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NaoGaTsu:推這篇。 09/09 12:26
推 alicejih:推 請小組長要了解一下版上的狀況 09/09 12:44
推 jhc0723:推這篇, 09/09 13:38
推 knuckles:推 懇請小組長考量比例原則 09/09 13:48
推 sweetpotapo:推這篇,唉……官啊…… 09/09 14:24
推 gentlwind:. 09/09 15:35
推 heri:推 09/09 17:39
推 supreman:推這篇,有人就是無腦愛搞破壞 09/09 18:23
→ yesman1214:看來戒嚴時代來臨了 09/09 19:30
噓 RIVERSHAKE:自己有意見的人就水桶到形同驅逐出板,只警告也太癢 09/09 19:54
→ RIVERSHAKE:還有同樣挑釁謾罵的刑度相差甚遠,執法根本令人搖頭 09/09 19:56
→ azuel:其實那一整串裡面雙方都有開火的情況 09/09 20:31
→ azuel:但板友是不是應該冷靜一下把情緒字眼先忽略,看一下論述 09/09 20:31
→ azuel:不然說真的原本那樣更像戒嚴吧,不只是對oca而已 09/09 20:32
→ azuel:整個板都瀰漫著排外、對於不同的意見幾近單方面的圍剿 09/09 20:33
→ azuel:那些提出論述的人,一個個都受到相當程度的挑釁 09/09 20:34
→ azuel:這樣的比例原則,只能說真的是相當有趣 09/09 20:35
噓 johnny12:真的很有趣啊!也真的很不意外XD 09/09 21:11
※ 編輯: hala932 來自: 118.233.64.101 (09/09 22:02)
→ hala932:新的執法標準大家肯定要重新習慣 09/09 22:06
→ hala932:良好的討論風氣還是要靠大家主動爭取與維持 09/09 22:07
→ l19:很明顯就是一個判決不公的才遭致投訴 跟討論風氣無關 09/09 23:15
→ hala932:很明顯就是保險版的名人來敗壞自己名聲 跟判決無關 09/09 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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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oca (114.36.229.60), 時間: 09/18/2013 21: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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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oca (nessun-dorma) 看板: L_LifeJob
標題: Fw: [通告] [檢舉] hala932 文章違規
時間: Wed Sep 18 21:14:26 2013
※ [本文轉錄自 oca 信箱]
作者: oca (nessun-dorma)
標題: [通告] [檢舉] hala932 文章違規
時間: Mon Sep 9 18:24:55 2013
※ [通告] 共 3 人收件
※ dinos AMYHUANG let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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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a932 於 #1IBK5QjZ (toberich) 此文章,我認為已對我造成汙蔑
1. 個人並未頻繁檢舉,純粹都是版主群過去執行版規不力!
2. 何謂對創業版理念不認同?我完全沒有這種想法
3. 請問何謂對創業版進行破壞?
4. 更想請教什麼叫做異議份子?難道只要發起申訴/檢舉都叫異議份子反動人士?
個人認為此版友此篇文章已經對我造成嚴重的污蔑與人身攻擊
要求版主群做出適當處置,以遏止此歪風。
p.s.:麻煩請版主群們討論完再回覆我即可,應該不用三位個別回覆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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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6.230.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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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oca (114.36.229.60), 時間: 09/18/2013 21: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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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mkntust (Blue Bleaching) 看板: L_LifeJob
標題: Fw: [通告] Multi-ID 檢舉 請三日內至L_LifeJob板說明
時間: Wed Sep 18 21:20:12 2013
※ [本文轉錄自 mmkntust 信箱]
作者: mmkntust (Blue Bleaching) 看板:
標題: [通告] [通告] Multi-ID 檢舉 請三日內至L_LifeJob板說明
時間: Wed Sep 18 21:19:20 2013
※ [通告] 共 2 人收件
※ iammc iammv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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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此二帳號在TechJob板違反版規二
經板友檢舉疑似為多重分身帳號
已送至組務區處理
請三日內(9/21)前網組務區該文章說明
#1IEQAoJg
119 1 9/18 mmkntust □ [申請] ID_Multi 查詢 (Tech_Job) 2013/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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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233.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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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mmkntust (118.233.92.91), 時間: 09/18/2013 2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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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oca (nessun-dorma) 看板: L_LifeJob
標題: [檢舉] toberich 版版主版規執行不公
時間: Wed Sep 18 21:29:58 2013
申訴人:oca
被申訴人:AMYHUANG / letts / dinos
看板板名:toberich
判決內容:NA
申訴訴求:個人認為 toberich 版 #1IBK5QjZ (toberich) 以嚴重傷害本人
但是去信給三位版主檢舉,卻無任何人回應
申訴理由:
1. 首先,#1IBK5QjZ (toberich) 此篇文章乃回覆小組長之判決文
而小組長之判決文就是我申訴版主 AMYHUANG 的判決結果
此判決之相關人士是 oca/AMYHUANG 兩人。
2. #1IBK5QjZ (toberich) 內文直接說
"oca一而再再而三的提起申訴,且頻繁檢舉造成版務負擔"
個人對此段話相當無法接受。
因為由判決結果來看,很明顯是因為版主長期以來的判決失誤造成其自身負擔。
版主自己判決有問題,版規亦是相當矛盾,憑什麼說是我的問題?
那些版規不是我教 AMYHUANG/letts 兩位版主寫的。
3. 拿著原判決文回覆,然後在下方又寫著
"樹大有枯枝,人多有白癡","不認同此版理念","對版規進行破壞"
此段話雖然沒有明著指向我罵說是白癡,但是難道不夠人身攻擊嗎?
還是版主同意以後版友們都可以回文時在內文隨便罵白癡,不要說出 id 就好嗎?
又,從一整串的申訴/答辯,到最後的判決結果都清楚的看出:
我一連串的申訴實際上根本就是讓創業版版規更加完整明確之催手。
個人根本不是在對版規進行破壞,反而這些舉動不斷的強化並完整了該版規。
4. 後面更提到"異議份子","仇視行為"亦同。
從以上舉證,相當明顯可看出 hala932 對個人造成莫大的人身攻擊與名譽毀損。
但是三位版主不但沒有任何人主動出面處理,
即便是我於 9/9 主動去信檢舉,至今已超過整整一週卻無任何一位版主回覆。
(還是三位版主都同意以後版上可以使用此種方式發文嘲諷其他版友?
若是同意的話請三位版主也明確告知,好讓大家曉得創業版的發言尺度可以到哪)
更值得大書特書的是,AMYHUANG/letts 兩位版主才剛因為版務問題被記一隻警告
結果在這時間點上,卻依然對這些行為視若無賭且毫無任何行動。
個人認為此點更是值得非議。
oca 2013/9/18 PM 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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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6.229.60
→ oca:此案與本人有相關,個人認為應屬申訴類別。 09/18 21:31
→ oca:不過因為沒有判決文章,所以最後還是用檢舉。 09/18 21:31
→ oca:若小組長有疑慮請告知,我會再進行修改。 09/18 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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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oca (nessun-dorma) 看板: L_LifeJob
標題: Fw: [通告] [檢舉] vic98 違反版規
時間: Wed Sep 18 21:35:21 2013
※ [本文轉錄自 oca 信箱]
作者: oca (nessun-dorma)
標題: [通告] [檢舉] vic98 違反版規
時間: Tue Sep 10 21:08:13 2013
※ [通告] 共 3 人收件
※ dinos AMYHUANG let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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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BmMAo6 (toberich)
vic98 已明顯違反版規關於廣告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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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6.230.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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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oca (114.36.229.60), 時間: 09/18/2013 21: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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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oca (nessun-dorma) 看板: L_LifeJob
標題: [檢舉] 創業版版主對違反版規文章不做處理
時間: Wed Sep 18 21:51:10 2013
檢舉人:oca
被檢舉人:AMYHUANG / letts / dinos
看板板名:toberich
檢舉訴求:#1IBmMAo6 (toberich) 違反版規裡廣告文之相關規定
但版主群卻對檢舉視若無賭,亦無任何回應。
檢舉內容:
"檢舉當時之"創業版版規 ( #1I9cRLZv (L_LifeJob)) 內對於廣告文之規定有
1. 發文者一定要有自介
2. 14天內勿重覆發文
3. 不可回文
4. 7天後文章將收進精華區
首先,#1IBmMAo6 (toberich) 該文章內文已經有說他們是晚鳥團隊了。
廣告的性質已經足夠明確可以判定。
由此來看,該發文者很明確的已經違反了第一點
但是去信之後三位版主沒有任何人有所動作。
請問是不是以後所有人都可以不用發自介就在版上發相關的廣宣文?
而且版主不能刪喔,不然這篇沒刪不就是明顯的大小眼?
而且我已經查過精華區第三大項的自介文收錄區了,完全找不到 vic98 的自介文章。
(檢舉很輕鬆?我也是花了時間做足功課的好唄。)
再者,其實之前就已經有相關文章,vic98 還自己回自己的廣告文類似手動置底
但是版主們也都沒有任何動作 (直到我首次去信檢舉後才做刪除)
此外,第四條明確說到七天後會將文章收入精華區
不過此篇文章 9/10 於版上張貼到現在,也不見被收錄至精華區。
一個平均每天 50 篇不到的看版,又有三位版主在位,
結果連自己版規定出來該做的事都會超過時限沒完成。
連同過去的諸多申訴,以及上一篇申訴種種來看
請問是否可以質疑到底創業版的版主們是否有心於版務的執行?
享受著裁罰權力的執行同時,難道不該分配些時間去處理屬於版主義務的事嗎?
oca 2013/9/18 PM 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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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6.229.60
> -------------------------------------------------------------------------- <
作者: smart1988 (蒼海一村民) 看板: L_LifeJob
標題: Re: [檢舉] 創業版版主對違反版規文章不做處理
時間: Wed Sep 18 22:21:18 2013
請板主群於三日內前來說明。
※ 引述《oca (nessun-dorma)》之銘言:
: 檢舉人:oca
: 被檢舉人:AMYHUANG / letts / dinos
: 看板板名:toberich
: 檢舉訴求:#1IBmMAo6 (toberich) 違反版規裡廣告文之相關規定
: 但版主群卻對檢舉視若無賭,亦無任何回應。
: 檢舉內容:
: "檢舉當時之"創業版版規 ( #1I9cRLZv (L_LifeJob)) 內對於廣告文之規定有
: 1. 發文者一定要有自介
: 2. 14天內勿重覆發文
: 3. 不可回文
: 4. 7天後文章將收進精華區
: 首先,#1IBmMAo6 (toberich) 該文章內文已經有說他們是晚鳥團隊了。
: 廣告的性質已經足夠明確可以判定。
: 由此來看,該發文者很明確的已經違反了第一點
: 但是去信之後三位版主沒有任何人有所動作。
: 請問是不是以後所有人都可以不用發自介就在版上發相關的廣宣文?
