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Christianity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說我幾句話交代過去,就不叫有效論證?XD 多看看神學、哲學書,乃至數學的作品, 一兩句話交代過去論證、命題的狀況比比皆是,好嗎?XD 稍微展開不是不可以,就是花時間而已。 不過我們業餘神學,優點就是「能屈能伸」XD 不過G出作業要我寫出來,他有辦法回應嗎?XD (再挑一些形式的小錯,而無法真的駁斥A跟B的荒謬或與其他真理的抵觸; 說實在就真的沒意思。 btw,本文把#1OY0f13c (Christianity)推文處的A跟B, 拆細為A1.A2.A3....B1.B2.B3....。) 算了,我寫也是整理自己的想法。 ---------------------------------------------- ◎界定: 反方=反對「同婚入法」的基督徒們。 推 theologe: 澄清一下,正反方指的是贊成「同婚入法」與否的正反方。 01/26 15:19 → theologe: 不是「同性性行為」是否為罪的正反方。 01/26 15:20 目前這個討論系列的開頭是: #1OTsB3w7 (Christianity) 1/12 theologe □ [討論] 你愛罪!?我恨罪人!? 而我本人是正方, → theologe: 我立場轉向正方,請見#1OFyY3tB (Christianity)。跟同婚 01/26 16:07 → theologe: 或同性性有沒有罪,我支持同婚的理由是一點關係也沒有。 01/26 16:08 → theologe: 我將近一年前就說「同性戀有沒有罪不是問題,如何對待才 01/26 16:08 → theologe: 是問題」。我對於同性戀有沒有罪本就是存而不論的立場。 01/26 16:09 → theologe: 因為我不像大部分反方一樣,完全否定同志/酷兒神學的聖 01/26 16:09 → theologe: 經解釋力,但我也不是說其解釋力為完全的沒有疑義。 01/26 16:10 ◎系列主旨: 從「追問」系列轉折到「釐清」系列,現在進入「理解」系列; 全系列目的是要尋求「反方」的「最佳化」,或協助「掃盲」以增進基督徒的集體見證;或預備此見證所需的相關論述工作。 ◎反方基督徒基本信念: 「聖經字面=實質譴責同性性行為」 拆解開來(1.~4.是直接從以上基本信念解析而出的信念體系[更具公約數]; A群[A1.~A6.]及B群[B1.~B5.]則是按以上信念體系演繹推論而出, 或加入一般常理的部份[偶有爭議或弔詭/不直觀]): 1.預設之釋經學(方法論):字面解經法,只要獲得「明晰性」, 就是「(實質)真理」=跨越時、空的「絕對客觀真理」。 2.聖經七處(大約XD)同性性相關經文,字義的明晰性解釋是「譴責同性性行為」, 故符合以上預設之方法論,也就是實質性、普世、跨越時代的真理。 A1.聖經裡沒有談到現代所謂的「同性性傾向」,但按neo等人, 聖經字面意義的「明晰性」,可得知現代的「同性性傾向」導致的「同性戀(愛)」, 及此脈絡中的「同性性行為」,是跟聖經中譴責的「逆性」,是一致的。 故我們可以進一步說,「聖經譴責(現代意義的)同性戀行為」。 A2.「同性戀行為」是一個整體的信念-情感/情慾-行為, 包含其罪因的同性性傾向/同性情慾, 其罪果的同性性行為, 以及將同性戀合理化、合法化,乃至欲改造普世性文化的「同婚入法」運動/信念。 (細部討論請見#1OWqqMqB (Christianity)) 3.聖經的實質性真理闡述的「規條」, 是神給予神子民(基督徒)乃至全人類生命/生活/工作的命令與指引, 違反之,即是犯罪(sin)。而基督徒的重生得救在於對神真理/命令的回歸與遵守故一個真正信神的人,不可能無視神的真理/命令,乃至於故意違反之。 也就是說,信神的人不可能仍然對於犯罪(sin)無動於衷、不受聖靈提醒。 進而,按異端的定義=散播錯誤的真理使人誤入歧途若散播某項罪(sin)不是罪,則符合異端的定義。 A3.以3.來看A2., 則信神的人,不能認為同性性行為不是罪且不回轉改正; 同樣,按登山寶訓及太15:18-20的字面明晰性(意念的罪等於或大於行為的罪), 同性性行為之罪因/意念之同性性傾向/同性情慾,也不能被當成不是罪且不回轉改正; 而欲使同性性行為合法化的「同婚入法」運動/信念則符合異端的定義。 A4.若有罪而無法改正,就是「保留罪」在身上=「活在罪中」而不喜歡、沒有快樂的罪,不會讓人無法簡單的擺脫之, 故「保留罪=活在罪中」必定與「愛那個罪」=「罪中之樂」有緊密的連結。 A5.故即便知道「同性性」、「同性性傾向/情慾」、「同婚主張」都是罪(「知罪」), 也在神面前懊悔(「悔罪」), 但因為各種原因而無法根除之(「不停止犯罪、被過犯所勝」), 這樣都是「保留罪=活在罪中」,並與「愛該項罪=罪中之樂」有密切連結。 A6.故守獨身的同志,雖然立志禁絕「同性性行為」, 但仍保留「同性性傾向/情慾」,就仍是「保留罪=活在罪中」, 並且為何無法根除的原因,與「愛該項罪=罪中之樂」有密切關係。 4.另一個反方(按neo等人)從字義解經法中獲得的同性戀相關「真理」, 是林前6:9-10。也就是「親男色=同性戀行為」是無法承受神的國之大罪。 另外部份反方基督徒, 乃至於普遍反方都會有同性戀行為與所多瑪蛾摩拉的災難連結, 對於現世而言,就是與末世災難的連結。 這部份除了板上還躺有幾篇「預言」外,幾位反方基督徒都有類似的言論, 我媽媽也有時會在看同婚相關爭議的報導時,感嘆而說出「末世真的近了」XD 無論如何,相關的解經網路上都有,不贅述。 B1.「無法承受神的國」,基本上就是指得救層面故同性戀行為可說是無法得救的大罪! B2.「同性戀行為」,承上A2.、A3., 是包含「同性性-同性性傾向-支持同婚」等等的一連串的信念與行為。 而同性性傾向/情慾,因為是同性性的「罪因/意念」,基本上是同罪乃至更大的罪; 而「支持同婚」是把「同性性是罪」這個真理給否定, 並且散播至整個社會文化、下一代的異端,故使人跌倒的罪更大。 總而言之,「同性性傾向」、「支持同婚」, 都是與「同性性行為」同等乃至更嚴重的罪。 且基本上三者無法完全切割開來,是同一件事情故林前6:9-10講的「無法承受神的國」,適用於這三個密不可分的罪。 也就是說,無法除去或離開這三個罪,都是無法承受神的國,也就是無法得救。 B3.除去或離開任何罪,靠的唯有是耶穌基督的救贖=因信稱義的恩典。 而真實的信心必須有與悔改相稱的行為 所以,你們當悔改歸正,使你們的罪得以塗抹(徒3:19) 你們中間也有人從前是這樣;但如今你們奉主耶穌基督的名,並藉著我們神的靈, 已經洗淨,成聖,稱義了。(林前6:11) 故要離開任何罪(這邊主要是依循tfnop的觀點), 就必須信耶穌領受因信稱義的恩典, 而「真實的信心必須有與悔改相稱的行為」,反之,不叫做真實的信心, 那就仍然與恩典無份。 從預定論的角度來說明,一個被揀選的人,必須顯示出其真實的改變, 否則我們難以確定他是被揀選的。 而按eno的提示,包含「知罪」、「悔罪」、「不再犯罪」這三個方面。 按以上林前6:11的說法,這些保羅的聽眾也已經都離棄親男色=同性戀的大罪了。 B4.(仍然主要依循tfnop)同性戀者若在伴侶乃至同性婚姻關係中, 若不離開這樣的罪,難以顯示他真實的「知罪-悔罪-靠聖靈(盡力)不再犯罪」; 而同志單身者,除了應離開明顯、外在的同性性行為的罪外, 也應該離開同性性傾向/情慾的罪(這邊是依循以上B2.觀點), 才能顯示這位慕道友真實地「知罪-悔罪-靠聖靈(盡力)不再犯罪」。 而在這些外顯的「離開罪」出現之前, 教會不應該讓他領洗、領餐、宣告其得到因信稱義恩典 (以前受過洗的基督徒,則應該停止其會籍或停止領餐), 否則教會有機會「作假見證」說他得救了, 或是讓其他會友陷入迷惑、破壞教會秩序 (這部份天主教也是如此規範與執行的)。 B5.按照以上,「因信稱義」的恩典要臨到同性戀者身上, 必須有「離開同性戀行為」這個外顯行為來證明他 「知罪-悔罪-靠聖靈(盡力)不再犯罪」。 故這就是同性戀者在接受「因信稱義」的恩典前, 除了「信耶穌」外,要plus的「條件」。 (這邊會與之前「追問反方」系列的提問連結在一起...) -- それはそれ!!これはこれ!!! 忘記旁邊,努力面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6.104.40.25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hristianity/M.1485453569.A.C7F.html
GSXSP: 幾句話交代過去會work是因爲setup完整, 結論正確, 讀者可以 01/27 02:57
GSXSP: 自行補剩下的細節. 你現在是荒謬的結論, 自己當然要思考細 01/27 02:57
GSXSP: 節哪裡 錯, 或是哪個假設有問題. 而且我說的是精簡而細節 01/27 02:57
GSXSP: 顧及. 你寫成這樣要debug更難. 基本上A的緊密關係弄清楚, 01/27 03:02
GSXSP: 就沒有荒謬. B的「得救」定義清楚, 也沒有荒謬. 完全承受 01/27 03:02
GSXSP: 神國之日已無罪. 聖經明確解不會解出要先無罪才能信主. 除 01/27 03:02
GSXSP: 非你「得救」定義不同. 01/27 03:02
GSXSP: 按你定義大概你是愛罪且未得救的人. 01/27 03:03
GSXSP: 其他你都在講tf, 你自己去問他你有沒有誤解他. 前面推文你 01/27 03:05
GSXSP: 問法同樣容易造成誤解. 01/27 03:05
GSXSP: 然後, 若你要認定這些是形式的小錯也可. 結論再加上, 你因 01/27 03:40
GSXSP: 形式的小錯而造成荒謬的結論. 01/27 03:40
theologe: 所謂「荒謬」並不是發生在邏輯上面,而在於實踐上面。 01/27 09:20
theologe: 如果你認為本文沒有荒謬,那麼起碼這的確描繪了反方的立 01/27 09:24
theologe: 場。 01/27 09:24
theologe: 關於A,你還是迴避我問的:不愛那個罪,為什麼要保留? 01/27 09:25
theologe: 所以你保留一堆罪,但那些事情對你都沒有誘惑力,你還一 01/27 09:26
theologe: 直時不時禁不住去做?這到底是什麼情況? 01/27 09:27
theologe: 關於B,你提的小爭議在於林前6:11的解釋。明顯保羅是說 01/27 09:28
theologe: 這些讀者已經脫離那些罪的纏累了,例如親男色=同性戀。 01/27 09:29
特別是
theologe: 所以結論是,本文基本上是成立的。你講的小爭議也影響不 01/27 09:30
theologe: 了大局。 01/27 09:31
theologe: 至於tf他或他們教會的觀點,我內文提到,天主教以及一些 01/27 09:32
theologe: 福音教派是如此實行的:未脫離同性戀前不領洗或/且不領 01/27 09:33
theologe: 餐。所以並不是少數人的觀點,即便你或你的教會不是如此 01/27 09:33
theologe: 實行。 01/27 09:34
theologe: 補充:B4不讓同性戀領洗/領餐,一方面是怕教會作假見證, 01/27 09:35
theologe: 一方面也是怕讓信眾誤以為教會包容罪存在於教會生活中。 01/27 09:36
theologe: tf還有說就是讓該慕道友有更多離棄罪的動力與嚴肅性:回 01/27 09:37
theologe: 到之前的愛神還是愛朋友的選擇,這邊是愛神還是愛罪的選 01/27 09:38
theologe: 擇。總之,教會的紀律帶動信徒/慕道友離棄罪的動力。 01/27 09:38
※ 編輯: theologe (220.130.205.94), 01/27/2017 09:40:02
