ ArMoon: 不到的不合理合約給你簽,所以根本不必怕房東03/03 13:17
定型化契約是給企業和個人 參考使用
企業用的都是法務擬的,誰在跟你買市面上 參考用的定型化契約?
你選擇性無視就算了
不要誤導使用其他契約是違法的
契約自由,沒違法的都是私法自治
看你講的,你的契約就是寫一個月,你不願意付,最後拿報稅當籌碼談判。
結果提前終止契約,被扣一個月違反定型化契約的應記載事項和不得記載事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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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6.54.4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rent-exp/M.1520057321.A.874.html
推 ArMoon: 喔喔 去跟法官講阿。我又不是跟你租房,你在緊張什麼。你03/03 14:35
→ ArMoon: 再刪我再回。03/03 14:35
※ 編輯: mimily0504 (223.136.54.43), 03/03/2018 14:42:56
推 Hermess: 所以Armoon版友的意思是:月租金12000。提前解約只想付300 03/03 16:52
→ Hermess: 0。房東不給方便就去檢舉? 03/03 16:52
推 Hermess: 而且我覺得有一點好奇怪。違約金不是同時制約房東跟房客 03/03 16:59
→ Hermess: 雙方嗎?為什麼有些房客一直預設自己要違約為前提來希望 03/03 16:59
→ Hermess: 違約金降低呢? 03/03 16:59
推 FRET: 我有點看不懂後面討論串,到底是在吵違約金不能超過一個月 03/03 17:37
→ FRET: 還是提前一個月告知不用扣押金 03/03 17:37
推 FRET: 另外,扣一個月社會習慣上大多是雙方保障,房客提早退租, 03/03 17:40
→ FRET: 扣一個月違約金,相同的,房東提早解約,也是賠一個月給房 03/03 17:40
→ FRET: 客,是雙方都有保障 03/03 17:40
→ FRET: 當然有些房東劃掉自己賠償就另當別論 03/03 17:40
→ FRET: 怎麼系列文搞到後來變成討論房東是黑心收租商,要拿這條去 03/03 17:42
→ FRET: 要脅房東 03/03 17:42
推 kideram: 我只覺得某人重點不在房東是否跟他要12000 反而跟版友吵 03/03 17:50
→ kideram: 擺第一位 03/03 17:50
推 PiGold: 簡而言之,一份本來就已違反政府規定的契約是要去房客收什 03/03 18:10
→ PiGold: 麼違約金 03/03 18:10
ARMOON 講的是房東要照契約收他一個月12000元
然而一個月12000元並沒有違反規定
[提前30天告知不用收違約金] <--ARMOON 有說過他契約上有這條嗎?
→ PiGold: 然後職業房東就開始在這版反駁討戰了 03/03 18:11
→ PiGold: 某m和某s卻講的房客為難房東一樣 03/03 18:12
你如果閱讀能力沒問題, 應該看得懂定型化契約是參考使用
應記載事項二十點,不得記載事項八點並沒有提到違約金最高限定一個月
推 FRET: 但我不認為違約金錯誤,反而覺得雙方都有保障好,我不然租 03/03 18:18
→ FRET: 一半被房東踢走,或是房客隨便租又跑掉,只是不能超過一個 03/03 18:18
→ FRET: 月 03/03 18:18
推 FRET: 一般公司的商業合約也有違約處理,而不是完全沒有。不然今 03/03 18:22
→ FRET: 天房東爽租,明天看更好房客或買賣又反悔,或房客不想好隨 03/03 18:22
→ FRET: 便說租又不住,彼此時間成本跟搬遷費用是算誰? 03/03 18:22
推 FRET: 社會本來租賃確實有問題,但租屋法的問題就是在政府剛開始 03/03 18:24
→ FRET: ,導致一堆思慮為周全跟不明確之處 03/03 18:24
→ FRET: 不安好心的房東有問題,但若片面維護自己的房客,也同樣變 03/03 18:25
→ FRET: 成那些取巧的人 03/03 18:25
推 FRET: 政府提早一個月說就可以不算違約,並非好規範,房東同樣也 03/03 18:28
→ FRET: 可以取巧把房客隨便趕出,若這是道理,那擴大的說,社會所 03/03 18:28
→ FRET: 有公共建設的包商,都可以一個月前說我建不出來了,有提早 03/03 18:28
→ FRET: 告知,不能罰我 03/03 18:28
推 PiGold: 一個問題來了,租了發現路旁噪音很大或隔音不好,跟表面看起 03/03 18:39
→ PiGold: 來不一樣怎麼辦?所以預告期一個月應算合理。當然房東都會 03/03 18:39
→ PiGold: 說其他房客沒有你的問題 03/03 18:39
https://www.ptt.cc/bbs/rent-exp/M.1507890693.A.78F.html
路邊噪音很大或者有工地這都不是房子本身的瑕疵,
預告期一個月, 房客可以去找房子, 房東能幹嘛?