: 而且版主不能刪喔,不然這篇沒刪不就是明顯的大小眼?
: 而且我已經查過精華區第三大項的自介文收錄區了,完全找不到 vic98 的自介文章。
: (檢舉很輕鬆?我也是花了時間做足功課的好唄。)
: 再者,其實之前就已經有相關文章,vic98 還自己回自己的廣告文類似手動置底
: 但是版主們也都沒有任何動作 (直到我首次去信檢舉後才做刪除)
: 此外,第四條明確說到七天後會將文章收入精華區
: 不過此篇文章 9/10 於版上張貼到現在,也不見被收錄至精華區。
: 一個平均每天 50 篇不到的看版,又有三位版主在位,
: 結果連自己版規定出來該做的事都會超過時限沒完成。
: 連同過去的諸多申訴,以及上一篇申訴種種來看
: 請問是否可以質疑到底創業版的版主們是否有心於版務的執行?
: 享受著裁罰權力的執行同時,難道不該分配些時間去處理屬於版主義務的事嗎?
: oca 2013/9/18 PM 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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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7.131.183
> -------------------------------------------------------------------------- <
作者: smart1988 (蒼海一村民) 看板: L_LifeJob
標題: Re: [檢舉] toberich 版版主版規執行不公
時間: Wed Sep 18 22:21:35 2013
請板主群於三日內前來說明。
※ 引述《oca (nessun-dorma)》之銘言:
: 申訴人:oca
: 被申訴人:AMYHUANG / letts / dinos
: 看板板名:toberich
: 判決內容:NA
: 申訴訴求:個人認為 toberich 版 #1IBK5QjZ (toberich) 以嚴重傷害本人
: 但是去信給三位版主檢舉,卻無任何人回應
: 申訴理由:
: 1. 首先,#1IBK5QjZ (toberich) 此篇文章乃回覆小組長之判決文
: 而小組長之判決文就是我申訴版主 AMYHUANG 的判決結果
: 此判決之相關人士是 oca/AMYHUANG 兩人。
: 2. #1IBK5QjZ (toberich) 內文直接說
: "oca一而再再而三的提起申訴,且頻繁檢舉造成版務負擔"
: 個人對此段話相當無法接受。
: 因為由判決結果來看,很明顯是因為版主長期以來的判決失誤造成其自身負擔。
: 版主自己判決有問題,版規亦是相當矛盾,憑什麼說是我的問題?
: 那些版規不是我教 AMYHUANG/letts 兩位版主寫的。
: 3. 拿著原判決文回覆,然後在下方又寫著
: "樹大有枯枝,人多有白癡","不認同此版理念","對版規進行破壞"
: 此段話雖然沒有明著指向我罵說是白癡,但是難道不夠人身攻擊嗎?
: 還是版主同意以後版友們都可以回文時在內文隨便罵白癡,不要說出 id 就好嗎?
: 又,從一整串的申訴/答辯,到最後的判決結果都清楚的看出:
: 我一連串的申訴實際上根本就是讓創業版版規更加完整明確之催手。
: 個人根本不是在對版規進行破壞,反而這些舉動不斷的強化並完整了該版規。
: 4. 後面更提到"異議份子","仇視行為"亦同。
: 從以上舉證,相當明顯可看出 hala932 對個人造成莫大的人身攻擊與名譽毀損。
: 但是三位版主不但沒有任何人主動出面處理,
: 即便是我於 9/9 主動去信檢舉,至今已超過整整一週卻無任何一位版主回覆。
: (還是三位版主都同意以後版上可以使用此種方式發文嘲諷其他版友?
: 若是同意的話請三位版主也明確告知,好讓大家曉得創業版的發言尺度可以到哪)
: 更值得大書特書的是,AMYHUANG/letts 兩位版主才剛因為版務問題被記一隻警告
: 結果在這時間點上,卻依然對這些行為視若無賭且毫無任何行動。
: 個人認為此點更是值得非議。
: oca 2013/9/18 PM 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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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7.131.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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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inos (守護神) 看板: L_LifeJob
標題: Re: [檢舉] toberich 版版主版規執行不公
時間: Thu Sep 19 00:01:02 2013
oca 檢舉2項
1.檢舉vic98違反版規發表廣告文
2.檢舉hala932人身攻擊
意見:
1.煩請有空看一下 toberich 被認定為「廣告」處理的文章都是寫些什麼東西,
對於 vic98 及其所代表的 latebird.co 沒有充分必要條件必須在 toberich
版作為廣告文處理。
2.關於申訴人所述 "樹大有枯枝,人多有白癡","不認同此版理念",
"對版規進行破壞",且申訴人已表明無明顯針對,版主亦認同 hala932 原文
無針對特定使用者之意圖。
1.「樹...癡」一詞為中文常見之俗諺,與申訴人所認定以「白癡」指稱特定使
用者一詞之意相去甚遠。
2.對於申述人之前於 toberich 之自白「在下身為一個酸民,舉著大旗質疑的原
因很簡單,因為我就是想看笑話。我只是沒想到有這麼多版上的創業者會一起
下去演這齣鬧劇而已。」一文,應不足以充分證明申訴人認同 toberich 版理
念。
3.關於「異議份子」在一般中文的認知為「持有不同或反對意見之人士」,無申
訴人所認知人身攻擊的意思。
※ 引述《smart1988 (蒼海一村民)》之銘言:
: 請板主群於三日內前來說明。
: ※ 引述《oca (nessun-dorma)》之銘言:
: : 申訴人:oca
: : 被申訴人:AMYHUANG / letts / dinos
: : 看板板名:toberich
: : 判決內容:NA
: : 申訴訴求:個人認為 toberich 版 #1IBK5QjZ (toberich) 以嚴重傷害本人
: : 但是去信給三位版主檢舉,卻無任何人回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49.159.146.42
推 smart1988:我有疑問的是 組規有規定板主必須至少回覆一次 09/19 00:05
→ smart1988:但以本案來說 似乎完全是無聲無息? 09/19 00:06
→ smart1988:有什麼特殊理由嗎 09/19 00:06
→ dinos:那幾天我們都在討論新版規,不過至今仍無定案,僅暫公告臨 09/19 00:19
→ dinos:時版規以做為臨時替代方案 09/19 00:19
→ dinos:然而本案申訴人於09/09,09/10共檢舉五件,已處理四件 09/19 00:21
→ dinos:不是無聲無息,而是如此頻繁的檢舉加上修訂版規以致處理較慢 09/19 00:27
→ AMYHUANG:我們三人剛開始合作討論有些需要磨合才能取得共識,這次 09/19 00:40
→ AMYHUANG:我以為其他人已經回信了,原來大家都沒回,而且因為案件 09/19 00:40
→ AMYHUANG:眾多,所以處理上有些分工不清,請小組長體諒 09/19 00:41
→ letts:理由同上 這段期間正討論新版規 09/19 00:54
> -------------------------------------------------------------------------- <
作者: oca (nessun-dorma) 看板: L_LifeJob
標題: Re: [檢舉] toberich 版版主版規執行不公
時間: Thu Sep 19 00:41:34 2013
※ 引述《dinos (守護神)》之銘言:
: oca 檢舉2項
: 1.檢舉vic98違反版規發表廣告文
: 2.檢舉hala932人身攻擊
: 意見:
: 1.煩請有空看一下 toberich 被認定為「廣告」處理的文章都是寫些什麼東西,
: 對於 vic98 及其所代表的 latebird.co 沒有充分必要條件必須在 toberich
: 版作為廣告文處理。
這算跳坑嗎?(笑)
依版規文 #1I9cRLZv (L_LifeJob),可否請版主群解釋以下疑問:
a. 版規文內無明確定義何者為廣告文,是否?
b. 請問版主群們對於 "廣告與否" 如何做認定?是否有收費嗎?
c. 如同 vic98 之行為,就是在宣傳自家的產品與平台,版主群不認為是廣告?
d. 若是依 c,那個人大膽猜測是依 "收費/買賣與否" 做為廣告判定?是否?
e. 現下許多網路相關商品,其商品本身不收費,獲利來源之一為背景廣告
請問版主群對此部份如何認定到底是不是廣告偷渡文?
版主群們既對於如何判定是否是廣告文的充必要條件都沒有詳列在版規之內
被申訴後又來說此文章沒有充份必要條件被視為廣告文處理之
這兩句一起看,難道不覺得很矛盾嗎?
另外,即便是以 dinos 於 9/14 公告的新臨時版規 #1ICpaDT- (toberich)
裡面提到說:
"文章分類的廣告選項為供版友資訊分享,請勿將本版當成宣傳行銷平台。"
請問:在版上發表 "替自己公司商品廣告宣傳" 的文章不算是一種宣傳行銷嗎?
: 2.關於申訴人所述 "樹大有枯枝,人多有白癡","不認同此版理念",
: "對版規進行破壞",且申訴人已表明無明顯針對,版主亦認同 hala932 原文
: 無針對特定使用者之意圖。
請勿任意曲解我的語意,我在檢舉信內即很明確的認為名譽受損要求處理。
你們三位十天過去了,當時就知道"我表明hala932對我無明顯針對"?
又,我申訴文的問題也很明確,那就是:
版主群們同意這種:"只要不指出 id,就可以隨意給人扣上各種帽子的攻擊嗎?"
: 1.「樹...癡」一詞為中文常見之俗諺,與申訴人所認定以「白癡」指稱特定使
: 用者一詞之意相去甚遠。
: 2.對於申述人之前於 toberich 之自白「在下身為一個酸民,舉著大旗質疑的原
: 因很簡單,因為我就是想看笑話。我只是沒想到有這麼多版上的創業者會一起
: 下去演這齣鬧劇而已。」一文,應不足以充分證明申訴人認同 toberich 版理
: 念。
我已經刻意不想扯過去的判決了,你在拿出這句話之前要不要先看完整串討論。
我在申訴文已多次強調 "我受人攻擊且冠酸民大帽子在先,回文才這樣寫自行嘲諷"
a. 我可以罵我自己是白癡,說我自己是神經病,代表別人也可以指著我這樣罵?
b. 引用我之前"想看笑話"的說法更有意思,#1HxJWrQ3 (L_LifeJob) 一文中
我在你引用的該篇文章之前早已多次在文章推文提醒此舉對創業版不利。
數位版主對於整件事情來龍去脈絲毫不理會,到底意欲為何?