tfnop: 我在#1OWqqMqB (Christianity)提過的性傾向不為罪,重點在 01/27 09:47
tfnop: 生發性慾的對象是否合乎神的律法,你將此簡化為同性性傾向 01/27 09:47
tfnop: 是罪並不合理。宣揚同婚是社會議題,但在教會中宣揚同婚( 01/27 09:47
tfnop: 包含性行為)不為罪是教義問題,兩者應該分開探討,將此簡 01/27 09:47
tfnop: 化為單一問題亦不合理 01/27 09:48
GSXSP: 你根本還沒搞清楚問題, 兩個爭議不管什麼罪, 正反方, 都有. 01/27 10:33
GSXSP: 你講不清不楚自然依舊不清不楚. 01/27 10:33
GSXSP: 結果還是因定義不清, 解讀錯誤, 導致自認定實踐上的荒謬. 01/27 10:45
GSXSP: tf對性傾向定義看起就跟你不同. 其他教會怎麼做, 要找那教 01/27 10:47
GSXSP: 會的牧長了解他們的理解方式. 01/27 10:47
theologe: 性傾向我跟tf觀點不同,沒錯,這也是我要強調反方信念會 01/27 12:47
theologe: 導出反方自己未必接受的結果。故A部分,tf不接受,但卻 01/27 12:48
theologe: 是由反方基本信念導出的。而且之前G是說性傾向改為性慾, 01/27 12:48
theologe: 那G是接受為罪的。 01/27 12:49
theologe: 我受的訓練,是看「大局」。你要跟我扯什麼定義,我就是 01/27 12:50
theologe: 告訴你,那些定義的差異並不影響結論。性傾向要改為性慾 01/27 12:52
theologe: ,是絕對站得住腳的。性傾向的學術定義就是包含性慾。 01/27 12:52
https://goo.gl/rOHClq "通常,性傾向被歸為三類:異性戀(對異性產生浪漫情感與性的吸引)、 同性戀(對同性產生浪漫情感與性的吸引)、雙性戀(對兩性均能產生浪 漫情感與性的吸引),此外,亦有無性戀(對兩性均無浪漫情感或性的吸 引)的概念。"
theologe: 也可能你們都認為A跟B都沒有實踐的問題,那也很好阿,這 01/27 12:54
theologe: 不就代表本文是描述了反方的立場嗎? 01/27 12:54
theologe: 本文的1.~4.都是由反方基本信念解析出的,基本上是我認 01/27 12:56
theologe: 為是屬於反方的公約數。A群的部分,主要爭議在於性傾向/ 01/27 12:58
theologe: 性慾的納入「同性戀行為」,而應當是站得住腳,因為登山 01/27 12:58
theologe: 寶訓跟馬太福音相關經文的「字面意義」同樣具有「明晰性 01/27 12:59
theologe: 」,難道這時候你們要標準不一地不認登山寶訓的字面明晰 01/27 13:00
theologe: 性嗎? 01/27 13:00
theologe: 正反方的差異,主要在於解經法,還有就是「行義」的方式 01/27 13:03
theologe: 等等,其實不用跟反方混在一起講,因為從方法論、價值優 01/27 13:04
theologe: 先順序等等,都有差異。或許兩邊可以有共通點,但那部份 01/27 13:05
theologe: 若有要談正方再說吧。既然板上都以反方為主,也都認為正 01/27 13:05
theologe: 方屬無稽之談,那真正有想要理解正方時再說吧。 01/27 13:06
再強調一次,同性戀行為是一個整體, 我們若要求一位同志脫離同性性行為。 首先,他必須要有伴侶阿XD 不然就是他/她是找一夜情等等。 故這裡面牽涉到生理(性傾向)-心理(認知-情感-行為) -社會(伴侶關係或一夜情的管道)三層面 所以要求一位同志脫離同性性行為,絕對不是單純的「性行為」, 還包含他的社交圈、人際網絡、 心理與生理(有人就是性慾比較強,有人則相反)狀態等等等。 而保留同性性傾向/性慾,就是讓各種意念的罪乃至所驅動的行為模式產生; 而宣揚同婚,是教義問題,但使人跌倒當然是罪, 散播錯誤的教義=異端,當然也是符合罪的定義。 ※ 編輯: theologe (220.130.205.94), 01/27/2017 13:21:17 ※ 編輯: theologe (220.130.205.94), 01/27/2017 13:42:07
neohippie: 天阿,又來一個「存而不論」... 01/28 01:27
neohippie: 如果你對「同性戀行為」是否是罪是「存而不論」的態度 01/28 01:28
neohippie: 那你怎麼知道自己應該支持同婚? 01/28 01:28
neohippie: 大誡命的愛不包含鼓勵犯罪行為阿 01/28 01:29
neohippie: 最關鍵的問題你推說「存而不論」,但說你支持同婚? 01/28 01:29
neohippie: 不要再胡說八道甚麼林前是在講性頃向好嗎? 根本不通 01/28 01:30
neohippie: 隨便亂改別人論述然後要別人去支持? 01/28 01:31
neo專屬的剃刀真的是很會把人惹毛的東西XD 我已經列#1OFyY3tB (Christianity) 很多次了,neo連看都沒有看,不然就是有看沒有懂XD 這樣叫做學術討論、真誠真意?XD 這個社會政策立場的選擇,牽涉到三個價值的排序或取捨: (1)「保障孤兒寡婦才符合正義/道德/倫理」、 (2)「性應該在婚姻的委身脈絡中才符合正義/道德/倫理」、 (3)「性應該在一男一女的異性戀+婚姻的委身脈絡中才符合正義/道德/倫理」三個價值的優先順位與取捨問題,跟同性性是不是罪一點關係也沒有; 此外,「存而不論」就是「是罪」跟「不是罪」的狀況都一起考慮, 也就是說,我選擇哪個選項,都是「是罪」或「不是罪」都能成立的。 三個社會政策的選項及其價值順位/取捨: 選一.支持同婚=守住(1)及(2),妥協(3)的「名」 (因為反同教會還是可以拒絕證婚或否定世俗同婚的實質意義/合宗教法)。 選二.支持伴侶制=堅守(3),部份守住(1)[有疑義],主動傷害(2)選三.擺爛不選或都不支持=守住(3)[也不完全守住...基本上就是擺爛], 擺爛(1)及(2)但不像選二一樣,以自己的手傷害(2) (伴侶制=同居合法化、給予保障,排擠婚姻制度的獨特性)。 故我選擇順序是選一>>>>選三>>>>>>>>>>>>>選二。 以上選擇跟同性性是不是罪,當然一點關係也沒有, (或者說,「是罪」跟「不是罪」兩種狀況都一併納入考慮了) 而是看如何最大化地守住信仰價值。 選一即便妥協了(3)的名, 但反同教會本來就有權/有能力/有自由保留自己的神聖儀式婚的內涵與實踐; 故「實」可說是沒有妥協的。 neo這次再把這段用剃刀砍掉,那就真的不關我的事了。 明顯證明neo講的「學術」跟「真誠」都是假。 希望不是如此,我對neo還是有期待的。
GSXSP: 大局勒XD 關鍵到現在都看不到還自己認定是形式錯誤. 沒能力 01/28 03:38
GSXSP: 處理細節, 掌握關鍵, 談什麼大局XD. 01/28 03:38
口水跟叫陣很無聊。 請先回答: → theologe: 關於A,你還是迴避我問的:不愛那個罪,為什麼要保留? 01/27 09:25 → theologe: 所以你保留一堆罪,但那些事情對你都沒有誘惑力,你還一 01/27 09:26 → theologe: 直時不時禁不住去做?這到底是什麼情況? 01/27 09:27 還是說迴避這個問題就叫做「有能力處理細節、掌握關鍵」?XD
tfnop: 其實我看不出你列的經文字面明晰性在哪,不如針對經文辯正 01/28 09:16
哪一段經文明晰性有問題?請提出來再討論。 ※ 編輯: theologe (106.104.40.250), 01/28/2017 17:29:03 A群的部份: 我猜tf有問題的是A3, 而G有問題的是A4。 是這樣嗎?(G卡在A4是確定的,所以我等他回應以上問題。) B群的部份,會牽涉到A群,故處理完A群再說。 (還有主要是林前6:9-11的解釋=信念4.的展開) ※ 編輯: theologe (106.104.40.250), 01/28/2017 18:08:09
theologe: 其實A3、A4都會有一些實質的案例或議題要討論,並不是完 01/28 18:10
theologe: 全的形式邏輯問題。而我認為A3、A4背後的實質議題是重要 01/28 18:11
theologe: 的。 01/28 18:11
◎思路整理: 重新梳理過全系列#1OTsB3w7為起點,發展的「追問」、「釐清」, 到目前的「理解」之系列討論串。), 我目前的理解是,A跟B是反方發展愛同志論述所遭遇到的主要危機與轉機。 A跟B,本文各解析為A群及B群,比較好檢視到底是哪個環節出了問題或蘊涵轉機。 幾位板友否定A及B是反方的觀點,但我單純按反方基本信念(解析為1.~4.), 是可演繹邏輯地推論出A及B的必然性。 當然有可能是我推論錯誤,也可能的確指出了反方普遍的盲點, 這就是目前討論的重點了。 ※ 編輯: theologe (106.104.40.250), 01/28/2017 18:54:19
GSXSP: 自己回答啊, 不是說過那問題不限同志也不限正反方嗎 01/28 19:01
※ 編輯: theologe (106.104.40.250), 01/28/2017 19:03:49 我的觀點就是:「保留/活在」跟「愛/樂」是密切相關的,就是A4.阿。 然後呢?你的反駁是? → theologe: 關於A,你還是迴避我問的:不愛那個罪,為什麼要保留? 01/27 09:25 → theologe: 所以你保留一堆罪,但那些事情對你都沒有誘惑力,你還一 01/27 09:26 → theologe: 直時不時禁不住去做?這到底是什麼情況? 01/27 09:27 ※ 編輯: theologe (106.104.40.250), 01/28/2017 19:06:23
GSXSP: 密切相關到底是啥 01/28 19:07
theologe: 我指的是「相關性」。 01/28 19:08
GSXSP: 為什麼你要一直去犯罪? 01/28 19:09
theologe: 是正相關的,即便因果性無法完全確認。 01/28 19:09
theologe: 問你囉?你為什麼要保留某些罪、暫時無法根除? 01/28 19:10
theologe: 除了「愛/樂」以外,還能是出於什麼? 01/28 19:10
GSXSP: 不過已結論就是你自己愛罪而已. 01/28 19:11
theologe: 呵呵 繼續迴避?是你自己說基督徒不可能完全不犯罪的喔 01/28 19:12
theologe: 還是你要改變立場?那這樣B就直接成立了。 01/28 19:13
GSXSP: 除了你自己愛罪之外, 行爲與內心還是有區分. 神看內心, 罪 01/28 19:17
GSXSP: 因罪果, 但區分不想清楚, 可能也是荒繆原因之一. 01/28 19:18
theologe: 你到底為何保留某些罪?怎麼一直迴避呢? 01/28 19:18
GSXSP: 自己去看羅馬書啊 01/28 19:20
theologe: 呵呵 迴避到底嗎? 01/28 19:22
theologe: 罪的奴僕→義的奴僕;後者為何還會犯罪呢? 01/28 19:24
GSXSP: 這種問題你若不自己答, 討論也沒意義. 又不是你不理解. 01/28 19:24
theologe: 我的答案就是因為有「罪中之樂」阿(A4),哪裡沒有答? 01/28 19:25
theologe: 你是贊成還是反對?反對的話請提出理據。 01/28 19:25
theologe: 老我死不乾淨,不就是因為罪中之樂嗎?不然是? 01/28 19:27
GSXSP: 反對: 不見得. 不愛婚外情也可以能在一瞬間產生性慾念頭. 01/28 19:31
theologe: 那不就是愛倫理外的性慾、倫理外的性慾有快樂嗎?XD 01/28 19:33
GSXSP: 但因不愛, 故不必把思想沉浸在裡面. 01/28 19:34
GSXSP: 你在講啥 01/28 19:34
theologe: 有沒有聽過,「嘴巴說不要,身體卻很老實」?XD 01/28 19:34