推 FRET: 所以你要租前要去確認啊,你可以白天跟晚上都去看過,違約 03/03 18:53
→ FRET: 通常會排除不可抗力,其他本來就是雙方責任,合約是對雙方 03/03 18:53
→ FRET: 也不是對房客 03/03 18:53
→ FRET: 我以前租屋也都會去看兩次以上,而且非不可抗力外,為何變 03/03 18:55
→ FRET: 成都是房東的邪惡跟問題? 03/03 18:55
→ FRET: 另外當然房東有問題就去告他啊,只是這跟違約金雙方保障沒 03/03 18:56
→ FRET: 什麼衝突啊 03/03 18:56
→ FRET: 不然你就去找可以試住會短租的不就好? 03/03 18:56
→ FRET: 很多房屋可以租一到三個月的 03/03 18:57
推 FRET: 補充,我不是說房東沒問題,我是說違約金有他存在必要,只 03/03 19:03
→ FRET: 是規範要清楚,不且不該超過一個月以上或漫天喊價,法律跟 03/03 19:03
→ FRET: 規範該是一視同仁,非只圖利房客或房東 03/03 19:03
推 GOOGLEISGOD: 看的好亂,好像都說的有理,有沒有人可以整理一個懶 03/03 19:27
→ GOOGLEISGOD: 人包 03/03 19:27
推 joefantasy: 每次都因為一些人愛用情緒性字眼 最後吵起來 好好地討 03/03 21:22
→ joefantasy: 論問題不好嗎? 03/03 21:23
※ 編輯: mimily0504 (118.167.172.215), 03/03/2018 21:38:46
推 spmark: F你太佛了,奧客是渡不完的 03/03 21:40
→ spmark: 這年頭的人啊,總喜歡說"都是they的錯",自己都不願意負責 03/03 21:41
→ spmark: 違約關房東逃稅啥事?扯真遠,還扯建材、消防 03/03 21:42
→ spmark: H好心說清楚消保法的適用對象,也被選擇性忽視阿 03/03 21:42
推 spmark: 因工作而不得以需提早終止契約,是租屋族必要的成本 03/03 21:56
→ spmark: 我有個房客就因為想換工作,想跟我續約半年就好 03/03 21:57
→ spmark: 這就是他應對變數的做法,盡量降低自己的風險 03/03 21:57
→ spmark: 這種房客阿,我才不跟他續約哩,直接進入不定期約阿 03/03 21:58
→ spmark: 要是那種態度錯誤的,我也不續約、滾 03/03 21:58
→ spmark: 好好的討論問題就是,請A把整份契約拿出來看,才能討論 03/03 22:00
→ spmark: 他google到的那個,是錯的 03/03 22:00
推 PiGold: 我做個個人心得分享吧,租過很多房子,台北以外地區房東都 03/04 11:16
→ PiGold: 很照規矩,繳錢時收據開的好好的,也不怕你報稅,而我在台北 03/04 11:16
→ PiGold: 遇到的,非但租金貴,跟房東要收據好像在為難他。以我自己遇 03/04 11:16
→ PiGold: 到的,當你跟房東說一起去找政府單位吧,很多房東立刻低聲下 03/04 11:16
→ PiGold: 氣,因為肯定有把柄的。台北一些房東簽約時叫你快簽不然明 03/04 11:16
→ PiGold: 天就租出去了,既然這樣我離開時陪你一星期房租已經很合理 03/04 11:17
→ PiGold: 了。而且根本沒依法記載三天審閱期,還好意思跟房客要一個 03/04 11:17
→ PiGold: 月完整的違約金,看過太多貪得無饜又遊走法律邊緣的房東了 03/04 11:17
→ PiGold: 。 03/04 11:17
推 PiGold: 整份契約?某樓不要再誤導了,光第一項要有審閱期而沒有, 03/04 11:30
→ PiGold: 這種舊式合約早就淘汰了 03/04 11:30
https://www.ptt.cc/bbs/consumer/M.1204531160.A.B14.html
想用一個點去推翻整份無效是一點用也沒有的
就像人家跟你要違約金都搬走了, 契約都結束了還要人家修門一樣
※ 編輯: mimily0504 (118.167.174.15), 03/04/2018 12:09:44
推 Hermess: 為什麼PiGold版友認為違約提前解約只支付一週很合理?一 03/04 12:01
→ Hermess: 開始簽約就寫違約只賠償一週嗎?那一堆說房客說反正有錢 03/04 12:01
→ Hermess: 隨時租的到好房子。那表示房東違約提前趕房客也只需要一 03/04 12:01
→ Hermess: 週違約金即可嗎?還是應該雙重標準呢? 03/04 12:01
推 Hermess: 沒有審閱期就無效?審閱期的規範出自消保法11-1條喔。所 03/04 12:03
→ Hermess: 以你也是用明朝劍來砍清朝官嗎? 03/04 12:03
[政府在106年就規定要按新版租賃契約規定,
具有法律效力,
若使用106以前的合約,
非但不具法律效力還可以限期改善,]
[不好意思,你給的合約政府早就規定不能流通了。]
[推 PiGold: 簡而言之,一份本來就已違反政府規定的契約是要去房客收什 03/03 18:10
→ PiGold: 麼違約金]
[推 PiGold: 整份契約?某樓不要再誤導了,光第一項要有審閱期而沒有, 03/04 11:30
→ PiGold: 這種舊式合約早就淘汰了]
這些名言都是想用一個點去把整份契約推翻掉,
消保就說改正了, 想整份不承認是有什麼問題?