: 3.關於「異議份子」在一般中文的認知為「持有不同或反對意見之人士」,無申
: 訴人所認知人身攻擊的意思。
你確定?那照版主所言,以後我對你的版規/判決有所不認同時
也可以推文/回文說你是獨裁者,說你是一言堂,說你是文字獄...etc 囉?
依版主群的解讀,我想這些行為你們都是可接受的是吧!?
最後,
a. 組務規定是 72hrs 之內要回應處理,我可是事隔九天才來申訴
b. #1IEQ_Hsd (L_LifeJob) 我提及了版主們處理效率相當不佳。
可以請教何謂 "頻繁檢舉" 嗎?
從接到我的檢舉到現在,版主群一共收到多少的檢舉案,
多到讓三位版主一共九天的時間都沒法子消化?
照版上的文章量,版上的檢舉數量來引申,難不成八卦版要 300 個版主常駐?
我再補充一點好了:
版規就是要公正,要定義明確。
兩個月來的申訴答辯,我除了看到國語小辭典的引用之外沒看到別的。
我都不曉得該哭還該笑了 sigh
==以下為新增之修文補充:
在 #1IESv1qp (L_LifeJob) 此篇答辯文的推文裡寫道:
→ dinos:那幾天我們都在討論新版規,不過至今仍無定案,僅暫公告臨09/19 00:19
→ dinos:時版規以做為臨時替代方案 09/19 00:19
→ dinos:然而本案申訴人於09/09,09/10共檢舉五件,已處理四件09/19 00:21
→ dinos:不是無聲無息,而是如此頻繁的檢舉加上修訂版規以致處理較慢 09/19 00:27
→ AMYHUANG:我們三人剛開始合作討論有些需要磨合才能取得共識,這次 09/19 00:40
→ AMYHUANG:我以為其他人已經回信了,原來大家都沒回,而且因為案件 09/19 00:40
→ AMYHUANG:眾多,所以處理上有些分工不清,請小組長體諒09/19 00:41
→ letts:理由同上 這段期間正討論新版規 09/19 00:54
版主群們的答辯引發了我個人相當程度的好奇:
1. 9/9 到今日一共九天,版主群共接獲檢舉案件五件。
九天時間 * 3 位版主 <---> 五件檢舉案件
然後處理不完?
請問小組長,版主群們這種處理事情的態度是否值得商議?
另外補充,那幾天就我我印象中提的檢舉案有:
9/9 (還9/8) 檢舉 vic98 廣告文違規 --> 已被版主刪除
(目前版上的申訴案件是 vic98 於隔天再度發表之文章)
9/9 (還9/8) 檢舉 supreman 違規 -----> 已被公告水桶
另外兩篇就是轉到版上申訴的兩篇
至於是否有另一篇還是那是別人申訴的,我有點忘了。
端看這四件檢舉案件,請問有難以處理到須要花費大量時間來做判定?
更何況 "也不過才五件",三個版主分一分一人還分不到兩件就結束了。
以此做為忙碌且忽略之辯答,著實令人無法理解。
2. amyhuang 推文提到 "我以為其他人已經回信了,原來大家都沒回,"
而三位版主又到提到 "這段時間在討論新版規"
前面那句給人的感覺是版主群根本沒有在做溝通
後面那句又說這段時間都有在溝通。
實在令人難以接受版主是真的有心想要執行版務,我連被版主敷衍一下都沒有!
: ※ 引述《smart1988 (蒼海一村民)》之銘言:
: : 請板主群於三日內前來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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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6.229.60
※ 編輯: oca 來自: 114.36.229.60 (09/19 00:43)
※ 編輯: oca 來自: 114.36.229.60 (09/19 00:54)
→ AMYHUANG:是教育部訂定的國語辭典,為本國語文的圭臬,以此定義語 09/19 00:58
→ AMYHUANG:文,若甚有不清楚之處,實令我深感疑惑! 09/19 00:58
※ 編輯: oca 來自: 114.36.229.60 (09/19 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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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mart1988 (蒼海一村民) 看板: L_LifeJob
標題: Re: [檢舉] toberich 版版主版規執行不公
時間: Thu Sep 19 22:38:47 2013
那個,組務想知道的是關於檢舉人提到的,
針對 hala932 一文使檢舉人感到不快,但檢舉後板主群並未予以回應,
這邊不討論使用者 hala932 的言論是否涉及違規情事,
組務只想確知板主群究竟是否有針對此檢舉案做出反應。
※ 引述《dinos (守護神)》之銘言:
: oca 檢舉2項
: 1.檢舉vic98違反版規發表廣告文
: 2.檢舉hala932人身攻擊
: 意見:
: 1.煩請有空看一下 toberich 被認定為「廣告」處理的文章都是寫些什麼東西,
: 對於 vic98 及其所代表的 latebird.co 沒有充分必要條件必須在 toberich
: 版作為廣告文處理。
: 2.關於申訴人所述 "樹大有枯枝,人多有白癡","不認同此版理念",
: "對版規進行破壞",且申訴人已表明無明顯針對,版主亦認同 hala932 原文
: 無針對特定使用者之意圖。
: 1.「樹...癡」一詞為中文常見之俗諺,與申訴人所認定以「白癡」指稱特定使
: 用者一詞之意相去甚遠。
: 2.對於申述人之前於 toberich 之自白「在下身為一個酸民,舉著大旗質疑的原
: 因很簡單,因為我就是想看笑話。我只是沒想到有這麼多版上的創業者會一起
: 下去演這齣鬧劇而已。」一文,應不足以充分證明申訴人認同 toberich 版理
: 念。
: 3.關於「異議份子」在一般中文的認知為「持有不同或反對意見之人士」,無申
: 訴人所認知人身攻擊的意思。
: ※ 引述《smart1988 (蒼海一村民)》之銘言:
: : 請板主群於三日內前來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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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7.131.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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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inos (守護神) 看板: L_LifeJob
標題: Re: [檢舉] toberich 版版主版規執行不公
時間: Thu Sep 19 23:33:40 2013
報告小組長..
請問組務所要知道的是關於申訴人所申訴的事項
a.全部不理不睬,沒有任何一件有處理
或是 b.全部事項已處理大部分,尚有一項仍在處理中未回覆
誠如昨日半夜所述意見推文中,該申訴人於 09/09,09/10 檢舉五項,已處理四項,
剩餘未處理之一項,其意見如昨日半夜所述。
※ 引述《smart1988 (蒼海一村民)》之銘言:
: 那個,組務想知道的是關於檢舉人提到的,
: 針對 hala932 一文使檢舉人感到不快,但檢舉後板主群並未予以回應,
: 這邊不討論使用者 hala932 的言論是否涉及違規情事,
: 組務只想確知板主群究竟是否有針對此檢舉案做出反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75.182.41.125
推 smart1988:是b唷 因為檢舉人提出的證據是板主對該案9天未回信 09/19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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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ala932 (成王敗寇) 看板: L_LifeJob
標題: Re: [檢舉] toberich 版版主版規執行不公
時間: Fri Sep 20 04:23:21 2013
由於oca對於本人文章提出申訴
我認為有必要針對我的文章提出解釋
※ 引述《oca (nessun-dorma)》之銘言:
: 申訴人:oca
: 被申訴人:AMYHUANG / letts / dinos
: 看板板名:toberich
: 判決內容:NA
: 申訴訴求:個人認為 toberich 版 #1IBK5QjZ (toberich) 以嚴重傷害本人
: 但是去信給三位版主檢舉,卻無任何人回應
: 申訴理由:
: 1. 首先,#1IBK5QjZ (toberich) 此篇文章乃回覆小組長之判決文
: 而小組長之判決文就是我申訴版主 AMYHUANG 的判決結果
: 此判決之相關人士是 oca/AMYHUANG 兩人。
: 2. #1IBK5QjZ (toberich) 內文直接說
: "oca一而再再而三的提起申訴,且頻繁檢舉造成版務負擔"
: 個人對此段話相當無法接受。
: 因為由判決結果來看,很明顯是因為版主長期以來的判決失誤造成其自身負擔。
: 版主自己判決有問題,版規亦是相當矛盾,憑什麼說是我的問題?
: 那些版規不是我教 AMYHUANG/letts 兩位版主寫的。
關於oca自7/22日以來總共提起了 7 次申訴
且根據oca自己提供的信件往返
顯示至少有 19 封信件是向版主檢舉或申訴之用
更甚者有封信件更明言
"剛那封信重覆寄送, 請忽略"
顯見oca的檢舉信件數量多到連自己都分不清楚是否回覆
另根據我查詢其他群組的申訴資料
並沒有任何一位PTT使用者
如此密集且大量的針對特定版務作申訴與檢舉
不知上述是否能支持我所言述
"oca一而再再而三的提起申訴,且頻繁檢舉造成版務負擔"
: 3. 拿著原判決文回覆,然後在下方又寫著
: "樹大有枯枝,人多有白癡","不認同此版理念","對版規進行破壞"
: 此段話雖然沒有明著指向我罵說是白癡,但是難道不夠人身攻擊嗎?
: 還是版主同意以後版友們都可以回文時在內文隨便罵白癡,不要說出 id 就好嗎?
: 又,從一整串的申訴/答辯,到最後的判決結果都清楚的看出:
: 我一連串的申訴實際上根本就是讓創業版版規更加完整明確之催手。
: 個人根本不是在對版規進行破壞,反而這些舉動不斷的強化並完整了該版規。
根據回信的內容
我想大家都很清楚了解
首段為破題 簡明闡述此次的目的與訴求
第二段開始才是完整論述訴求的理由
甚至連你都清楚這並並非針對某人而論述的觀點
為何急著對號入座?
並且加以辯解合理化自身行為?
然後再來指責我進行人身攻擊?
: 4. 後面更提到"異議份子","仇視行為"亦同。
如果這不是文字獄的話?
那什麼才是文字獄呢?
: 從以上舉證,相當明顯可看出 hala932 對個人造成莫大的人身攻擊與名譽毀損。
: 但是三位版主不但沒有任何人主動出面處理,
: 即便是我於 9/9 主動去信檢舉,至今已超過整整一週卻無任何一位版主回覆。
: (還是三位版主都同意以後版上可以使用此種方式發文嘲諷其他版友?