theologe: 你思想上說不愛,但情感上是愛的。而你的情感可以被你切 01/28 19:35
GSXSP: 那是行動吧 01/28 19:35
theologe: 割掉嗎? 01/28 19:35
theologe: 這就是認知與情感的不協調。行為是再下一步的部份。 01/28 19:36
theologe: (先出門,你有更好的反駁請提出,謝謝) 01/28 19:36
sCHb68: 存而不論能力果實者,不知道開啟覺醒了沒? 01/28 19:40
GSXSP: 不需要再受慾望的轄制; 切掉的是evil desire 而不是情感. 01/28 19:44
GSXSP: 他開很久了, 這次是開同性性行為整個, 很強大. 01/28 19:46
neohippie: 1 跟同婚有啥關係? 孤兒寡婦? 01/29 09:30
neohippie: 2 是包含在三裡面 01/29 09:31
neohippie: 1 不適用、 2 必須只能是3的一部份 (否則不符合聖經) 01/29 09:31
neohippie: 所以根本沒有啥選擇。只有 3而已。 01/29 09:32
neohippie: theologe你的論述完全不通 01/29 09:32
@neo: 同性婚姻在吵的權益問題當然可以歸納為「孤兒寡婦」。 同志伴侶過世後伴侶及子女的遺產、繼承等等,不就是「寡婦/夫」跟「孤兒」? neo論理的能力真的差到這種地步? 放任同性戀者在婚姻以外有性關係,就是在破壞對婚外性行為的道德規範。 伴侶法背後的保障同居概念/生活方式的合法化是會蔓延開來的。 價值(2)當然是存在的。 你對信仰價值的理解那是你阿,你不通,不代表真的不通。 還是你要堅持你的「獨我論」?XD 是是是,neo自己觀點以外的想法,都是「不通」、都是「廢話」, 都可以用「剃刀」砍掉。 什麼「學術」、「真誠」,都是假。 ※ 編輯: theologe (106.104.40.250), 01/29/2017 12:47:00 哈哈 來這個板才看到這種新鮮的辯論法 --不是自己的想法,就說是廢話、扯蛋。 這就是neo等人活在其中的「學術」世界嗎?XD (sCH等人也有類似的表示--說實在,你們的「獨我論」到底有多嚴重阿?XD) ※ 編輯: theologe (106.104.40.250), 01/29/2017 13:14:04 想想,耶穌跟所有的先知大概也都是遭到這樣的對待吧... 當然,到底是我是假先知,還是你們是殺害先知的人, 那就只有讓時間跟聖靈來證明一切吧。 (說實在只是就事論事的學術討論,你們要一直搞到「人」身上去...。 要「談人」又不按信仰的倫理辦事,搞一堆標籤、論斷、陷在誤解/拒絕理解等等; 我看不出你們在聖靈的果子裡;當然你們也看不出我有XD 隨便啦,要「談事」、「談人」、「談罪」,我都可以奉陪。 只要在適當的界線/倫理裡面。) ※ 編輯: theologe (106.104.40.250), 01/29/2017 13:24:29 @G: 所以你切掉evil desire後,為什麼還會犯罪阿?XD 我哪有說要切掉情感?XD--切掉情感的是你吧--把evil desire跟情感切割XD (基督徒犯罪不是因為情感上仍對罪有依戀?否則是為什麼?XD evil desire不是你的情感的一部份嗎?不然是什麼? 你一直迴避這個問題到底,就顯示出你裡面的盲點或問題癥結。) 你的evil desire不是你情感的一部份嗎?你的情感不就是你的一部份嗎? 你重生後還犯罪當然就是因為你還有些依戀沒有對付乾淨!這有什麼好不承認的? 認知、情感、行為三方面的新生命轉變, 就是基督徒的天路歷程、邁向「新生命/自由」之路。 認知上面認為是罪, 但情感層面仍有依戀(改變情感的方法跟改變認知是不同的!), 行為模式上也還沒有完全轉變(改變行為的方法也是與以上都不同!)。 這就是自我統合的失調, (嚴重的話,當然會造成自戕、身.心.社會乃至靈性的傷害等等) 就是羅7。 至於「存而不論」是學術上常用的方法論,你們要妖魔化、誤解到什麼地方去阿?XD 只覺得有點荒謬、可笑的感嘆。 ※ 編輯: theologe (106.104.40.250), 01/29/2017 13:33:37
GSXSP: 對結婚對像以外的人產生性慾但不沉浸其中, 此性慾是慾望但 01/29 19:24
GSXSP: 不見得是evil desire 01/29 19:24
GSXSP: 不受慾望的轄制; 但若犯了罪沉浸其中, 就是慾望的轄制. 這 01/29 19:35
GSXSP: 樣是叫做情感上愛那ok. 那麼, 按著這樣說, 你認為你的歸繆 01/29 19:35
GSXSP: 法的矛盾和荒謬是什麼? 01/29 19:36
neohippie: 胡說八道 繼承。連領養都沒討論了講繼承 01/30 05:51
neohippie: 整個問題顛倒,頭都沒釐清、把尾拿來當主要論述 01/30 05:52
sCHb68: 不意外 (*_*) 01/30 18:19
@neo: 全球乃至台灣同性實質婚的現象,可是現在進行式喔 不要說你們美國自己都合法化了(i.e.法律婚) 台灣的同志早就可以領養了,只是他/她的「另一半」沒有法律地位。 什麼「尾」?XD 這可是早就存在的「現實」阿! 哈哈 neo大概還是回去玩你的唯物論統計吧 論理能力差得很。 sCH連讓威敏信條內在一貫的解釋都說不出來、逃避到底, 還好意思在這邊逞口舌之快?XD 我無法在理論論述層次上尊敬sCH,像其他人給予他的虛名。 雖然我多次釋出善意、希望sCH提出一些自圓其說的解釋, 但他執意要走向不反省、不道歉、不修正錯誤的道路 (然後只剩下對人不對事的酸言酸語或騷擾戰術可以發表), 那只能說是「進入黑暗」,不然叫什麼? 願上帝祝福你,可以早日擺脫這個狀況! @G: 我整理至今,自己也才看得比較清楚我這個歸謬法的重點與意義。 延續以上: 01/28/2017 18:54:19 編輯處的「思路整理」, 反同婚的基督徒,發展「愛同志=除去罪」論述的理論盲點或障礙, 一是A.沒有把同性戀行為的整體(按之前談到的兩個架構)給描繪/勾勒清楚。 二是B.「因信稱義」概念的模糊或認知/體驗不完整。 A的部份以上談很多(但還不夠清楚!), B的部份就是牽涉到「罪觀」、「愛觀」、「救贖/恩典觀」等等等。 (A跟B在理論層次上是有推導關係的,請見本文正文; 或者說,對於A的不同觀點會導致B的不同觀點或問題之出現; 但B會出問題不只是因為A, 而還有「罪觀」、「愛觀」...等等的理論缺失問題) 反同婚方,在這兩項上面都有很明顯的理論缺失。 這是我至今debug的初步結果。 ※ 編輯: theologe (106.104.40.250), 01/31/2017 19:50:25
theologe: 兩個架構是「社會政策」及「人格發展」這兩個架構。 01/31 19:56
theologe: 羅7的自我統合問題,羅8是提出解決的「原則/原理」;而 01/31 19:59
theologe: 這「解決」是要擺回以上兩個架構來建構。這就是把宣教學 01/31 20:00
theologe: 典範轉移為「教牧學」的思維。 01/31 20:00
theologe: 我對於自己這個歸謬法的「解法」,就是1.2.4.的前設,我 01/31 20:06
theologe: 都是否定或頂多部份接受的,3.還好。 01/31 20:07
theologe: 但1.~4.,在反方裡面有基本的共通支持度,或許細微處 01/31 20:08
theologe: 詮釋不同,但基本上都是同意的。故A跟B的挑戰,就會是這 01/31 20:09
theologe: 個系統所會遭遇的「挑戰」。當然有人認為A跟B不是問題, 01/31 20:10
theologe: 那在「愛同志」的論述上面就會走不通;可能他們也不在乎 01/31 20:11
theologe: 。我以下#1Oa6v0Mc,就是對反方前設1.的基本批判立場之 01/31 20:15
theologe: 表明。其他立場的部份,說實在之前都分散地談很多了。 01/31 20:15
theologe: A對於同性戀行為的「整全觀」是正確的,但搭配錯誤的1.~ 01/31 20:28
theologe: 3.的前設,就會出問題(其實也不算什麼大問題;承認獨居 01/31 20:28
theologe: 打錯,獨身的同志保留同性性傾向就不算真正離棄罪,對於 01/31 20:29
theologe: 反方不算問題,只是與一些「實踐」會產生小衝突而已)。 01/31 20:30
theologe: 真正出現問題,還是在於B。但B對於某些教會/某些人來說 01/31 20:31
theologe: 也不是問題,起碼不是實踐問題(不讓同性戀領洗、領餐等 01/31 20:32
theologe: 等,當然教會在實踐上沒有問題),而是教義問題。 01/31 20:32
所以整理想法後,A與B的矛盾/荒謬如下: A是反方會遭遇的實踐問題,以「走出埃及」的尷尬狀況為代表。 B是反方會遭遇或被指出的教義問題。 這部份讓反同婚方自絕於社會溝通、對話的可能性。 就是宗教右派/護家盟的復興或流行問題。 ※ 編輯: theologe (106.104.40.250), 01/31/2017 20:36:33
sCHb68: 感謝您的回覆,同時也與我一起「進入黑暗」了:D 01/31 23:28
neohippie: theologe、美國同志能領養是因為同婚已經過了耶 02/01 01:22
neohippie: 台灣同婚又還沒過,能以同性伴侶的身分領養? 02/01 01:23
neohippie: 真的假的? 02/01 01:23
neohippie: 如果還不行,那你這個就是馬車放馬前面、前後顛倒 02/01 01:24
neohippie: 的論述 02/01 01:24
neohippie: 是先有同婚、才可以以同志伴侶的身分一起領養 02/01 01:24
neohippie: 你說要因為領養的問題支持同婚? 02/01 01:25
neohippie: 有法律地位問題所以可以討論伴侶制阿,推同婚幹嘛? 02/01 01:26
neohippie: 亂七八糟的論述,打哈哈說啥現實? 02/01 01:26
neohippie: 你確定你活在現實? 02/01 01:26
neohippie: 你上面A、實踐問題不存在,二檔的見證就夠反駁你了 02/01 01:41
neohippie: B 的因信稱義就是反對方所在提倡的「實踐」阿 02/01 01:42
neohippie: 護家盟流不流行與為甚麼反對同婚完全是兩回事 02/01 01:43
GSXSP: 只講A: 實踐問題你並沒有放在A的claim裡, 怎麼推論有實踐 02/01 01:43
GSXSP: 問題? 前提與結論若都沒錯, 使用上錯誤可能是因爲如同你的 02/01 01:44
GSXSP: 定義了解不清! 而非前提假設有誤! 另外, 性傾向是光譜每 02/01 01:44
GSXSP: 個人都有同性傾向的話, 是罪與否是看是否沉浸在同性性慾中, 02/01 01:44
GSXSP: 若否, 則戰勝了這個罪的可能. 你要用「性傾向」一詞恐怕 02/01 01:45
GSXSP: 依舊不恰當. 02/01 01:45