※ 編輯: mimily0504 (118.167.174.15), 03/04/2018 12:22:23
→ kideram: 叫原po直接不給違約金看會不會怎樣不就行了 在那裡爭對 03/04 12:37
→ kideram: 錯有意義? 03/04 12:37
推 PiGold: 其實啊有些房東版友就是只看片面,你沒看到當事人強調房東 03/04 12:58
→ PiGold: 不給他收據而且又用不具法律效力的合約嗎?光這點房客就可 03/04 12:58
→ PiGold: 以去檢舉房東了,其他根本都多講的 03/04 12:58
→ PiGold: 原po不是說了,一說要繳款證明報稅房東就知難而退了,一 03/04 12:59
→ PiGold: 毛錢違約金都不必付 03/04 12:59
推 PiGold: 房客跑一趟國稅局,跟房東面對國稅局查20間房有沒有報稅, 03/04 13:01
→ PiGold: 有沒有用政府規定的契約要記載和不得記載項目,你覺得誰會 03/04 13:01
→ PiGold: 比較麻煩 03/04 13:01
→ PiGold: 我是覺得有些人做人不要太貪心,繳稅逃避,租約用不合規範 03/04 13:03
→ PiGold: ,催違約金又催的特別急 03/04 13:03
推 spmark: 客觀點講好了,A就看契約吧,該賠違約金就賠吧 03/04 13:50
→ spmark: 想檢舉就另外去檢舉 03/04 13:50
→ spmark: 但請不要拿檢舉逃漏稅來威脅房東、談條件 03/04 13:50
→ spmark: 另外Pi還是先確認原po是否適用106年的那個規範吧 03/04 13:51
→ spmark: 如果不適用,你一直拿那個規範來講,是很奇怪的事情 03/04 13:51
→ spmark: 那根拿怎樣的版本無關,而是出租方承租方的身分問題 03/04 13:51
→ spmark: 即使身分適用該規範,手上合約不符,也只要改正就好 03/04 13:52
→ spmark: 沒改的部分,就依規範走 03/04 13:52
→ spmark: 但絕對沒有"提前告知就不用罰違約金"這種事情 03/04 13:52
→ spmark: 那是比法律還寬鬆的可能性而已,並不是一定不用違約金 03/04 13:53
→ spmark: 他只是查了網路的錯誤資訊有了錯誤認知而已 03/04 13:54
推 Hermess: 合約歸合約。逃稅歸逃稅不是嗎? 03/04 16:32
→ mimily0504: 分租建材有毒都拉來講了, 還不就是合約一個月沒問題 03/04 16:43
→ mimily0504: 才拉東拉西來救援 03/04 16:43
推 PiGold: 合約不合法先改合約才是根本知道吧。 03/04 19:15
你這樣講就好像有些人說, 契約沒簽名/沒寫身分證字號/還沒付押租金/
還沒到起租日/房子是違建(今年好像放寬違建都能申請租屋補助了)
契約有效力嗎? 一樣有效力
沒寫審閱期, 那契約改正寫上審閱期, 違約金一樣能扣
改合約可以, 影不影響提前終止的違約金? 不影響
※ 編輯: mimily0504 (36.230.153.170), 03/04/2018 19:56:09
→ spmark: 合約不合法就要改沒錯,但有沒有不合法? 03/04 20:45
→ spmark: 又要拿106年那個很長一串的應記載不得記載的來講嗎? 03/04 20:45
→ mimily0504: 反正只能跳針咬不合法, 大概就是這樣.... 03/04 20:48
→ Hermess: 請問不合什麼法規?消保法嗎?(笑 03/05 03:05
推 eeso: 我找到契約才發現我沒有房東身份證字號 03/05 23:18
→ spmark: 簽約時可以要求房東寫下阿....通常都有這一欄 03/06 16:49
→ spmark: 簽約對象如果是屋主的話,就可以更放心了 03/06 16:49
推 eeso: 之前都是超商契約最後一頁一目了然,房東另外的契約……我是 03/06 20:32
→ eeso: 白痴 03/06 2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