: 若是同意的話請三位版主也明確告知,好讓大家曉得創業版的發言尺度可以到哪)
: 更值得大書特書的是,AMYHUANG/letts 兩位版主才剛因為版務問題被記一隻警告
: 結果在這時間點上,卻依然對這些行為視若無賭且毫無任何行動。
: 個人認為此點更是值得非議。
: oca 2013/9/18 PM 9:28
首先辛苦版主處理這類的申訴已經很長一段時間了
歹年冬 什麼人都遇得到
我只想針對我的回信內容補充說明
版規的存在甚而組規的存在
並非經過嚴密的法學邏輯所制定
這當中必然存在許多欠缺周密考慮的情況
依法行政固為良好的執法準則
但惡法亦法
在PTT使用者如此眾多的情況下
如何確保當初所制定的標準和辦法適合任一情況?
限制回覆申訴案件的時間
乃確保申訴人的權利不被無限期忽略
但是 當申訴人針對同一事件已充分表達意見的情況下
不該做為責成版主失職的理由
何況該申訴人已違反板規再先
被列為水桶名單
實應視為禠奪公權的版眾
根本不該具備申訴該版版務的權利
更甚者所申訴項目大部分與該員無關
卻藉著玩弄版規的手段
名為監督版務運作 行挾怨報復之實
這樣的行為不知小組長是否能默許? 或是贊同?
誠如小組長前信所言
給予版主警告為不得不之惡
但若一味檢討版主失職
而忽略檢舉人的檢舉資格 甚至不良的檢舉意圖
豈不落人圈套 成了司法怪獸?
懇請小組長能審慎思考
限制版務申訴的資格與條件
這樣浪費司法資源的行為
並不是版規或是組規存在的目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233.64.101
→ oca:我就不再回文了,僅簡短以推文說明幾點: 09/20 11:17
→ oca:1. 判決的標準本來就各版不同,我要求的就僅是版主們的公平性 09/20 11:17
→ oca:2. 到底是申訴過多在先,造成版主群的版務負擔過重? 09/20 11:19
→ oca: 亦或是版主群們的 失職/判決不公/執行不力 在先, 09/20 11:19
→ oca: 導致申訴文湧現呢? 09/20 11:19
→ oca: 請問 hala932 or 版主群們能提出合理證據證明因果嗎? 09/20 11:20
→ oca:3. 到底怎樣算多不是你說了算。 09/20 11:20
→ oca: 難道有人在版上一口氣發十篇文章但都很有貢獻 你也說鬧版? 09/20 11:21
→ oca: 是否刻意與否從來不應該單單由數量下去做唯一判定標準, 09/20 11:23
→ oca: 依過去判決結果來看,為何不說是版主們過去執行不佳的後果? 09/20 11:24
→ oca: 還是你要說:要是沒有這些申訴文的話,那些違規都不會出現? 09/20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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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inos (守護神) 看板: L_LifeJob
標題: Re: [檢舉] toberich 版版主版規執行不公
時間: Fri Sep 20 06:58:44 2013
※ 引述《dinos (守護神)》之銘言:
: 報告小組長..
: 請問組務所要知道的是關於申訴人所申訴的事項
: a.全部不理不睬,沒有任何一件有處理
: 或是 b.全部事項已處理大部分,尚有一項仍在處理中未回覆
: 誠如昨日半夜所述意見推文中,該申訴人於 09/09,09/10 檢舉五項,已處理四項,
: 剩餘未處理之一項,其意見如昨日半夜所述。
報告小組長,我無法理解為什麼是 b
申訴人於 09/09,09/10 提出檢舉,當時臨時版規尚未公告使用,適用的 08/28 由
版主 AMYHUANG 所公告的版規增修,版規十關於檢舉的規定為「請提出文章代號、
標題、被申訴人、事由、證據,原則上若當事人不完整提出均不受理」,五項檢舉
均未附上標題及證據,既然已於版規明言不受理在先,申訴人也事前詳閱版規,明
知必須完整提出才會被受理,為什麼是跳過「申訴前請先確實與板主溝通」階段直
接向小組長申訴?
並於檢舉 hala932 一項陳述「更想請教什麼叫做異議份子?難道只要發起申訴/檢
舉都叫異議份子反動人士?」刻意於事由中加油添醋,hala932 原文
#1IBK5QjZ (toberich) 中通篇未提到反動人士或反動。
稍早幾天前,同一申訴人 09/04 之申訴 #1I9sTIrw (L_LifeJob) 中,本人已言明
該申訴人所申訴之 3-f,3-g 未先與版主溝通 #1IA1Jlvt (L_LifeJob),自該次申
訴判決後至今已十多日,卻仍未見小組長依組務版版規處理。
在「檢舉vic98違反版規發表廣告文」「檢舉hala932人身攻擊」兩項中申訴人明知
所提出資料不完整而不被版主所受理,卻未先與版主進行任何溝通即先向組務申訴。
此行為已非初犯,為何小組長是要求版主解釋而不是依組務版版規三-(1)處理?
我無法理解小組長為何如此放任同一申訴人一再不依申訴流程進行申訴。
: ※ 引述《smart1988 (蒼海一村民)》之銘言:
: : 那個,組務想知道的是關於檢舉人提到的,
: : 針對 hala932 一文使檢舉人感到不快,但檢舉後板主群並未予以回應,
: : 這邊不討論使用者 hala932 的言論是否涉及違規情事,
: : 組務只想確知板主群究竟是否有針對此檢舉案做出反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75.182.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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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mart1988 (蒼海一村民) 看板: L_LifeJob
標題: Re: [檢舉] toberich 版版主版規執行不公
時間: Fri Sep 20 10:42:35 2013
我想你可能有些許誤解。
※ 引述《dinos (守護神)》之銘言:
: 報告小組長,我無法理解為什麼是 b
: 申訴人於 09/09,09/10 提出檢舉,當時臨時版規尚未公告使用,適用的 08/28 由
: 版主 AMYHUANG 所公告的版規增修,版規十關於檢舉的規定為「請提出文章代號、
: 標題、被申訴人、事由、證據,原則上若當事人不完整提出均不受理」,五項檢舉
: 均未附上標題及證據,既然已於版規明言不受理在先,申訴人也事前詳閱版規,明
: 知必須完整提出才會被受理,為什麼是跳過「申訴前請先確實與板主溝通」階段直
: 接向小組長申訴?
現在的問題是這個:
┌─────────────────────────────────────┐
│ 文章代碼(AID): #1I8U5mya (L_LifeJob) [ptt.cc] [公告] 小組組規增修 2013.0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L_LifeJob/M.1377952112.A.F24.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99 Ptt幣 │
└─────────────────────────────────────┘
8/31 smart1988 □ [公告] 小組組規增修 2013.08.31
(2) 上述之溝通證據由使用者或板主轉錄本板或轉寄給組務做為判決依據,
請直接自信箱轉錄,未依此方法而使用複製貼上者,視為無效。
與板主溝通時請至少給予板主 72 小時以上時間,
板主應保障使用者之發問權,對於使用者之疑問須至少回信一次。
若有完全不理會使用者之情事發生,組務得視情況予以板主懲處。
根據板上的證據文 #1IEQSqfQ (L_LifeJob) 所示,
9/19 發出的詢問信並無回音,除非是申訴人未轉錄過來。
八月底發出的組規異動,無新舊法問題,
這次申訴人是申訴板主群不願進行溝通,
而板主群卻又要求申訴人應先進行溝通再來申訴,
兩相矛盾啊。
: 並於檢舉 hala932 一項陳述「更想請教什麼叫做異議份子?難道只要發起申訴/檢
: 舉都叫異議份子反動人士?」刻意於事由中加油添醋,hala932 原文
: #1IBK5QjZ (toberich) 中通篇未提到反動人士或反動。
這邊不予討論,因為官司當事者雙方都有權利使用對自身有利的詞彙進行辯駁,
只要關鍵詞彙不是亂寫的就好,這部分組務都會以原文作為參考基準。
: 稍早幾天前,同一申訴人 09/04 之申訴 #1I9sTIrw (L_LifeJob) 中,本人已言明
: 該申訴人所申訴之 3-f,3-g 未先與版主溝通 #1IA1Jlvt (L_LifeJob),自該次申
: 訴判決後至今已十多日,卻仍未見小組長依組務版版規處理。
未與板主先行溝通即提起檢舉,最後便是無效化而已,
該案之判決文內是請板主 dinos 執行相關判決,尊重板主方的裁決,
組務亦未要求針對板主認定不合程序之 3-f、3-g 做出懲處,
成立的是 3-f、3-g 以外的條目,組務亦是依此判斷,
不知道板主認為組務應該運用何條組規給予申訴人懲處呢?
: 在「檢舉vic98違反版規發表廣告文」「檢舉hala932人身攻擊」兩項中申訴人明知
: 所提出資料不完整而不被版主所受理,卻未先與版主進行任何溝通即先向組務申訴。
: 此行為已非初犯,為何小組長是要求版主解釋而不是依組務版版規三-(1)處理?
: 我無法理解小組長為何如此放任同一申訴人一再不依申訴流程進行申訴。
此部分答案同第一段。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7.131.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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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inos (守護神) 看板: L_LifeJob
標題: Re: [檢舉] toberich 版版主版規執行不公
時間: Fri Sep 20 11:47:28 2013
我想你可能有相當大誤解。
1.申訴人從未向版主發問任何事項,而是採用檢舉,既然版規已有檢舉相關辦法,
當然依版規辦理不予受理,對於申訴人所通告明知不予受理之五項不被成立檢舉
信件各一,當然不予受理,既是依版規所明訂不予受理,即是未曾有試圖溝通事
實。
2.申訴人未依組規先向版主溝通即逕行於組務版申訴兩項,這是小組長你所管轄組
務版事務,建議小組長依組務板板規行事,而非一句無效化帶過。
節錄自組務板板規:
(1) 申訴前請先確實與板主溝通,未附溝通證據者視為程序不符,
申訴者需於 72 小時內附上證據否則不予受理。
若經該板板主證實未與板主溝通過而逕行檢舉之申訴,
除不受理申訴案,並加罰水桶一個月以上。
3.既然小組長認為版主對申訴人所提之多項檢舉/申訴中之其中一項違規申訴之明示
#1IA1Jlvt (L_LifeJob) 可以忽略不理,那麼請示小組長:版主對於申訴人多次
檢舉/申訴是否只要有部分事項回覆或判決即可?