@sCH 我對你們沒有任何懷恨、不饒恕、不願和好, 也祝福你們可以討上帝喜悅(即便與我的道路不同)。 要就事論事討論任何事情,我也都沒問題。 所以就不陪你們在黑暗中了^_^ 不過你們若要搞酸言酸語跟騷擾戰術那套, 我就會捍衛應當的個人界線,做適當的反制^_^ (說反制,也不過就是「講道理」跟「指出事實[例:你們在黑暗中]」罷了XD) @neo 台灣法律可以用「個人」去領養, 所以同志伴侶撫養孩子的狀況,是現實中存在的。 http://www.adoptinfo.org.tw/singlea.aspx 關於A,二檔的見證?他連情慾的正常表現都有困難了XD 前面已經講過,一個聞到煙味本來就不喜歡的人,可以宣稱他已經「勝過煙癮」?XD 應該是本來想吸煙想得要死,但又靠主不去吸,或是變成不想吸的狀態, 才叫「勝過煙癮」吧。 二檔只是找到他自己最舒適的無性狀態罷了。 而B,反方的「因信稱義」排除了同性戀者,就是教義問題。 宗教右派就是把福音的恩典層面給扭曲、無視掉, 將宗教信仰作為政治主張的支持手段去運用。 這種教義問題,最終當然也產生實踐問題。 只是明顯出問題的地方,在於認知層面的教義。 其實跟neo在板上討論同婚議題的社會政策層面,我記得是停在 #1OHYcOUy (Christianity) 12/06 □ [討論] 「捍衛婚姻定義」的意涵及其底線 所以這邊neo對我的正方立場如此搞不清楚、如此理解片面, 讓我想起之前一些被neo「略過」的討論部份。 @G 我沒有定義不清。 性傾向就是跟情慾的對象有關,上面都列wiki出來了。 A的實踐問題是其意義所會造成的影響。 A的claim只是單純的演繹邏輯推論之結果,當然不需要談其意義或影響。 (本文正文的A6,當然還可以按演繹邏輯往下推出A7、A8....) 重點在於,一個行為必須要還原至其「整全性」來理解, 我提到兩個架構:生理-心理-社會(社會政策),及認知-情感-行為(人格發展)。 跳開爭議中的同性戀,用「外遇」來理解,或許是可能的例子。 我們不能避開偶發的鳥屎,但我們能避免鳥在頭上築巢... 「築巢」就是在談一個行為後果,其發展的整全性過程: 生理-心理-社會、認知-情感-行為的各層面,都是「因」, 就是一個各層面的「整體」形成的「結構」。 反方不可能接納「同性性傾向」的存在與合理性、合法性, 必定要宣稱這是需要矯治的「病症」(但因為政治不正確而說不出口)。 因為若接納「同性性傾向」,那麼後續的「同性交往/戀愛」, 乃至於「性關係」,就必定是連鎖產生的。 要杜絕「外遇」(社會中或教會中或自己身上可能發生的婚外情), 我們必定除了否定「外遇」的道德性或指出其價值衝突(認知層面), 也要否定「外遇」之情欲的正當性或美好刺激(情感層面), 甚至要否定「外遇」行為的技術層次不可能百密無一疏(行為層面)。 只要有一個層面或關卡放了水 --例如,認知外遇不道德,但無法反駁外遇的刺激興奮感, 那外遇的行為就必然會產生(按社會規範/控制的角度)。 而「解方」,當然必須是整全的「愛」,而非層層圍籬的規條之軍事競賽。 只要用規條,就會有「鑽漏洞/妥協」的可能。 「愛」才可能回到「心板的律」。 所以現在大部份談「外遇」,都會理解到外遇的源頭是夫妻間的「愛」出了問題。 認知、情感、行為上面的各層面, 乃至生理-心理-社會的各層面, 都必須被「愛」澆灌、護理、成全, 人才可能脫離「卑賤」的事。 (當然,我是正方,所以我未必會說「同性戀」是卑賤的事。) 故同性性傾向,當然是同性性行為的一環,並且是關鍵的一環, 因為這就是現代同性戀者進入同性性關係的「源頭」 (當然還有其他源頭,例如聖經裡講的那些暴力、物化、不敬虔等等的「原因」)。 而反方無法證成或補足「走出埃及」工作之合理性論述, 那當然就叫做遇上了A直接導出的「實踐問題」。 當然,台灣的「走出埃及」還沒有投降喔, 也對許多反方而言並沒有任何「尷尬」存在喔。 所以你們不如就大力擁抱、不要避談「走出埃及」吧。 ※ 編輯: theologe (106.104.40.250), 02/01/2017 09:34:41
DarkHolbach: 推同婚幹嘛?伴侶制度通常都是婚姻閹割版,當然推 02/01 09:31
DarkHolbach: 同婚啊,不然咧? 02/01 09:32
DarkHolbach: 好笑的是,反同教會對同志權益沒半點貢獻,然後眼看 02/01 09:32
DarkHolbach: 同婚快過了,才趕快推出個伴侶制來混淆視聽 02/01 09:33
DarkHolbach: 以前怎麼都沒看你們出來講話?假惺惺 02/01 09:33
※ 編輯: theologe (106.104.40.250), 02/01/2017 10:03:26
GSXSP: 看「走出埃及」具體做法如何. 你推的結論無法導出必要實踐 02/01 11:28
GSXSP: 「錯誤的」走出埃及. 矛盾在哪? 你一點也沒回. 這些論據若 02/01 11:28
GSXSP: 沒錯, 使用的人因不懂真正同理與把愛而有悲劇, 那歸繆法基 02/01 11:28
GSXSP: 本不成立. 或是你要因噎廢食. 因人的其他錯誤而說:真理錯 02/01 11:28
GSXSP: 了。 性傾向是否有程度之分?你是否有同性傾向? 準確用詞 02/01 11:32
GSXSP: 就是沈浸在同性性慾中, 你若要用性傾向, 請你說明爲什麼要 02/01 11:32
GSXSP: 用不直接不準確的詞. 有性傾向產生同性性慾, 但每次不沈浸 02/01 11:32
GSXSP: 其中, 直接脫離, 棄絕, 便不是犯罪, 而是勝過罪. 那麼, 即 02/01 11:32
GSXSP: 得有同性傾向/乃至反應性慾, 不見得是罪. 02/01 11:32
GSXSP: 認知到聖靈同在, 決定不進入罪的思想, 轉化情感, 勝過慾望. 02/01 11:39
※ 編輯: theologe (106.104.40.250), 02/01/2017 11:41:24
theologe: 性傾向你要改同性性慾,是沒有問題的;我用性傾向是因為 02/01 11:43
theologe: 那是更整全的概念,因為同性戀裡面有性慾,但不全是性慾 02/01 11:43
theologe: 。但若不否定這個同性性傾向的概念,那也不可能完全否定 02/01 11:44
theologe: 同性性慾的正當性。 02/01 11:44
theologe: 矛盾或實踐問題在於,「改變同性性傾向」的具體作法為何 02/01 11:45
theologe: ,反方說不出個所以然。這部份不可能推說「禱告」、「聖 02/01 11:46
theologe: 靈有各種可能性」,因為既然肯定有各種可能性,那就應該 02/01 11:46
theologe: 「可被觀測」、「可被操作」,而這就是「走出埃及」機構 02/01 11:47
theologe: 要強調的部份。 02/01 11:47
https://goo.gl/8V0mQD 按目前狀況,「走出埃及」的道路是很坎坷的; 而到底是擇善固執的革命還未成功, 還是頑固不知悔改, 那就要請支持「走出埃及」的人,完善之或辯護之。
GSXSP: 不是給你例子同性傾向未必是罪嗎? 02/01 11:50
GSXSP: 沒看到? 02/01 11:51
theologe: 若同性性慾的意念,指向的是無法承受神國的同性性;那麼 02/01 12:07
theologe: 一丁點這種性慾,都是該受譴責的。沈溺其中是一回事,容 02/01 12:08
theologe: 讓其存在,當然就是罪惡(按反方觀點)。 02/01 12:08
theologe: 否則同性性傾向裡的意念,在反方觀點中,如何是可被接受 02/01 12:10
theologe: 的呢? 02/01 12:10
※ 編輯: theologe (106.104.40.250), 02/01/2017 12:14:24
theologe: 「錯誤的走出埃及」?所以就問你們何謂「正確的」阿?XD 02/01 12:20
theologe: 「同性性傾向」的定義就是「恆常地」對同性中喜歡的對象 02/01 12:21
theologe: 會有性慾,這可不是偶發的「鳥屎」而已。 02/01 12:21
theologe: 這樣子不叫做「逆性」?XD 02/01 12:24
GSXSP: 某刻對結婚以外的人產生性慾, 但因不喜歡婚外性慾而不沉浸 02/01 12:39
GSXSP: 其中, 反而棄絕, 算犯罪嗎? 02/01 12:39
GSXSP: 你恆常對所有異性喜歡的對像都有性慾嗎? 02/01 12:40
theologe: 「浪漫愛情」=「性吸引力」,或者說性慾是其中關鍵的層 02/01 12:41
GSXSP: 照你定義, 異性性傾向也是犯罪. 02/01 12:41
theologe: 面,以與友情、親情等等感情區隔,這在學術上是有清楚界 02/01 12:42
theologe: 定的。 02/01 12:42
theologe: 所以你對不應該愛上的人,感覺有吸引力,不該認罪、釐清 02/01 12:43
theologe: 嗎? 02/01 12:43
theologe: 但若男未婚女未嫁,這個性吸引力,就有未來正當的發展可 02/01 12:44
theologe: 能。但同性性傾向在反方來說,有這個空間存在嗎? 02/01 12:44
theologe: 故同性戀者,不但要對不該愛的對象的性慾認罪,還應該對 02/01 12:46
theologe: 自己的這種同性性傾向而認罪,並尋求「離棄罪」的方法。 02/01 12:47
theologe: (反方觀點) 02/01 12:47
theologe: 所以不用拿「錯誤的走出埃及」當擋箭牌,「正確的」就是 02/01 12:48
theologe: 該被提出來、該被尋求/建構出來的。 02/01 12:49
theologe: 「性關係」不是狹隘的「活塞運動」而已,而是一種最高親 02/01 12:52
theologe: 密關係的「合為一體」,不只身體上,也是心理、社會上的 02/01 12:52
theologe: 「合為一體」。舊約談「姦淫」,本來就是在這個生理-心 02/01 12:53
theologe: 理-社會的整全脈絡中去談,特別是「社會」脈絡。 02/01 12:53
theologe: 耶穌談的那節「動淫念」,原文是「想擁有對方」。 02/01 12:54
theologe: 並不是我們現在狹隘的跳躍到「活塞運動」那裡去。 02/01 12:55
theologe: 錯誤的性慾就是想「擁有不該擁有的人」。 02/01 12:57
GSXSP: 你沒能了解性慾/意念產生與受其轄制的差別. 我認為是有差 02/01 13:01
GSXSP: 的; 前面已解釋. 02/01 13:01
theologe: 同性性傾向當然符合你所謂「受轄制」的定義:只愛同性, 02/01 13:09
theologe: 只因自己菜的同性而產生性慾。 02/01 13:10
theologe: 有些專業的「小三」,或是慣常於找小三的丈夫,不就是 02/01 13:11
theologe: 「外遇性傾向」嗎?XD 這種性傾向當然叫「受轄制」。 02/01 13:12
GSXSP: 所以才說你沒了解差異.. 02/01 13:14
theologe: 不然你講一下同性性傾向如何該被接納、如何不被反方認為 02/01 13:16
theologe: 「受轄制」?XD 02/01 13:16
theologe: 男人喜歡男人、女人喜歡女人,是可以被反方接受的嗎?XD 02/01 13:17
theologe: (加一個「恆常」喜歡) 02/01 13:17
theologe: (喜歡換成「戀慕」好了,比較精確) 02/01 13:18
GSXSP: 你戀慕婚外對像, 有辦法完全除去使自己從此不對任何婚外對 02/01 13:29
GSXSP: 像產生任何戀慕嗎? 02/01 13:30
theologe: 所以要就地合法?XD 不是吧,是要持續對付、認罪。故同 02/01 13:31
theologe: 性性傾向不就應該是同樣要被對付、除去的東西嗎? 02/01 13:32
GSXSP: 沒有說合法啊 02/01 13:33
theologe: 恆常喜歡「有夫之婦/有婦之夫」,或恆常喜歡「偷吃」, 02/01 13:36
theologe: 這種「傾向」,當然跟偶一出現的「鳥屎」是兩回事。 02/01 13:37
theologe: 這種「性傾向」當然叫做「受轄制」。 02/01 13:37
theologe: 「同性性傾向」不就是這樣的「受轄制」嗎? 02/01 13:38
GSXSP: 同性性傾向是有能力對同性有親密的喜好, 非指一直有此親密 02/01 13:51
GSXSP: 喜好的對象。有性慾就有能力去戀慕婚外對像, 但沒有要使自 02/01 13:51
GSXSP: 己受此戀慕的轄制. 02/01 13:51
theologe: 「傾向」當然不是指偶一為之的「性慾」... 02/01 15:35