※ 引述《smart1988 (蒼海一村民)》之銘言:
: 我想你可能有些許誤解。
: ※ 引述《dinos (守護神)》之銘言:
: : 報告小組長,我無法理解為什麼是 b
: : 申訴人於 09/09,09/10 提出檢舉,當時臨時版規尚未公告使用,適用的 08/28 由
: : 版主 AMYHUANG 所公告的版規增修,版規十關於檢舉的規定為「請提出文章代號、
: : 標題、被申訴人、事由、證據,原則上若當事人不完整提出均不受理」,五項檢舉
: : 均未附上標題及證據,既然已於版規明言不受理在先,申訴人也事前詳閱版規,明
: : 知必須完整提出才會被受理,為什麼是跳過「申訴前請先確實與板主溝通」階段直
: : 接向小組長申訴?
: 現在的問題是這個:
: ┌─────────────────────────────────────┐
: │ 文章代碼(AID): #1I8U5mya (L_LifeJob) [ptt.cc] [公告] 小組組規增修 2013.0 │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L_LifeJob/M.1377952112.A.F24.html │
: │ 這一篇文章值 99 Ptt幣 │
: └─────────────────────────────────────┘
: 8/31 smart1988 □ [公告] 小組組規增修 2013.08.31
: (2) 上述之溝通證據由使用者或板主轉錄本板或轉寄給組務做為判決依據,
: 請直接自信箱轉錄,未依此方法而使用複製貼上者,視為無效。
: 與板主溝通時請至少給予板主 72 小時以上時間,
: 板主應保障使用者之發問權,對於使用者之疑問須至少回信一次。
: 若有完全不理會使用者之情事發生,組務得視情況予以板主懲處。
: 根據板上的證據文 #1IEQSqfQ (L_LifeJob) 所示,
: 9/19 發出的詢問信並無回音,除非是申訴人未轉錄過來。
: 八月底發出的組規異動,無新舊法問題,
: 這次申訴人是申訴板主群不願進行溝通,
: 而板主群卻又要求申訴人應先進行溝通再來申訴,
: 兩相矛盾啊。
: : 並於檢舉 hala932 一項陳述「更想請教什麼叫做異議份子?難道只要發起申訴/檢
: : 舉都叫異議份子反動人士?」刻意於事由中加油添醋,hala932 原文
: : #1IBK5QjZ (toberich) 中通篇未提到反動人士或反動。
: 這邊不予討論,因為官司當事者雙方都有權利使用對自身有利的詞彙進行辯駁,
: 只要關鍵詞彙不是亂寫的就好,這部分組務都會以原文作為參考基準。
: : 稍早幾天前,同一申訴人 09/04 之申訴 #1I9sTIrw (L_LifeJob) 中,本人已言明
: : 該申訴人所申訴之 3-f,3-g 未先與版主溝通 #1IA1Jlvt (L_LifeJob),自該次申
: : 訴判決後至今已十多日,卻仍未見小組長依組務版版規處理。
: 未與板主先行溝通即提起檢舉,最後便是無效化而已,
: 該案之判決文內是請板主 dinos 執行相關判決,尊重板主方的裁決,
: 組務亦未要求針對板主認定不合程序之 3-f、3-g 做出懲處,
: 成立的是 3-f、3-g 以外的條目,組務亦是依此判斷,
: 不知道板主認為組務應該運用何條組規給予申訴人懲處呢?
: : 在「檢舉vic98違反版規發表廣告文」「檢舉hala932人身攻擊」兩項中申訴人明知
: : 所提出資料不完整而不被版主所受理,卻未先與版主進行任何溝通即先向組務申訴。
: : 此行為已非初犯,為何小組長是要求版主解釋而不是依組務版版規三-(1)處理?
: : 我無法理解小組長為何如此放任同一申訴人一再不依申訴流程進行申訴。
: 此部分答案同第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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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75.182.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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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mart1988 (蒼海一村民) 看板: L_LifeJob
標題: Re: [檢舉] toberich 版版主版規執行不公
時間: Fri Sep 20 12:21:12 2013
※ 引述《dinos (守護神)》之銘言:
: 我想你可能有相當大誤解。
: 1.申訴人從未向版主發問任何事項,而是採用檢舉,既然版規已有檢舉相關辦法,
: 當然依版規辦理不予受理,對於申訴人所通告明知不予受理之五項不被成立檢舉
: 信件各一,當然不予受理,既是依版規所明訂不予受理,即是未曾有試圖溝通事
: 實。
不受理檢舉,那麼是否有告知檢舉人不受理之理由?
組規之內容為板主有義務至少回信一次予使用者,
並無檢舉、申訴或發問的差別,只要是來自使用者之信件,都需回信,
(除非檢舉人之行為已達 Violation 所認定之騷擾狀況)
而檢舉人發信給板主檢舉,板主因不受理而不回信,
板主自己關閉溝通大門,卻反過頭來指謫使用者未溝通,指謫組務未懲處使用者,
根本本末倒置。
: 2.申訴人未依組規先向版主溝通即逕行於組務版申訴兩項,這是小組長你所管轄組
: 務版事務,建議小組長依組務板板規行事,而非一句無效化帶過。
: 節錄自組務板板規:
: (1) 申訴前請先確實與板主溝通,未附溝通證據者視為程序不符,
: 申訴者需於 72 小時內附上證據否則不予受理。
: 若經該板板主證實未與板主溝通過而逕行檢舉之申訴,
: 除不受理申訴案,並加罰水桶一個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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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代碼(AID): #1I9d4YgP (L_LifeJob) [ptt.cc] Fw: (AMYHUANG) [疑問] 對版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L_LifeJob/M.1378251042.A.A99.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0 Ptt幣 │
└─────────────────────────────────────┘
9/04 oca 轉 (AMYHUANG) [疑問] 對版規有疑問, 請釋疑
┌─────────────────────────────────────┐
│ 文章代碼(AID): #1I9d4eof (L_LifeJob) [ptt.cc] Fw: [疑問] 對版規有疑問, ?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L_LifeJob/M.1378251048.A.CA9.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0 Ptt幣 │
└─────────────────────────────────────┘
9/04 oca 轉 [疑問] 對版規有疑問, 請釋疑
┌─────────────────────────────────────┐
│ 文章代碼(AID): #1I9cJmSr (L_LifeJob) [ptt.cc] Fw: (AMYHUANG) 檢舉文章 -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L_LifeJob/M.1378247920.A.73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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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9/04 oca 轉 (AMYHUANG) Re: 檢舉文章 - 文章代碼(AID): #1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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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你所提出之檢舉案內,檢舉人所提出之溝通證據,
若檢舉人有何欺瞞之處,板主可和組務說明。
: 3.既然小組長認為版主對申訴人所提之多項檢舉/申訴中之其中一項違規申訴之明示
: #1IA1Jlvt (L_LifeJob) 可以忽略不理,那麼請示小組長:版主對於申訴人多次
: 檢舉/申訴是否只要有部分事項回覆或判決即可?
你的意思即是,一篇作文內錯了一個字就打零分,是嗎?
一篇檢舉文內參雜了無法成立的案子,便通篇打回票,這是不正確的,
再說組務當初在判決時也不是依照未成立的那兩條檢舉進行判決,
而是針對板規問題予以板主懲處,
組務認為板主方用未成立且未被組務受理之檢舉事項提出要將使用者水桶的事情,
已經是模糊焦點了。
: ※ 引述《smart1988 (蒼海一村民)》之銘言:
: : 我想你可能有些許誤解。
: : 現在的問題是這個:
: : ┌─────────────────────────────────────┐
: : │ 文章代碼(AID): #1I8U5mya (L_LifeJob) [ptt.cc] [公告] 小組組規增修 20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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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8/31 smart1988 □ [公告] 小組組規增修 2013.08.31
: : (2) 上述之溝通證據由使用者或板主轉錄本板或轉寄給組務做為判決依據,
: : 請直接自信箱轉錄,未依此方法而使用複製貼上者,視為無效。
: : 與板主溝通時請至少給予板主 72 小時以上時間,
: : 板主應保障使用者之發問權,對於使用者之疑問須至少回信一次。
: : 若有完全不理會使用者之情事發生,組務得視情況予以板主懲處。
: : 根據板上的證據文 #1IEQSqfQ (L_LifeJob) 所示,
: : 9/19 發出的詢問信並無回音,除非是申訴人未轉錄過來。
: : 八月底發出的組規異動,無新舊法問題,
: : 這次申訴人是申訴板主群不願進行溝通,
: : 而板主群卻又要求申訴人應先進行溝通再來申訴,
: : 兩相矛盾啊。
: : 這邊不予討論,因為官司當事者雙方都有權利使用對自身有利的詞彙進行辯駁,
: : 只要關鍵詞彙不是亂寫的就好,這部分組務都會以原文作為參考基準。
: : 未與板主先行溝通即提起檢舉,最後便是無效化而已,
: : 該案之判決文內是請板主 dinos 執行相關判決,尊重板主方的裁決,
: : 組務亦未要求針對板主認定不合程序之 3-f、3-g 做出懲處,
: : 成立的是 3-f、3-g 以外的條目,組務亦是依此判斷,
: : 不知道板主認為組務應該運用何條組規給予申訴人懲處呢?
: : 此部分答案同第一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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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inos (守護神) 看板: L_LifeJob
標題: Re: [檢舉] toberich 版版主版規執行不公
時間: Fri Sep 20 23:03:31 2013
1.該申訴人於提出檢舉之前已知不受理之理由。
2.該申訴人對於此兩項(vic98、hala932)前後總共只寄出兩封明知不被受理信件
,而無任何溝通之意圖。
3.版主未曾關閉溝通大門,而是該申訴人未曾試圖溝通。
4.小組長既然認為「一篇檢舉文內參雜了無法成立的案子,便通篇打回票,這是
不正確的」,那為何在該申訴人明顯已知不被受理兩項中已處理50%(全部五項
已處理80%)卻以完全不理不睬認定?
5.小組長你刻意模糊09/05不依組務板板規行事之事實,這是正確的?
※ 引述《smart1988 (蒼海一村民)》之銘言:
: ※ 引述《dinos (守護神)》之銘言:
: : 我想你可能有相當大誤解。
: : 1.申訴人從未向版主發問任何事項,而是採用檢舉,既然版規已有檢舉相關辦法,
: : 當然依版規辦理不予受理,對於申訴人所通告明知不予受理之五項不被成立檢舉
: : 信件各一,當然不予受理,既是依版規所明訂不予受理,即是未曾有試圖溝通事
: : 實。
: 不受理檢舉,那麼是否有告知檢舉人不受理之理由?
: 組規之內容為板主有義務至少回信一次予使用者,
: 並無檢舉、申訴或發問的差別,只要是來自使用者之信件,都需回信,
: (除非檢舉人之行為已達 Violation 所認定之騷擾狀況)
: 而檢舉人發信給板主檢舉,板主因不受理而不回信,
: 板主自己關閉溝通大門,卻反過頭來指謫使用者未溝通,指謫組務未懲處使用者,
: 根本本末倒置。
: : 2.申訴人未依組規先向版主溝通即逕行於組務版申訴兩項,這是小組長你所管轄組
: : 務版事務,建議小組長依組務板板規行事,而非一句無效化帶過。
: : 節錄自組務板板規:
: : (1) 申訴前請先確實與板主溝通,未附溝通證據者視為程序不符,
: : 申訴者需於 72 小時內附上證據否則不予受理。
: : 若經該板板主證實未與板主溝通過而逕行檢舉之申訴,
: : 除不受理申訴案,並加罰水桶一個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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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4 oca 轉 (AMYHUANG) [疑問] 對版規有疑問, 請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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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4 oca 轉 [疑問] 對版規有疑問, 請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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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為你所提出之檢舉案內,檢舉人所提出之溝通證據,
: 若檢舉人有何欺瞞之處,板主可和組務說明。
: : 3.既然小組長認為版主對申訴人所提之多項檢舉/申訴中之其中一項違規申訴之明示
: : #1IA1Jlvt (L_LifeJob) 可以忽略不理,那麼請示小組長:版主對於申訴人多次
: : 檢舉/申訴是否只要有部分事項回覆或判決即可?
: 你的意思即是,一篇作文內錯了一個字就打零分,是嗎?
: 一篇檢舉文內參雜了無法成立的案子,便通篇打回票,這是不正確的,
: 再說組務當初在判決時也不是依照未成立的那兩條檢舉進行判決,
: 而是針對板規問題予以板主懲處,
: 組務認為板主方用未成立且未被組務受理之檢舉事項提出要將使用者水桶的事情,
: 已經是模糊焦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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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mart1988 (蒼海一村民) 看板: L_LifeJob
標題: Re: [檢舉] toberich 版版主版規執行不公
時間: Fri Sep 20 23:27:28 2013
※ 引述《dinos (守護神)》之銘言:
: 1.該申訴人於提出檢舉之前已知不受理之理由。
也就是說,當板主群認定「檢舉人已知不受理之理由」時,
便能跳過組規規定之程序,決定不理會檢舉人所寄出之信件,就是了?
: 2.該申訴人對於此兩項(vic98、hala932)前後總共只寄出兩封明知不被受理信件
: ,而無任何溝通之意圖。
hala932 一案,檢舉人認為自身受到名譽上之詆毀,
姑且不論成立與否,板主群未予以回應是事實,
而組規規定應至少回信一次也是事實,
這跟板主群要不要受理該案有何關係?
: 3.版主未曾關閉溝通大門,而是該申訴人未曾試圖溝通。
組務看到的只有板主沒回應檢舉人之信件,而不是檢舉人不理會板主之回覆。
: 4.小組長既然認為「一篇檢舉文內參雜了無法成立的案子,便通篇打回票,這是
: 不正確的」,那為何在該申訴人明顯已知不被受理兩項中已處理50%(全部五項
: 已處理80%)卻以完全不理不睬認定?
檢舉人檢舉了幾個案件,而板主群又處理了多少案件,
根本不是這次組務著眼的主題,
檢舉人於檢舉文內要求追究板主群處理檢舉案的速度,
但組務有針對這點要求板主說明嗎?
事實上並沒有,組務認為不要轉移戰場比較好吧。
: 5.小組長你刻意模糊09/05不依組務板板規行事之事實,這是正確的?
模糊?
檢舉人於該案檢舉了 a~j 共十項(實為九項)案件,
其中 f、g 兩項「板主群認定」檢舉人未先行溝通,因程序不符而不受理,
這邊其實很奇怪,程序不符的話應是組務這邊不受理,怎麼是板主說不受理呢?
照理說有違規的話,無論如何板主都必須要予以處理吧,可是板主卻說程序不符不受理?
另外,九項之中有兩項程序不符,板主即要求將檢舉人水桶,這樣以偏概全合適嗎?
最後,既然板主方要提組規,
三、申訴流程
(1) 申訴前請先確實與板主溝通,未附溝通證據者視為程序不符,
申訴者需於 72 小時內附上證據否則不予受理。
若經該板板主證實未與板主溝通過而逕行檢舉之申訴,
除不受理申訴案,並加罰水桶一個月以上。
請仔細看看這一句:
若經該板板主證實未與板主溝通過而逕行檢舉之申訴,
請問板主,你有提出證據來證實嗎?
觀下面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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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3 9/05 dinos R: [檢舉] toberich 版主 amyhuang 未執行版規
內文只有一句「另於本文中所提 3-f、3-g 兩項,於程序不符,不予受理。」
板主是打算憑這一句話就要求組務相信檢舉人程序不符嗎?
因接下來皆為假日,故請雙方於 24 小時內提出其他想講的論點,
若雙方之論點並無其他突破之處,組務將不再回文,逕行宣判。
: ※ 引述《smart1988 (蒼海一村民)》之銘言:
: : 不受理檢舉,那麼是否有告知檢舉人不受理之理由?
: : 組規之內容為板主有義務至少回信一次予使用者,
: : 並無檢舉、申訴或發問的差別,只要是來自使用者之信件,都需回信,
: : (除非檢舉人之行為已達 Violation 所認定之騷擾狀況)
: : 而檢舉人發信給板主檢舉,板主因不受理而不回信,
: : 板主自己關閉溝通大門,卻反過頭來指謫使用者未溝通,指謫組務未懲處使用者,
: : 根本本末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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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文章代碼(AID): #1I9d4YgP (L_LifeJob) [ptt.cc] Fw: (AMYHUANG) [疑問] 對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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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上為你所提出之檢舉案內,檢舉人所提出之溝通證據,
: : 若檢舉人有何欺瞞之處,板主可和組務說明。
: : 你的意思即是,一篇作文內錯了一個字就打零分,是嗎?
: : 一篇檢舉文內參雜了無法成立的案子,便通篇打回票,這是不正確的,
: : 再說組務當初在判決時也不是依照未成立的那兩條檢舉進行判決,
: : 而是針對板規問題予以板主懲處,
: : 組務認為板主方用未成立且未被組務受理之檢舉事項提出要將使用者水桶的事情,
: : 已經是模糊焦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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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inos (守護神) 看板: L_LifeJob
標題: Re: [檢舉] toberich 版版主版規執行不公
時間: Fri Sep 20 23:59:28 2013
1.組務板板規所述為「使用者之疑問」,並無提到不予受理之檢舉,該申訴人
未提出任何疑問,為做任何溝通,至於「並無檢舉、申訴或發問的差別,只
要是來自使用者之信件,都需回信」是小組長今日才提到的,所以小組長打
算隨意解釋組務板板規未提及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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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49.159.14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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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mart1988 (蒼海一村民) 看板: L_LifeJob
標題: Re: [檢舉] toberich 版版主版規執行不公
時間: Sat Sep 21 00:12:01 2013
※ 引述《dinos (守護神)》之銘言:
: 1.組務板板規所述為「使用者之疑問」,並無提到不予受理之檢舉,該申訴人
: 未提出任何疑問,為做任何溝通,至於「並無檢舉、申訴或發問的差別,只
: 要是來自使用者之信件,都需回信」是小組長今日才提到的,所以小組長打
: 算隨意解釋組務板板規未提及部分?
會提出檢舉,本身不就是對於板主的判斷有疑問,而採取的提醒行為嗎?
再者,使用者寫信檢舉,板主認為不受理故不予理會,
待檢舉人前至組務板檢舉後,板主方則以檢舉人未先行溝通為由要求將其水桶,
這種惡性循環,簡直跟挖洞給檢舉人跳沒兩樣,
最後,組內原本就有規定若板主於 72 小時內未回應檢舉(申訴)人,
則檢舉(申訴)人得逕行檢舉(上訴),
現在改成了板主必須至少回信一次,不管怎麼說,都沒有水桶檢舉人的理由。
再說 #1IEQSqfQ (L_LifeJob) 這篇文章,
文章內檢舉人明明用了許多疑問句要求板主答覆,你卻不認為是疑問嗎?
還有就是組規是我自己訂的,何來隨意解釋之說?
我可以理直氣壯的告訴你,當初我寫那條組規時就是這樣思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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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7.131.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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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inos (守護神) 看板: L_LifeJob
標題: Re: [檢舉] toberich 版版主版規執行不公
時間: Sat Sep 21 00:35:24 2013
1.即使就申訴人所訴四個問號,小組長你不覺得這個問題已經兩週多以前就討論
過了嗎?例如 #1I9WBJ7B (L_LifeJob) 第3/5頁處,且這部份根據你之前的判
決已經確認過的,為什麼要讓版主的時間浪費在這種同一使用者對同一理由不
斷重複?
2.但是所寫出來的組務板板規看不出有包含你當時的心裡的意思。沒有人是組務
和版主肚裡的蛔蟲,這不正是版規為何需要訴諸明確文字的原因嗎?
※ 引述《smart1988 (蒼海一村民)》之銘言:
: ※ 引述《dinos (守護神)》之銘言:
: : 1.組務板板規所述為「使用者之疑問」,並無提到不予受理之檢舉,該申訴人
: : 未提出任何疑問,為做任何溝通,至於「並無檢舉、申訴或發問的差別,只
: : 要是來自使用者之信件,都需回信」是小組長今日才提到的,所以小組長打
: : 算隨意解釋組務板板規未提及部分?
: 會提出檢舉,本身不就是對於板主的判斷有疑問,而採取的提醒行為嗎?