theologe: 慣常於戀慕同性、慣常於戀慕婚姻外的對象... 02/01 15:36
theologe: 我覺得對定義有問題的,不是我耶....XD 02/01 15:37
GSXSP: 你沒看懂我寫的句子吧. 02/01 23:44
theologe: 性傾向不是一種「能力」。 02/02 00:39
GSXSP: 同性傾向是會對同性有耐久的戀慕, 而非必須一直有此耐久戀 02/02 00:50
GSXSP: 慕的對像 02/02 00:50
GSXSP: 亦非必須持續在戀慕中. 02/02 00:56
GSXSP: 不是頻率或才能, 而是可以並可能 02/02 00:59
GSXSP: 這樣合理?好懂? 02/02 01:00
neohippie: XD 完全是在瞎扯。領養問題是跟伴侶問題綁一起的 02/02 01:29
neohippie: 你跟我回說可以個人領養。你在講廢話,當然個人領養 02/02 01:29
neohippie: 沒問題。有問題的是同志伴侶如果一起領養了的後續問題 02/02 01:30
neohippie: 你拿個人領養當主要論述之一是在搞啥東? 02/02 01:30
@neo: 呵呵 台灣同志伴侶遭遇的問題之一就是其中一位領養孩子後, 另一位一同生活、一同撫養、存在百分百的親情,但在法律上沒有地位阿 這個還打過官司、上過新聞了XD 語言概念有這麼難理解嗎?XD neo不算跨一半文組的理組嗎?XD 在台灣,同志伴侶的「實質婚」是現在進行式, (乃至於「儀式婚」也是存在的,台灣少的是「法律婚」的部份。) 有孩子、有財產、有各種伴侶相關的福利利益需求都是現實在運作中的「事實」, 不是你講的什麼先伴侶合法、再談領養合不合法之類的畫餅充飢、空中樓閣XD 故「孤兒寡婦」是現實問題,是隨時會發生的「現在進行式」。 「價值」就是面對現實問題時,「決策」的理由或判斷依據為何。 聖經重視「孤兒寡婦」的社會扶助議題及其價值, 故同志伴侶遭遇這樣的問題,反方才會一直扯什麼「專法」阿XD neo到底知不知道社會上跟板上前面幾個月在討論什麼阿?XD 同婚的「法律婚」層面沒有通過, 難道同志「實質婚」中遭遇的「孤兒寡婦/夫」議題就不存在嗎?XD @G: 這個定義問題有必要搞這麼久?XD 英文: Sexual orientation is an enduring pattern of romantic or sexual attraction (or a combination of these) to persons of the opposite sex or gender, the same sex or gender, or to both sexes or more than one gender. "an enduring pattern"換成量化就是談「刺激-反應」的「頻率」; 就是「動心/性吸引力/性慾/浪漫情感/想擁有他」的對象是同性或屬外遇的對象, 而這種「動心」的對象是同性/外遇範疇,有穩定性或慣常性(enduring pattern)。 或許就是10個同性跟10個異性的性感照片, 同性戀會大多或全部對同性有「動心」; 慣常(精神上或實際)外遇的人, 就是自己老婆的照片跟其他非老婆的照片, 他大部分會選非老婆的照片(不過好像未必互斥XD 大部分男人還是會被各種性感照片吸引,無論是老婆或非老婆XD 實驗設計可以再斟酌....) 任何偷吃的機會/對象,都會讓慣常外遇的人感到興奮、難以自拔; 正如異性戀看到喜歡的異性對象(一見鍾情、在意的對象、...)會有類似情感反應; 同性戀則是針對喜歡的同性對象會慣常有類似的情感反應。 慣常幻想、追求外遇的人,即便只是精神上,我們說他們是「受綑綁」 (會劈腿、外遇的人,通常都會是慣犯); 慣常戀慕同性的人(同性性傾向),我們也說他們是「受綑綁」、 犯了意念上的同性姦淫而慣常「窈窕淑女,君子好逑」的異性戀者,只要舉止及進退合宜, 我們說他是很健康的在適當時機展現他的情慾(當然,若有不合宜處, 例如舉止、進退不合宜,對象或自己是已婚人士等等;他還是要認罪、靠神對付)。 需要注意的是,聖經談的「姦淫」,更多是「社會」層面(可替換為儒家的「禮」), 當然生理及心理還是有,但談到反面的「禁止」,會以社會層面為主。 故「動淫念」也是對於社會規範違犯的一個層面, 而比較少是(現代談性更多談的)生理與心理層面。 這樣對A4~A6還有問題嗎? ※ 編輯: theologe (220.130.205.94), 02/02/2017 15:17:56
GSXSP: 你自己有說:異性性傾向就是對大部分性感對像都會心動, 算 02/02 15:20
GSXSP: 罪嗎? 02/02 15:20
GSXSP: 性感異性. 02/02 15:21
theologe: 不適當的對象,就會有罪。十誡規範的男女或夫妻關係,還 02/02 15:22
GSXSP: 不是講多了就可以避開問題啊 02/02 15:22
theologe: 是在「財產」的語言範疇中去表述的。「動淫念」的原文是 02/02 15:22
GSXSP: 那麼, 異性性傾向是罪嗎? 02/02 15:23
theologe: 「想擁有對方」。意圖擁有不適當的愛情/婚姻對象,就是 02/02 15:23
theologe: 犯姦淫。 02/02 15:23
GSXSP: 按你說法, 會對異性性感心動, 難到有限對像? 02/02 15:24
theologe: 異性性傾向若對象正確不是罪,錯誤的對象,就變成姦淫。 02/02 15:24
theologe: 男未婚、女未嫁;郎有情、妹有意,就叫「適當」。 02/02 15:25
GSXSP: 照你的定義異性性傾向就是罪啊 02/02 15:25
theologe: 強迫、暴力、脅迫的愛,金錢交換的愛,冒犯自己或他人婚 02/02 15:25
theologe: 姻的愛(性傾向),就是罪。 02/02 15:26
theologe: 故適當對象的異性性傾向,就不是姦淫。 02/02 15:26
GSXSP: 沒有其他, 單純因異性性感而心動, 對像不限, 就像你說的, 02/02 15:28
GSXSP: 大部分男人如此, 是罪嗎?怎麼救? 02/02 15:28
GSXSP: 異性性傾向定義沒有對象問題. 02/02 15:29
GSXSP: 按你的解讀就是對異性性感心動頻率高 02/02 15:29
theologe: 你沒看懂?對象哪有不限?對象就是重點。 02/02 15:31
theologe: 「意圖擁有不應當擁有的對象」就叫犯了「姦淫」的「意念 02/02 15:32
theologe: 之罪」。 02/02 15:33
theologe: 異性性傾向當然有可能會有適當的對象,也可能有需要認罪 02/02 15:33
theologe: 的對象;但同性性傾向按反方,全是不適當的對象。 02/02 15:34
GSXSP: 「異性性傾向」這個概念本身沒有對象問題...你又看懂沒? 02/02 15:34
theologe: 當然有對象問題,上面都把wiki的定義給你了。 02/02 15:35
GSXSP: 看到異性性感照片覺得美, 是罪嗎?怎麼救? 02/02 15:35
GSXSP: persons 02/02 15:35
GSXSP: 貼出來自己不看嗎 02/02 15:36
theologe: 所以為什麼說,外遇的問題是夫妻間愛的不圓滿。 02/02 15:37
theologe: 增加正確的愛的對象,就會減少錯誤的愛的對象。 02/02 15:37
GSXSP: 所以看到異性性感照片覺得美, 是罪嗎?怎麼救? 02/02 15:38
GSXSP: 不限對像 02/02 15:38
theologe: "to persons of" "of"就是「有類別」之分阿。 02/02 15:38
GSXSP: ...在講啥 02/02 15:39
theologe: 異性、同性、雙性是第一層,當然還可以往下分層阿 02/02 15:39
GSXSP: 當然分異性同性阿 02/02 15:40
theologe: 難道你是所有「女的」就喜歡?不會有你喜歡的類型? 02/02 15:40
GSXSP: 「異性性傾向」 就是指廣泛異性阿 02/02 15:41
theologe: 呵呵 當然還會有個人喜歡的類型阿;同志圈也有區分一堆 02/02 15:42
theologe: 屬性出來。 02/02 15:42
theologe: 應該是說,同性裡面性感的或合你菜/審美觀,不會變成你 02/02 15:44
theologe: 意亂情迷的情慾投射對象。 02/02 15:44
GSXSP: 所以是會但不見得阿. 但你要說頻率高, 除非你另外把「異性 02/02 15:45
GSXSP: 性傾向」加對象, 否則異性性傾向就是犯罪阿 02/02 15:45
theologe: 我不覺得你忽略異性裡面也有你喜歡跟不喜歡的差別,有這 02/02 15:46
theologe: 麼難懂。 02/02 15:46
theologe: [更正:"忽略"改為"在"] 02/02 15:47
GSXSP: 有類形ok阿, 那看到喜歡類形異性性感照片覺得美, 是罪嗎? 02/02 15:47
GSXSP: 怎麼救? 02/02 15:47
theologe: 「男未婚、女未嫁;郎有情、妹有意」...中文很難懂嗎? 02/02 15:48
theologe: 舉止、進退合宜,很難懂嗎?「犯姦淫」是違犯了婚姻的私 02/02 15:49
theologe: 有性,就是冒犯了其他家族的財產權。 02/02 15:50
GSXSP: 拜託, 想就知道我是在說非結婚對象. 02/02 15:50
theologe: 如果沒有違犯,那有何不可?如果違犯了,認罪很難嗎? 02/02 15:50
GSXSP: 就算未婚, 看到三張性感照覺得美就是ok的? 結了婚就不能 02/02 15:51
GSXSP: 覺得美? 02/02 15:52
theologe: 當然不是在談美,而是「性吸引力」。 02/02 15:52
theologe: 就是想要變成戀愛/結婚的對象。 02/02 15:53
GSXSP: 認罪不難阿, 但是怎麼撤底改掉看到婚後看到其他性感照不會 02/02 15:53
GSXSP: 覺得美? 02/02 15:53
theologe: 要多喜歡該喜歡的對象阿,所以就說夫妻之間的愛需要朝向 02/02 15:54
theologe: 圓滿前進。 02/02 15:54
GSXSP: 那麼怎麼看到性感照覺得一點性吸引力都沒有? 02/02 15:55
theologe: 有調查指出,色情資訊,會造成晚婚,乃至夫妻不幸福。 02/02 15:55
GSXSP: 多喜歡該喜歡的對象就會看到其他性感照覺得沒性吸引力? 02/02 15:56
GSXSP: 怎麼跟多喜歡異性就會覺得同性性吸引力會消失差不多 02/02 15:57
theologe: 人的時間、情慾的能量都是有限制的。再來就是詮釋學談的 02/02 15:57
theologe: 「品味」議題,低俗的品味、高雅的品味;喜歡老婆的品味 02/02 15:58
GSXSP: 性感這麼多, 會產生性吸引力的就是色情嗎? 02/02 15:58
theologe: 、喜歡老婆以外的女人的品味,都是一個培養的過程。 02/02 15:58
theologe: 無論如何,異性戀的路很多、很廣,同性戀是沒有太多選擇 02/02 15:59
theologe: 的,除非他變成異性戀先。 02/02 16:00
GSXSP: 開始扯選擇廣做什麼 02/02 16:00
theologe: 按反同教會觀點,同性性傾向哪裡來的正確對象?XD 02/02 16:00
theologe: 我是說解決問題的「選擇」。 02/02 16:01
GSXSP: 覺得老婆以外的人性感, 是否要救, 怎麼救, 成果如何? 02/02 16:02
theologe: 上面講很多了,不贅述;倒是你談談同性性傾向如何被反同 02/02 16:03
theologe: 教會接納吧?XD 02/02 16:03
GSXSP: 你的救法會使人不再覺得老婆以外的人性感嗎 02/02 16:04