: 再者,使用者寫信檢舉,板主認為不受理故不予理會,
: 待檢舉人前至組務板檢舉後,板主方則以檢舉人未先行溝通為由要求將其水桶,
: 這種惡性循環,簡直跟挖洞給檢舉人跳沒兩樣,
: 最後,組內原本就有規定若板主於 72 小時內未回應檢舉(申訴)人,
: 則檢舉(申訴)人得逕行檢舉(上訴),
: 現在改成了板主必須至少回信一次,不管怎麼說,都沒有水桶檢舉人的理由。
: 再說 #1IEQSqfQ (L_LifeJob) 這篇文章,
: 文章內檢舉人明明用了許多疑問句要求板主答覆,你卻不認為是疑問嗎?
: 還有就是組規是我自己訂的,何來隨意解釋之說?
: 我可以理直氣壯的告訴你,當初我寫那條組規時就是這樣思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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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49.159.14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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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mart1988 (蒼海一村民) 看板: L_LifeJob
標題: Re: [檢舉] toberich 版版主版規執行不公
時間: Sat Sep 21 00:50:58 2013
※ 引述《dinos (守護神)》之銘言:
: 1.即使就申訴人所訴四個問號,小組長你不覺得這個問題已經兩週多以前就討論
: 過了嗎?例如 #1I9WBJ7B (L_LifeJob) 第3/5頁處,且這部份根據你之前的判
: 決已經確認過的,為什麼要讓版主的時間浪費在這種同一使用者對同一理由不
: 斷重複?
問題是那是全新的案子吧,即使內容一樣,檢舉的對象不同就是不同的案子,
再說組務根本也沒要求板主必須詳盡回覆些什麼信件內容,
只要把不受理原因簡單列出來就能成為一份既簡單又完整的回信,
我只能說作為管理者就是有這種義務在,
組務作為板主之標竿,同樣也沒忽視過任何人的檢舉、申訴。
如果是同一案件(對同一ID的同樣發言之檢舉或申訴),
那麼板主可以選擇回信一次後靜待對方的下一步行動。
: 2.但是所寫出來的組務板板規看不出有包含你當時的心裡的意思。沒有人是組務
: 和版主肚裡的蛔蟲,這不正是版規為何需要訴諸明確文字的原因嗎?
這是主觀認定問題吧?至少修訂前的草稿給別人看過都沒這個問題出現,
但既然有人認為看不懂,組務會找時間把那條組規寫得更明白點。
如果雙方沒有要提出新證據的話,那麼就要判決了。
: ※ 引述《smart1988 (蒼海一村民)》之銘言:
: : 會提出檢舉,本身不就是對於板主的判斷有疑問,而採取的提醒行為嗎?
: : 再者,使用者寫信檢舉,板主認為不受理故不予理會,
: : 待檢舉人前至組務板檢舉後,板主方則以檢舉人未先行溝通為由要求將其水桶,
: : 這種惡性循環,簡直跟挖洞給檢舉人跳沒兩樣,
: : 最後,組內原本就有規定若板主於 72 小時內未回應檢舉(申訴)人,
: : 則檢舉(申訴)人得逕行檢舉(上訴),
: : 現在改成了板主必須至少回信一次,不管怎麼說,都沒有水桶檢舉人的理由。
: : 再說 #1IEQSqfQ (L_LifeJob) 這篇文章,
: : 文章內檢舉人明明用了許多疑問句要求板主答覆,你卻不認為是疑問嗎?
: : 還有就是組規是我自己訂的,何來隨意解釋之說?
: : 我可以理直氣壯的告訴你,當初我寫那條組規時就是這樣思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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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7.131.183
※ 編輯: smart1988 來自: 114.37.131.183 (09/21 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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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oca (nessun-dorma) 看板: L_LifeJob
標題: Re: [檢舉] toberich 版版主版規執行不公
時間: Sat Sep 21 05:53:13 2013
※ 引述《dinos (守護神)》之銘言:
: ※ 引述《dinos (守護神)》之銘言:
: : 報告小組長..
: : 請問組務所要知道的是關於申訴人所申訴的事項
: : a.全部不理不睬,沒有任何一件有處理
: : 或是 b.全部事項已處理大部分,尚有一項仍在處理中未回覆
: : 誠如昨日半夜所述意見推文中,該申訴人於 09/09,09/10 檢舉五項,已處理四項,
: : 剩餘未處理之一項,其意見如昨日半夜所述。
: 報告小組長,我無法理解為什麼是 b
: 申訴人於 09/09,09/10 提出檢舉,當時臨時版規尚未公告使用,適用的 08/28 由
: 版主 AMYHUANG 所公告的版規增修,版規十關於檢舉的規定為「請提出文章代號、
: 標題、被申訴人、事由、證據,原則上若當事人不完整提出均不受理」,五項檢舉
: 均未附上標題及證據,既然已於版規明言不受理在先,申訴人也事前詳閱版規,明
: 知必須完整提出才會被受理,為什麼是跳過「申訴前請先確實與板主溝通」階段直
: 接向小組長申訴?
個人想趁著這個機會,順便討論在版規 十-3-a 此條文我所看到的問題:
版規 十-3-a 寫著:
==
a.檢舉方式
(一)請提出文章代號、標題、被申訴人、事由、證據,倘該違規僅限於當事人提出檢
舉,原則上若當事人不完整提出均不受理。
==
我必須老實說,在申訴之初我沒有想到會衍生出這一討論串。
就實務層面上而言,"文章代號"不會有重覆的狀況出現。
(同時也可以看到我不單只是給一個文章代碼,亦同時會附上看版名稱)
那可以請問版主群要求使用者同時列出 "文章代號" + "標題" 的考量何在嗎?
明明文章代碼就可以很明確的指出是哪一篇文章,也不會有誤解的疑慮所在,
但是為何一定要將兩項分別列出,並依此為據做為不處理申訴的辯證?
就個人而言,此部份版規如此訂定容易給版主有作業上的模糊空間,應修改之。
至於剩下部份,我認為我都在申訴/檢舉信內寫的很清楚了。
被申訴人 --> hala932 / vic98
事由 ------> vic98 我都寫說他違反廣告條款之規定了。
版主若是連被檢舉文章是否違反版規都無法認定,個人認為相當不合格
hala932 部份,我亦有在信內明確指出哪些字眼是我認為違法的。
證據 ------> 證據不就是檢舉的那篇文章嗎?有什麼版主們認為沒附到的證據嗎?
說 hala932 哪些字眼是攻擊我/污辱我,這樣還不夠算證據?
當然,此段只是加強補述。
個人認為版主群對於此條版規的的訂定本身就是有問題的,
更不要說像是這些案件裡發生的實務引用上的認定問題了。
這種行為,只會被認為是在刻意架起阻斷使用者與版主溝通/申訴/檢舉的高牆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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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6.235.7
※ 編輯: oca 來自: 114.36.235.7 (09/21 05:55)
推 smart1988:這部分請自行先和板主溝通,組務這邊這次並不討論 09/21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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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MYHUANG (原來如此)
標題: Re: [檢舉] toberich 版版主版規執行不公
時間: Sun Sep 22 01:26:11 2013
不好意思我這麼晚才來寫回覆
因為我媽摔倒手斷掉
讓我時間變得很緊
到放連假才有比較長的時間來寫長的回文
加上版主分工交接期所以事情都讓D版主統一回覆
我們的確有為了oca提出的申訴討論
但是
正如以上各篇文章所言
他的申訴並不符合規範
我們有討論過要怎麼解決
但並沒有嚴重到跳過組務的規範
這陣子本版歷經比以前多出十數倍的申訴案
看板合併案
版主工作協調
大家實在心力交瘁
分配工作有點多且雜
而大家都以為其他人回了他的信
就這麼簡單而已
且根據oca版友之前的風格
沒有回信他也會再寫一封來確定是否沒有收到
所以我就就誤以為有人回了
事情其實很簡單
當然在討論小組規範的部分
D版主可能有許多疑義是需要小組長釋疑的
畢竟他的版主資歷尚淺
我們也在協調分工中
本版一直接受組務的指示來管理版務並做調整
希望組務也可以在這青黃不接且諸事雜沓的時刻
體諒我們的難處
謝謝
創業版版主 AMYHUANG
※ 引述《smart1988 (蒼海一村民)》之銘言:
: ※ 引述《dinos (守護神)》之銘言:
: : 1.即使就申訴人所訴四個問號,小組長你不覺得這個問題已經兩週多以前就討論
: : 過了嗎?例如 #1I9WBJ7B (L_LifeJob) 第3/5頁處,且這部份根據你之前的判
: : 決已經確認過的,為什麼要讓版主的時間浪費在這種同一使用者對同一理由不
: : 斷重複?
: 問題是那是全新的案子吧,即使內容一樣,檢舉的對象不同就是不同的案子,
: 再說組務根本也沒要求板主必須詳盡回覆些什麼信件內容,
: 只要把不受理原因簡單列出來就能成為一份既簡單又完整的回信,
: 我只能說作為管理者就是有這種義務在,
: 組務作為板主之標竿,同樣也沒忽視過任何人的檢舉、申訴。
: 如果是同一案件(對同一ID的同樣發言之檢舉或申訴),
: 那麼板主可以選擇回信一次後靜待對方的下一步行動。
: : 2.但是所寫出來的組務板板規看不出有包含你當時的心裡的意思。沒有人是組務
: : 和版主肚裡的蛔蟲,這不正是版規為何需要訴諸明確文字的原因嗎?
: 這是主觀認定問題吧?至少修訂前的草稿給別人看過都沒這個問題出現,
: 但既然有人認為看不懂,組務會找時間把那條組規寫得更明白點。
: 如果雙方沒有要提出新證據的話,那麼就要判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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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2.126.129
※ 編輯: AMYHUANG 來自: 114.32.126.129 (09/22 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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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inos (守護神) 看板: L_LifeJob
標題: Re: [檢舉] toberich 版版主版規執行不公
時間: Sun Sep 22 22:58:00 2013
1.哇,別人耶,跟強者我同學或數學老師哪個比較正確啊?!
我們來看看教育部怎麼說:
疑問 http://goo.gl/U2HpbD
令人質疑的問題。
受理 http://goo.gl/DqwmUc
法律上指訴訟時,法院認為有可訴的理由而接受處理。
不受理 http://goo.gl/zi8uDd
不接受處理。
檢舉 http://goo.gl/kgth1j
舉發他人行為的過失或違法的事情。
怎麼辦?教育部跟你的別人說不一樣耶,疑問沒有包含不受理和檢舉,應該是以
教育部解釋為準還是以你的「別人」為準?