GSXSP: 不會阿 02/02 16:04
theologe: 他整天在逆性地戀慕同性,教會如何接納他這個性傾向,不 02/02 16:04
GSXSP: 成效如此嗎? 02/02 16:04
GSXSP: 並沒有阿 02/02 16:04
theologe: 用叫他改掉? 02/02 16:05
theologe: 他就算獨身,還是一樣對同性會心動、戀慕,教會要接納之 02/02 16:06
theologe: ;跟他說不用改掉嗎?XD 02/02 16:06
GSXSP: 是你要硬把同性傾向當做頻率高, 才會有這種問題 02/02 16:07
GSXSP: 會產生戀慕但不必要產生. 02/02 16:08
GSXSP: 否則你要把異性傾向也處理. 02/02 16:09
theologe: 不用繞回來,到底教會是不是要接納之?他只要一產生戀慕 02/02 16:15
theologe: 就是不正當的對象;所以不需要矯治? 02/02 16:15
GSXSP: 同樣問題;不是在繞;一覺得結婚對象以外的人性感就錯了; 矯 02/02 16:21
GSXSP: 治法有成功案例嗎? 02/02 16:21
theologe: 不成功又怎樣?成功又怎樣?跟同性性傾向是不是該被接納 02/02 16:22
theologe: ,有何關係? 02/02 16:23
theologe: 外遇問題減少了,所以教會如何對待同性戀的議題就解決了 02/02 16:24
theologe: 嗎?XD 外遇問題教會解決不了,同性戀議題又會怎樣?XD 02/02 16:24
theologe: 根本就是無關的兩個題目XD 02/02 16:24
GSXSP: 你自己說沒有成功要不是方法錯不然就是不應該如此矯治阿 02/02 16:25
GSXSP: 哪裡無關了 02/02 16:25
GSXSP: 硬要扯頻率有聽不進問題, 算了。 02/02 16:26
theologe: 你是暗示:治外遇,跟治同性戀,是同樣的方法嗎? 02/02 16:26
GSXSP: 完全沒有。 02/02 16:27
theologe: 既然如此,談同性戀扯外遇做什麼?XD 02/02 16:28
theologe: 話說回來,「想要擁有對方」,也不完全是「性感」因素。 02/02 16:32
theologe: 有些所謂「善體人意的女孩」,不也是外遇常常發生的對象 02/02 16:34
theologe: 嗎?「動淫念」的翻譯還是很有問題。 02/02 16:34
theologe: 性傾向中談的「浪漫情感」或/及「性吸引力」的綜合,是 02/02 16:36
theologe: 可以符應「想要擁有對方」的概念。而不完全是「勃起」等 02/02 16:37
theologe: 等對應「活塞運動」的生理反應,才叫「動淫念」;因為我 02/02 16:37
theologe: 們被翻譯裡面蘊含的儒家禮教給誤導了。 02/02 16:38
theologe: 故異性戀者可以更多回顧、確認、加強夫妻間「彼此擁有」 02/02 16:39
GSXSP: 那一樣; 被某些個性吸引; 提異性性傾向用意為歸繆你的歸繆 02/02 16:40
GSXSP: 論述. 02/02 16:40
theologe: 的「委身」關係,來避開「想去擁有婚姻外他人」的意念; 02/02 16:40
theologe: 那同性戀者要如何轉移呢?同性裡面沒有「適當」的對象讓 02/02 16:40
theologe: 他去加強委身關係,除非把他變成異性戀。 02/02 16:41
theologe: 同性戀以外的意念之罪,都有很多解方,但同性戀的意念之 02/02 16:42
theologe: 罪,唯有脫離同性性傾向才有可能解決。 02/02 16:42
GSXSP: 找不到結婚對象的怎麼辦? 02/02 16:44
theologe: 異性戀者的外遇意念,只要夫妻關係夠健康、強韌,就能 02/02 16:44
theologe: 接住一方一時的迷惘;但獨身的同性戀者沒有接住之的對象 02/02 16:45
theologe: 找不到對象的獨身異性戀,還是可以不斷去尋找他的「窈窕 02/02 16:46
theologe: 淑女,君子好逑」的過程,但反同教會中的同性戀者,沒有 02/02 16:47
theologe: 這個機會。 02/02 16:47
theologe: 獨身的異性戀者,可以跟上帝禱告他未來的另一半;同性戀 02/02 16:48
theologe: 者不行,除非先處理性傾向。 02/02 16:48
GSXSP: 禱告不要產生不合神心意的戀慕, 除非同性戀比較特別所有人 02/02 16:56
GSXSP: 都會時常產生戀慕. 異性戀你也不會常常產生. 02/02 16:56
theologe: 意念之罪要對付(A3),這點應該沒有疑義;無論異性戀、 02/02 16:58
theologe: 同性戀都是如此。 02/02 16:58
theologe: 指出異性戀要對付意念之罪,所以同性戀不用對付?XD好像 02/02 17:00
theologe: 不是這樣子吧XD 所以你講異性戀要對付意念之罪,跟A沒 02/02 17:01
theologe: 有任何衝突。 02/02 17:01
theologe: 你只是在談對付異性戀的意念之罪,不容易;但除非對付外 02/02 17:03
GSXSP: 哪裡說不對付??所謂守獨身, 接受性傾向, 意即接受自己會 02/02 17:03
GSXSP: 產生戀慕但禱告不去產生戀慕. 外遇對象可能, 逃離是一解, 02/02 17:03
GSXSP: 而且是建議解. 02/02 17:03
theologe: 遇的意念之方法,跟對付同性戀的意念之方法,是相同的, 02/02 17:03
theologe: 否則也不能反推什麼...還是你要說外遇的意念無法對付, 02/02 17:04
theologe: 所以同性戀的意念也不需要對付了?XD 02/02 17:04
GSXSP: 解方各有不同處. 02/02 17:05
GSXSP: 別再腦補了. 02/02 17:05
GSXSP: 解方有相似處也有不同. 02/02 17:06
GSXSP: 而且所有的建議最後還是看聖靈怎麼跟那個人同行. 02/02 17:07
theologe: 你講的還是丟回給同性性傾向者去禱告阿XD 02/02 17:08
GSXSP: 反推的是你的頻率定義有誤,不佳 02/02 17:08
GSXSP: 你講找不到結婚對象的不也是丟給他禱告? 02/02 17:09
theologe: 找不到結婚對象的,還可以去追求適當的對象阿 02/02 17:10
GSXSP: 另外具體可以逃離. 02/02 17:10
theologe: 很多教會都有聯誼交友活動的,也有基督徒的網路婚交配對 02/02 17:10
GSXSP: 不是就禱告而不處理 02/02 17:10
theologe: 服務。請問在反同教會中的同性戀者可以嗎? 02/02 17:11
GSXSP: 但整個都是因爲你建立在頻率的奇怪量化. 02/02 17:11
theologe: 若不可以找同性的交友,那就要給他們一個解方、如何轉變 02/02 17:12
theologe: 性傾向。 02/02 17:12
GSXSP: 所以就除了禱告還有其他阿 02/02 17:12
theologe: 什麼奇怪量化,就說是enduring pattern了 02/02 17:13
theologe: 所以就是如何轉變阿 你所謂「正確的走出埃及」是什麼? 02/02 17:14
GSXSP: 逃離或轉變; 找不到結婚對象聯宜交友沒人理, 實際上也是要 02/02 17:14
GSXSP: 轉變阿. 你一直叫他參加聯宜有用? 02/02 17:15
GSXSP: 逃離是做得到的. 02/02 17:15
GSXSP: 轉變本來就難; 因自閉症不會追求人的, 怎麼辦? 02/02 17:17
GSXSP: 奇怪量化就是把非量化的enduring pattern量化成發生頻率. 02/02 17:20
theologe: 我身邊長輩,7、8十歲都還會對女生示好,要他們轉變什麼 02/02 17:26
theologe: ?XD 有人放棄或回歸心如止水是一回事,有人沒有,但只 02/02 17:27
theologe: 要他(異性戀)想找機會,隨時都可行動阿;同性戀可以有 02/02 17:28
theologe: 什麼行動? 02/02 17:28
theologe: 異性戀的昇華,例如說留著一封過去戀人的情書,沈浸思念 02/02 17:30
theologe: 、幻想的浪漫情懷中,有何不可?但反同教會中的同性戀者 02/02 17:31
theologe: 可以把過去戀慕者的物品或詩文留著反覆懷念、將那段同性 02/02 17:32
theologe: 愛昇華、懷念嗎? 02/02 17:32
theologe: 同性戀,左看右看上看下看都是「逆性」,沒有任何出路。 02/02 17:33
theologe: 異性戀者有各種「解方」,根本不可能將二者等量齊觀。 02/02 17:35
GSXSP: 自閉症也沒出路了 02/02 17:48
sCHb68: 「同性戀」跟「異性戀有淫念」,原則上是相同的問題, 02/02 20:32
sCHb68: 就是有人硬要切割、瞎扯一堆自說自話,傻眼(+_+) 02/02 20:32
sCHb68: @G,接下來你可能要爭辯的是何謂「動淫念」了吧… 02/02 20:33
neohippie: theologe你在胡說八道,同志單人領養,另一伴侶要有 02/03 01:26
neohippie: 實質對小孩的父母權力是可以討論,但跟孤兒寡婦有啥關? 02/03 01:27
neohippie: 而且這種東西用遺囑就好了,根本不需要推同婚 02/03 01:27
neohippie: 講了一堆廢話,論述的主要支持論點根本不合理 02/03 01:28
neohippie: 而且你沒事跟我戰科系幹嘛? 我從頭到尾對你都算很客氣 02/03 01:29
neohippie: 都是批論述,頂多講你沒有活出你的信仰 02/03 01:29
neohippie: 沒事跟同是浸信會的弟兄戰學歷和科系喔? 02/03 01:30
neohippie: 真是太有愛了,好棒棒 02/03 01:31
@neo: 戰信仰、戰教派、說別人竄改聖經跟愛罪的人, 跟我談不要戰科系?XD 講不同科系間的訓練與思維不同,這才叫對你客氣、就事論事吧。 你用你科系角度說我講的都是廢話、胡說八道、瞎扯, 我有用我的科系角度用這種情緒用語說你嗎?XD 你的「雙重標準」真不是普通等級的ㄋㄟXD "另一伴侶要有實質對小孩的父母權力是可以討論" 這就叫「孤兒寡婦/夫」的問題,否則你怎麼冒出「父母權力」的概念呢?XD 因為實際的衝突在於領養者過世時或者失去照養功能時會發生。 @sCH、G: 沒錯,按照字面解經高過一切的解經原則反同婚方主要預設1.), 就不該分割異性戀的動淫念跟同性戀的動淫念。 所以呢? 不就證明我的A對反方是成立的嗎? 異性戀的動淫念之前大家怎麼個「妥協法」先不論(耶穌其實是說,挖掉、砍掉!), 同性戀的動淫念就是應該反對到底、找到矯治的方法阿! 獨身但保留/接納同性性傾向/同性情慾的不斷生發, 哪裡叫做貫徹字面解經+守經? 再次證明「妥協主義」就是字面解經的本質※ 編輯: theologe (220.130.205.94), 02/03/2017 11:49:03
GSXSP: 到底妥協什麼 02/03 12:06
GSXSP: 同性傾向不代表會一直發生, 只代表一直會發生. 你知道差異 02/03 12:08
GSXSP: 嗎 02/03 12:08
GSXSP: 獨身並可以心中逃離情慾轄制. 02/03 12:09
theologe: 看不出差異XD 會一直發生vs 一直會發生 ?? 02/03 12:12
GSXSP: 對, 就是你奇怪量化的地方. 02/03 12:30
theologe: 會一直發生vs一直會發生?? 這到底是什麼東西?XD 02/03 16:51