若版規已明定不受理事項仍要受理申訴人「已知」不受理事項的話,十個使用者
每個人問五個問題,版主的時間應該這樣被浪費?
2.跟以上無關,另外請教一項數學問題,三天和72小時的差異在哪邊?
舉例而言,09/18下午三時至09/21上午八時,是算三天內還是超過三天?
很好奇為什麼是三天或72小時而不是站規的十天?或是一般常例的一週七天?
3.跟以上無關,另外再請教一下,對於使用者的來信的疑問,是否只要回覆過一次
後,不管使用者如何後續回應,都皆可不用再回應?
※ 引述《smart1988 (蒼海一村民)》之銘言:
: ※ 引述《dinos (守護神)》之銘言:
: : 1.即使就申訴人所訴四個問號,小組長你不覺得這個問題已經兩週多以前就討論
: : 過了嗎?例如 #1I9WBJ7B (L_LifeJob) 第3/5頁處,且這部份根據你之前的判
: : 決已經確認過的,為什麼要讓版主的時間浪費在這種同一使用者對同一理由不
: : 斷重複?
: 問題是那是全新的案子吧,即使內容一樣,檢舉的對象不同就是不同的案子,
: 再說組務根本也沒要求板主必須詳盡回覆些什麼信件內容,
: 只要把不受理原因簡單列出來就能成為一份既簡單又完整的回信,
: 我只能說作為管理者就是有這種義務在,
: 組務作為板主之標竿,同樣也沒忽視過任何人的檢舉、申訴。
: 如果是同一案件(對同一ID的同樣發言之檢舉或申訴),
: 那麼板主可以選擇回信一次後靜待對方的下一步行動。
: : 2.但是所寫出來的組務板板規看不出有包含你當時的心裡的意思。沒有人是組務
: : 和版主肚裡的蛔蟲,這不正是版規為何需要訴諸明確文字的原因嗎?
: 這是主觀認定問題吧?至少修訂前的草稿給別人看過都沒這個問題出現,
: 但既然有人認為看不懂,組務會找時間把那條組規寫得更明白點。
: 如果雙方沒有要提出新證據的話,那麼就要判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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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49.159.146.42
推 smart1988:若你覺得時間被浪費到的話,有權利提出辭職申請 09/22 23:13
→ smart1988:畢竟你所無法接受的事情,無論是為何必須回覆使用者的檢 09/22 23:15
→ smart1988:舉,或是為何規定是72小時,這些都是群組內長久以來的規 09/22 23:15
→ smart1988:訂,申請擔任板主時這些規定早都該知悉才是,現在才開始 09/22 23:16
→ smart1988:打算靠衝擊體制來推翻檢舉案,實在令人無法認同啊。 09/22 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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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mart1988 (蒼海一村民) 看板: L_LifeJob
標題: [判決] toberich板 oca v.s 板主群
時間: Mon Sep 23 00:46:55 2013
申訴案由:9/18 oca □ [檢舉] toberich 版版主版規執行不公
9/18 oca □ [檢舉] 創業版版主對違反版規文章不做處理
申訴人:oca
被申訴人:AMYHUANG、letts、dinos
申訴訴求:個人認為 toberich 版 #1IBK5QjZ (toberich) 以嚴重傷害本人
但是去信給三位版主檢舉,卻無任何人回應
#1IBmMAo6 (toberich) 違反版規裡廣告文之相關規定
但版主群卻對檢舉視若無賭,亦無任何回應。
=========================================================================
判決結果:
板主 AMYHUANG 警告一支,合計警告兩支,因主動提出未回信理由改記口頭警告。
板主 letts 警告一支,合計警告兩支,解任,可事後提出未回信說明決定是否執行。
板主 dinos 警告兩支,合計警告兩支,解任。
=========================================================================
判決主文:
一、本案之警告緣由為板主群無視檢舉人 oca 所發出之檢舉通告信,
檢舉人 oca 於 2013/09/09 及 2013/09/10 分別發出檢舉信,
#1IEQSqfQ (L_LifeJob) 轉 [通告] [檢舉] hala932 文章違規
#1IEQmQVL (L_LifeJob) 轉 [通告] [檢舉] vic98 違反版規
其中,#1IEQSqfQ (L_LifeJob) 為檢舉信暨發問信件,
根據組規 #1F-lJSoF (L_LifeJob):
三、申訴流程
(2) 上述之溝通證據由使用者或板主轉錄本板或轉寄給組務做為判決依據,
請直接自信箱轉錄,未依此方法而使用複製貼上者,視為無效。
與板主溝通時請至少給予板主 72 小時以上時間,
板主應保障使用者之發問權,對於使用者之疑問須至少回信一次。
若有完全不理會使用者之情事發生,組務得視情況予以板主懲處。
然板主群未予以回信。
而 #1IEQmQVL (L_LifeJob) 則為單純之檢舉信,
根據板主 dinos 提出之抗議 #1IF73ZcI (L_LifeJob):
1.組務板板規所述為「使用者之疑問」,並無提到不予受理之檢舉,該申訴人
未提出任何疑問,為做任何溝通,至於「並無檢舉、申訴或發問的差別,只
要是來自使用者之信件,都需回信」是小組長今日才提到的,所以小組長打
算隨意解釋組務板板規未提及部分?
以及另一份抗議 #1IF7bFSJ (L_LifeJob):
2.但是所寫出來的組務板板規看不出有包含你當時的心裡的意思。沒有人是組務
和版主肚裡的蛔蟲,這不正是版規為何需要訴諸明確文字的原因嗎?
既然組規使板主產生誤解,純檢舉信件部分不用組規追究。
無論是否受理檢舉,板主群都應告知檢舉者該檢舉案之處理結果,
組務認為這是身為板主的責任。
因此,板主 AMYHUANG、letts、dinos 各記警告一支。
二、板主 AMYHUANG 於 #1IFTQuZo (L_LifeJob) 內提到:
分配工作有點多且雜
而大家都以為其他人回了他的信
就這麼簡單而已
且根據oca版友之前的風格
沒有回信他也會再寫一封來確定是否沒有收到
所以我就就誤以為有人回了
事情其實很簡單
板主 AMYHUANG 主動提出之未回信理由獲組務受理,採留職觀察處分。
三、根據判決主文第二條板主 AMYHUANG 之說法,
對照起板主 dinos 之說詞有極大出入。
板主 dinos 於 #1IEu6dvi、#1IEyLKy0、#1IF6F6EN (L_LifeJob) 三篇內,
說明不受理檢舉之原因為「訴人對於此兩項寄出兩封明知不被受理信件」,
以及「申訴人未曾試圖溝通,不符檢舉程序」。
但按照板主 AMYHUANG 之說法,是「板主應回信,但因誤會而未回信」,
身為同個看板的板主群,想法落差至此實屬罕見,
既然板主 AMYHUANG 身為看板最主要代表人,因此組務最終採用其說法,
亦即板主 dinos 未和其他板主達成共識便做出結論,
以一個三人團隊來說,如此做法實在不佳。
四、根據板主 dinos 於 #1IEu6dvi、#1IEyLKy0 (L_LifeJob) 之說法,
*****
#1IEu6dvi (L_LifeJob)
在「檢舉vic98違反版規發表廣告文」「檢舉hala932人身攻擊」兩項中申訴
人明知所提出資料不完整而不被版主所受理,卻未先與版主進行任何溝通即
先向組務申訴。
此行為已非初犯,為何小組長是要求版主解釋而不是依組務版版規三-(1)處理?
*****
#1IEyLKy0 (L_LifeJob)
2.申訴人未依組規先向版主溝通即逕行於組務版申訴兩項,這是小組長你所管轄組
務版事務,建議小組長依組務板板規行事,而非一句無效化帶過。
節錄自組務板板規:
(1) 申訴前請先確實與板主溝通,未附溝通證據者視為程序不符,
申訴者需於 72 小時內附上證據否則不予受理。
若經該板板主證實未與板主溝通過而逕行檢舉之申訴,
除不受理申訴案,並加罰水桶一個月以上。
*****
根據上述兩篇文章,板主 dinos 認定檢舉人 oca 之檢舉「明知不被受理」,
在「檢舉人已明知不會被受理」的情況下拒絕回信予檢舉人告知結果。
卻又於檢舉人 oca 至組務板檢舉「板主不理會申訴」時,
要求組務依照程序不符為由將其水桶。
檢舉人寄信給板主檢舉 >> 板主不受理亦不回信 >> 九天後檢舉人至組務檢舉
>> 板主認為檢舉人未先寄信予板主溝通,要求以程序不符將其水桶
這種漠視使用者權益之作法,顯示板主 dinos 失職。
另,板主 dinos 亦認定檢舉人於 #1I9c-SD1 (L_LifeJob) 一案內,
其所申訴之 a~j 共十項(實為九項)之檢舉內,有兩項(f、g)不合程序,
並認為組務應依組規將檢舉人水桶。
九項檢舉內有兩項尚未與板主溝通,組務採不受理方式,
但板主 dinos 卻堅持應直接撤銷其檢舉,並依組規將其水桶。
三、申訴流程
(1) 申訴前請先確實與板主溝通,未附溝通證據者視為程序不符,
申訴者需於 72 小時內附上證據否則不予受理。
若經該板板主證實未與板主溝通過而逕行檢舉之申訴,
除不受理申訴案,並加罰水桶一個月以上。
組規內明確規定「若經該板板主證實未與板主溝通過」,經舉證後方可採信,
但板主 dinos 僅於該案之說明文 #1IA1Jlvt (L_LifeJob) 提到這麼一句:
*****
#1IA1Jlvt (L_LifeJob)
另於本文中所提 3-f、3-g 兩項,於程序不符,不予受理。
*****
就短短一句話,這並不能作為證據。
在要求組務以組規 三-(1) 將檢舉人水桶之前,應當先行負起舉證之責,
且該案已判決完畢,當時板主輸於舉證,後又要求組務將其水桶,
實為不妥。
根據判決主文第三、四條,板主 dinos 警告一支。
以上,警告計算如下:
板主 AMYHUANG 警告一支,合計警告兩支。
因主動提出未回信理由改記口頭警告,下回再出現同樣狀況則直接下警告。
板主 letts 警告一支,合計警告兩支,解任。
因考量到其外務繁忙,可事後提出未回信說明,由組務決定是否維持解任程序。
在板主 letts 提出說明並獲組務認可前,先行解任。
板主 dinos 警告兩支,合計警告兩支,解任。
smart1988 @ Life_J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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