neohippie: 我講過了,這種東西用遺囑就好了,怎麼會扯到 02/04 01:21
neohippie: 以聖經孤兒寡婦的概念然後來推同婚? 02/04 01:22
neohippie: 根本就是胡扯阿 02/04 01:22
GSXSP: 一個是實際發生狀況, 另一個是穩定的個性/人性/性格/傾向. 02/04 03:52
neo才是在胡扯,「遺囑」不是針對「孤兒寡婦」,不然是針對誰? 說你語言跟邏輯能力低落,幹嘛這麼快又證明自己一次?XD G: 請問對反同婚方來說,同性性傾向是正常的、可被接納的人格嗎? 若是正常可被接納,就要讓它有自由發展的空間; 若是不正常不可被接納,就要找到矯治的方法;而不是把自己背不起的軛丟給別人。 ※ 編輯: theologe (220.130.205.94), 02/04/2017 10:23:58
GSXSP: 不喜歡跟人說話交流的內向人格正常嗎? 我們要讓他自由發展 02/04 12:06
GSXSP: 不與人交流嗎? 什麼是「正常」? 02/04 12:06
theologe: 在我們討論的脈絡裡,是指有罪(sin)或沒罪。 02/04 12:13
GSXSP: 那麼, 沒罪的人格就要「自由發展」嗎? 在真理中自由發展才 02/04 12:22
GSXSP: 是解答. 02/04 12:22
theologe: 在真理中=沒罪阿 02/04 12:40
GSXSP: 在真理中發展自然沒罪, 同性傾向不必要犯同性性慾的罪. 02/04 13:12
theologe: 所以「同性性傾向」是在真理中嗎? 02/04 13:23
theologe: 男生戀慕男生、女生戀慕女生,是在真理中嗎? 02/04 13:23
※ 編輯: theologe (220.130.205.94), 02/04/2017 13:24:55
GSXSP: 同性傾向未必要犯戀慕同性的罪. 02/04 13:27
theologe: 同性性傾向=戀慕同性,好嗎?不要再玩文字遊戲了! 02/04 13:30
theologe: 有同性性傾向的人,不準他戀慕同性?? 02/04 13:30
theologe: 那就是說同性性傾向不正常、有罪,不然還代表什麼? 02/04 13:31
theologe: 內向的人不準他獨自閱讀、獨處??除非說內向不正常、有 02/04 13:35
theologe: 罪阿 搞不懂在繞什麼?XD 02/04 13:36
GSXSP: 區別已說過, 你要覺得沒差你就自己玩吧 02/04 13:41
theologe: 說不出來還很大聲?XD 02/04 13:44
theologe: 我的角度,邏輯論辯你們是完全被KO掉了。 02/04 13:45
theologe: G繞來繞去,要不就是妥協於罪可存而不論地保留,要不就 02/04 13:46
theologe: 玩文字遊戲說同性性傾向不代表戀慕同性的罪因乃至意念之 02/04 13:47
theologe: 罪。但根本講不通。 02/04 13:48
theologe: 除非違反1.-3.的預設。 02/04 13:51
theologe: 或是指出A1~A6有哪一點可有效的反駁。講不出來,就是成 02/04 13:53
theologe: 立。這就是論辯的規則。 02/04 13:53
theologe: btw, G繞來繞去這邊是在談A5跟A6,A1~A4都已是毫無疑義 02/04 13:57
theologe: 。但A1~A4成立,A5跟A6豈有不成立的道理?那就是G繞來 02/04 13:59
theologe: 繞去玩詭辯的無意義呻吟。 02/04 13:59
theologe: 違反A,就是反方的自我矛盾或不真誠(故意忽視),這就 02/04 14:02
實踐不出A
theologe: 是結論了。 02/04 14:02
※ 編輯: theologe (220.130.205.94), 02/04/2017 14:12:17
GSXSP: XD 02/04 14:42
GSXSP: 先把性傾向直接定為罪, 再說性傾向是罪很荒謬XDD 02/04 22:48
theologe: 性傾向按罪因及按意念之罪兩個角度定為罪,都是合理的。 02/04 23:23
內向追求獨處,假若獨處是罪,那內向當然是罪、不正常; 同性性傾向追求戀慕同性,而戀慕同性是罪,故同性性傾向是罪/不正常。 ※ 編輯: theologe (106.104.40.250), 02/04/2017 23:26:01
GSXSP: 內向到不願與任何人(e.g. 聖靈) 交流, 又或格性易受情緒控 02/04 23:49
GSXSP: 制但不必要受情緒控制, 格性喜論是非但不必要論人是非 02/04 23:49
正常的內向就是追求獨處=豐富的內在生活; 正常的異性性傾向就是追求適合的異性戀慕對象與關係; 正常的同性性傾向就是追求適合的同性戀慕對象與關係。 要否定其追求,就是否定其傾向;這二者不可能分割。 你說的是不正常的內向,但那不是內向者的本相(本相是以上所謂「正常的內向」), 你頂多說你否定不正常的內向產生的後果,故你反對不正常的內向。 那麼正常的同性性傾向(=最佳化的同性性傾向)的後果你是否接納呢? Biblical literalism預設下的反方不可能接納, 故同性性傾向對反方就是不正常、需矯治的人格特質或狀態。 ※ 編輯: theologe (106.104.40.250), 02/05/2017 01:27:12
GSXSP: 你現在定義的正常又是怎麼來的 02/05 06:22
GSXSP: 性傾向是有此穩定的傾向, 會有與性相關的戀慕, 但沒有非要 02/05 06:29
GSXSP: 有跟性有關的戀慕. 只說戀慕還很模糊. 跟性無關的話, 對長 02/05 06:29
GSXSP: 久佔有關係, 朋友也可能有. 02/05 06:29
GSXSP: 神安排人有此傾向, 不代表要受此傾向的轄制. 傾向本身沒有 02/05 06:33
GSXSP: 問題, 但沉浸在錯誤的戀慕情慾是罪. 你拿異性傾向和同性傾 02/05 06:33
GSXSP: 向, 然後用異性類比同性「正常的」這個形容詞, 並不恰當. 02/05 06:33
前面不是講了, 我們在談的「正常/不正常」是在「有罪=不在真理中/沒罪=不在真理中」的脈絡。 簡單說,同性性傾向的最佳化或最適發展,請問是什麼?或者,存在嗎? 找到適合的同性伴侶並與之相守,基本上是此同性性傾向的同義詞; 若反對之,則應提出其不同的最佳化或最適發展 (若不矯治之的話)。 ※ 編輯: theologe (220.130.205.94), 02/06/2017 00:22:24
GSXSP: 你在形容正常的同性傾向時用的是自己定義的「正常」, 類比 02/06 00:56
GSXSP: 於異性傾向. 02/06 00:57
theologe: 不是這個意思,你沒看懂。 02/07 02:05
theologe: 這裡用到的就是自然法/本性法的概念。 02/07 02:35
theologe: 若同性性傾向是逆性/不自然,就該除去;若不是,那就需 02/07 02:38
theologe: 要說明其自然/正常的發展方向/目標。故我列出的就是一般 02/07 02:38
theologe: 不定罪同性性傾向時會理解的同性性傾向之自然/本性/發展 02/07 02:39
theologe: 方向,要不,就是否定同性性傾向是自然/正常,那就是A; 02/07 02:40
theologe: 要不,就是否定這個發展方向,而另行提供另一個你所謂合 02/07 02:41
theologe: 乎真理的發展方向,但這個方向必須不與同性性傾向的定義 02/07 02:41
theologe: 相違背,或是你要提出一個能說服人的重新定義。不然若違 02/07 02:42
theologe: 背,那等於也是說同性性傾向不自然/不正常,需除去,那 02/07 02:42
theologe: 就仍然是A。你必須說明你的意見跟A之不同,或是其實你就 02/07 02:43
theologe: 是接受A。 02/07 02:43
theologe: btw,自然法=本性法=合乎存有本性的律則=合乎真理=順性。 02/07 02:49
GSXSP: 你上面已自行定義正常的同性傾向. 我前面已說過可能的定義. 02/07 03:47
GSXSP: 神是如此造的, 同性傾向, 但可選擇不戀慕同性. 02/07 03:47
GSXSP: 會戀慕而非必須戀慕. 02/07 03:48
theologe: 同性傾向若不去尋找適合的同性戀慕對象,那就是違反本性 02/07 03:59
theologe: ,那就是A;你若要重新定義他的本性,那就要檢視與A有何 02/07 04:00
theologe: 不同或相同。我想我講的夠清楚了。 02/07 04:00
theologe: 補充:這邊講的本性,不是情慾,而是自然法的概念,就是 02/07 04:07
(neo有提過男人都有多重性伴侶的本能願望,那叫情慾,或不正常/不合乎真理的本性)
theologe: 合乎真理的發展方向。 02/07 04:07
theologe: 要求同性性傾向者選擇不戀慕同性,這就違反其本性了,那 02/07 04:08
theologe: 就是兩條路:1.承認這個本性是不自然的/不正常的,2.重 02/07 04:09
theologe: 新定義其本性(同性性傾向合乎真理的發展方式)。 02/07 04:09
theologe: 而你講的合乎真理的發展方式,其實就是違反同性性傾向, 02/07 04:10
theologe: 不算2.,而是1.。 02/07 04:10
theologe: 這邊的1.就是我的歸謬A。 02/07 04:12
※ 編輯: theologe (106.104.40.250), 02/07/2017 04:20:47
GSXSP: 性傾向本性/慾望 vs 性傾向本質. 本性若定成慾望自然不合 02/07 06:15
GSXSP: 真理. 02/07 06:15
GSXSP: 你只是換了名詞而已. 02/07 06:16
GSXSP: 或者也可以說:不需順從本性發展, 不必受本性轄制. 但「本 02/07 06:20
GSXSP: 性」的存在本身不是問題所在. 02/07 06:20
neohippie: XD 哇,我都沒有對theologe講針對個人的攻擊 02/08 04:51
neohippie: 單純反駁論述,講我語言和邏輯低落 XD 02/08 04:51
neohippie: 真是沒風度 @@ 02/08 04:51
@neo hoho 說我背叛教派,說我跟「所有」基督徒無法溝通, 還有一堆「胡說八道」、「廢話」、OOXX各種情緒性評論, 真是都沒有「對theologe講針對個人的攻擊」阿XD neo式剃刀不但砍掉對手的論證與論點,連自己的話都砍掉了嗎? 語言跟邏輯問題,真的是蠻大的。XD (當然,neo會說,他講的是「事實」,不算攻擊與咒罵XD; 那我評論neo的語言與邏輯能力,也不過就是在談「事實」罷了阿XD) 說實在,neo之前一直說著「胡說八道」的口頭禪, 一邊咒罵我的觀點; 但以上不都澄清了嗎? neo不過就是理虧,故跳來談態度問題吧XD @G 我不只換名詞,論證的範疇也變化了, 其實這樣算起來,我有三個論證了, 1.罪果得出罪因是罪。 2.無法承受神國的罪,其意念也同樣或更嚴重。 3.自然法角度,本性的趨向目標若為罪/不自然/不正常, 則此本性或趨向亦為不自然/不正常/罪。 G只是一直認為存在「方的圓」是合理的(1), 或者只要在神的引導與恩典中,「不小心」的罪是可以「存而不論」的(2) (罪哪來的「不小心」XD--當然,從「罪是病」的東正教角度是可以這樣講; 但這樣就離開反方的「經律主義」及其罪觀了。)。 但G沒有就我的論證去進行反駁,而是提出自己的「概念/定義」(以上兩點), 故嚴格來說,我的論證從頭到尾都沒有被駁倒。 這樣一直重複下去,我想也只是循環而已。 ※ 編輯: theologe (220.130.205.94), 02/09/2017 18:54:55
GSXSP: 因為你根本沒去了解, 只認定是「不小心」「存而不論」繼續 02/09 23:46
GSXSP: 活在自己的論証中. 當你認定自己的假設時自然無法「駁倒」 02/09 23:46
GSXSP: 只有循環. 本性與意念是不同的. 3的推論也假設不明. 02/09 23:47
neohippie: 我當然認為你在胡說八道,但這還是論述評論阿 02/10 01:45
neohippie: 如此的沒風度,居然有臉要求其他板友跟你好好討論? 02/10 01:46
neohippie: 而且你的論述不符合浸信會的教派立場是事實 02/10 01:47
neohippie: 你也沒有拿出合理論述解釋為甚麼總會的立場是錯的 02/10 01:48
喔 我仔細寫論證叫做沒風度、胡說八道, 你滿口別人在胡說八道、廢話、胡謅,就叫做「有風度」?XD neo被一堆人評為雙重標準原來不是空穴來風。 浸信會強調小會自治、排除總會的信仰箝制, 這都有歷史文件證明的,你只是「略過」而已XD 抓著總會來講,你只是滿頭包而已XD 例如之前講到按立女性牧職,美南總會不同意阿, 但為什麼美南眾教會還是按立了一堆女性牧職?XD 更不要說臺灣浸信會雖然跟美南有淵源, 但仍是獨立於美南浸信會, 我們也早就同意按立女性牧職了阿, 而且臺灣的聯會管不了小會,這是浸信會的傳統阿。 再者,全世界的浸信會聯會,美南為何脫離, 不就是因為女性按牧、同情同性戀等等議題嗎? @G: 本性是第三論證,意念是第二論證。 你自己就根本沒理解清楚,然後跑來批評我的理解問題?XD 我論述的清楚的很,是你不願誠實面對你的講法的曖昧,以及脫離經律主義的預設。 ※ 編輯: theologe (220.130.205.94), 02/10/2017 09:13:24
GSXSP: 你的等價敘述:「 我就是要扎稻草人, 你說你不是稻草人也沒 02/10 09:44
GSXSP: 用, 稻草人就是該被扎, 除非你能論述稻草人不該被扎」 02/10 09:44
GSXSP: 你讀清楚點吧. 02/10 09:46
theologe: 開始扯一些有的沒的?預設1.-3.你妥協了哪些,A1-A6你駁 02/10 10:11
theologe: 倒了哪些,論證是?無法回到論辯的正軌與ABC,口水跟叫 02/10 10:12
theologe: 陣有何意義? 02/10 10:12
theologe: 我可以接受G說他不是經律主義或者典型的經律主義,但其 02/10 10:14
theologe: 他沒有理性論述的口水就免了。 02/10 10:15
theologe: 簡單說,預設1.跟3.合起來就是「經律主義」,預設2.跟4. 02/10 10:19
theologe: 是這種經律主義常被提出來的觀點。我的A跟B就是在這個經 02/10 10:20
theologe: 律主義預設下導出來的合演繹邏輯,但不合直觀的兩個觀點 02/10 10:21
theologe: 。而這就是我對於反同婚方的基督徒遭遇的思想盲點的歸謬 02/10 10:23
theologe: 分析。我的論述差不多完成,但反駁者應該要證明在經律主 02/10 10:24
theologe: 義預設下,可以避開這兩個A跟B的實踐與教義問題。 02/10 10:24
theologe: 提不出來就算了,反正之後大家遭遇到例如我前面貼的 02/10 10:28
theologe: https://goo.gl/dyH6qE 這樣的B觀點,請想清楚你跟對方 02/10 10:29
theologe: 的同或不同處在哪裡,以及為什麼同或不同。我想這就是我 02/10 10:33
theologe: 的這個歸謬法所要處理的東西。可以理解或不可以理解我的 02/10 10:34
theologe: 思路與論證都不是什麼了不起的事情。只是在還未看到前述提 02/10 10:35
theologe: 到的對於經律主義預設的表態,還有A1-A6明確的用經律主義預02/10 10:36
theologe: 設來駁倒之前,我看不出我的論證哪裡有不成立的理由。 02/10 10:36
※ 編輯: theologe (220.130.205.94), 02/10/2017 10:40:03 經律主義在同婚議題上,必然會導出A跟B兩個在實踐與教義上有爭議, 並且會妨礙反同婚方做「愛同志」論述之建構的盲點。 這就是我以上一大串的系列論述所要論證的命題了。 ※ 編輯: theologe (220.130.205.94), 02/10/2017 10:56:52
GSXSP: 都說過不必要導出, 細節問題都講了... 本性易怒, 而知道人 02/10 14:30
GSXSP: 的怒氣不成就神的義, 得以克服不受不必要的怒氣轄制, 脫離 02/10 14:30
GSXSP: 罪, 他的本性依舊可能易怒. 02/10 14:30
GSXSP: 你要照你的稻草人定義和假設自己玩我也不好插手. 02/10 14:31
後來他再發怒,不就叫「不小心」?XD 他只要跟神認罪,不就叫他的不小心被存而不論了?XD 我沒有誤解你,是你自己在證明你自己。 邏輯沒有「不必要導出」這種東西, 前提齊備了,結論就會導出來。 這可不是什麼討價還價的市場買菜阿XD 你只是在凹「被原諒的犯罪」不叫沒有「離開罪」而已, 這就是在談「不小心」跟「存而不論」。 而根本沒有正視我的三個論證根本沒什麼「必不必要」的問題。 1.罪果是罪,得出罪因是罪。 2.無法承受神國的罪,其意念也同樣或更嚴重。 3.自然法角度,本性的趨向目標若為罪/不自然/不正常, 則此本性或趨向亦為不自然/不正常/罪。 歸謬A只是在談「是罪」,歸謬B才是談「不被原諒」; 故你說易怒的人若不小心再犯罪 (若他易怒的本性沒有改變,怎麼不可能再生氣呢?--這邊頂多G要凹「方的圓」), 並沒有脫離「他犯罪」的事實(歸謬A成立), 只是很快跳入「他會被原諒」的結論(歸謬B因為有預設4.,故跟發怒的罪不同等級)。 ※ 編輯: theologe (220.130.205.94), 02/10/2017 15:14:16
theologe: 一個易怒的人變得不再易怒,這就叫本性改變了阿XD 02/10 15:21
theologe: 一個同性戀者不再追求戀慕同性,那他的同性性傾向不就改 02/10 15:22
theologe: 變了嗎?所以哪來的性傾向不變,然後卻可以不再追求戀慕 02/10 15:22
theologe: 同性呢?人的本性或人格,不是理智決定的事項。 02/10 15:23
theologe: 問題是「如何改變」,而非「不改變也不叫活在罪中」。 02/10 15:26
theologe: G一直在凹「方的圓」,因為他明顯跳過一些他不想面對的 02/10 15:27
theologe: 「正題」。 02/10 15:27
※ 編輯: theologe (220.130.205.94), 02/10/2017 15:31:23
GSXSP: 1發怒不見得是不好 2我沒說之後有「不小心」發怒 3你還是繼 02/10 16:19
GSXSP: 續誤解的很高興 4 不必要導出就是指前提假設不夠, 或定義 02/10 16:19
GSXSP: 不佳. 怎麼會沒有「不必要導出」?有學過羅輯嗎? 02/10 16:19
1.那當然只是假設發怒是罪囉;不然怎麼類比同性戀? 2.不然易怒但不受轄制的人就不會發怒嗎?XD 若發怒了,請問原因是什麼?算不算罪?(假設發怒是罪、是殺人的意念) 3.口水很無聊 。 4.我的定義都有出處,wiki跟估狗都找得到,你認為那些定義都不佳, 但你的定義又是從哪裡來的呢? 是你一直凹的定義不佳,還是我找的一堆公認的定義不佳呢?XD 口口聲聲前提假設,請問你有對1.-4.的預設表達立場過嗎? [前面有說明,1.&3.就是「經律主義」的內涵;2.&4.是此經律主義常見的觀點。] 你有用1.-4.的預設去駁倒過我的A1-A6,或B1-B5嗎? [經律主義就是反同婚方的重要方法論或釋經學,你頂多說你不是接受全部的經律主義; 但說實在我是認為G沒有要丟棄經律主義,起碼是曖昧立場。] 你從頭到尾只有在發表你自己的定義而已,也不知道你的定義出處在哪裡 為什麼性傾向只是一種可收發自如的「能力」而已? ※ 編輯: theologe (106.104.40.250), 02/10/2017 21:13:37
theologe: 你的定義的預設又是什麼?你用什麼預設在反駁我的歸謬? 02/10 21:14
theologe: 交代清楚的人一直是我,曖昧不明在暗處的則是你們。 02/10 21:15
※ 編輯: theologe (106.104.40.250), 02/10/2017 21:47:50 同一組預設,可以導出不同的結論,這樣才叫做之前的結論「不必然導出」。 而「經律主義」是反同婚方很普遍的方法論, G同意、反對,或部份同意部份反對經律主義呢?dochi? G要說經律主義不必然導出A跟B, 那就要麻煩他導出不同的結論阿。 並且需要釐清他用的預設是什麼, 與我刻畫的反同婚方經律主義預設1.~4.有何相同或不同。 那個「性傾向只是一種可收發自如的『能力』」的定義更是需要釐清其出處。 ※ 編輯: theologe (106.104.40.250), 02/10/2017 21:58:50
GSXSP: Wiki定義也討論過了, 發怒你還是沒想清楚. 02/10 23:10
GSXSP: 好久之前就已澄清過並非收放自如的能力..你繼續活在自己的 02/10 23:13
GSXSP: 稻草人世界吧. 02/10 23:13
→ GSXSP: 同性傾向是會對同性有耐久的戀慕, 而非必須一直有此耐久戀 02/02 00:50 → GSXSP: 慕的對像 02/02 00:50 → GSXSP: 亦非必須持續在戀慕中. 02/02 00:56 → GSXSP: 不是頻率或才能, 而是可以並可能 02/02 00:59 → GSXSP: 這樣合理?好懂? 02/02 01:00 「可以並可能」不叫做「收放自如的能力」?XD 麻煩你說明一下什麼叫做「性傾向/人格特質=可以並可能」, 還有你這個定義是從哪裡來的? 其他口水跟叫陣,我還是略掉。 雖然你一直用下去,我難免跟之前一樣會略不掉,然後回個幾句。 但這就是選擇:要理性討論,還是要比互罵的修辭能力。 ※ 編輯: theologe (106.104.40.250), 02/10/2017 23:33:53
theologe: 然後對於經律主義的立場,你還是逃避表態。 02/10 23:35
theologe: 另外補充你的定義的例子:「內向=可以並可能愛獨處」? 02/10 23:37
theologe: 「易怒=可以並可能愛發怒」? 到底這種概念從哪裡來的 02/10 23:39
theologe: ?根據何在? 02/10 23:39
theologe: 「同性性傾向=可以並可能愛同性」?--這是正題。 02/10 23:40
※ 編輯: theologe (106.104.40.250), 02/10/2017 23:47:04
theologe: 對,我是用trait(人格特質)來理解性傾向,歡迎neo或其 02/10 23:54
theologe: 他人指正或吐嘈。 02/10 23:54
theologe: 而G看來不是用trait來理解?或者他理解trait為「可以並 02/10 23:55
theologe: 可能」?這個要G自己澄清了。 02/10 23:56
neohippie: trait 有很多種,是在講哪種? 為甚麼用trait? 02/11 01:26
是跟「enduring pattern」的概念相連接。
GSXSP: 並非收放自如的能力,而是傾向,會愛上通性;非必定愛上同 02/11 02:29
GSXSP: 性。其實也不是口水叫陣,而是描述你的行為。 02/11 02:29
GSXSP: 所謂人格特質也不是如你用發頻率理解。 02/11 02:31
GSXSP: 內向是本身可以/可能/容易由獨處得到滿足與休息,但非必須 02/11 02:39
GSXSP: 獨處。 惟獨處本身ok. 不宜的易怒是可以/可能在受小刺激下 02/11 02:39
GSXSP: 不適宜的發怒,而非一定要這樣發怒。 是你在用頻率來定義特 02/11 02:40
GSXSP: 質,自己貼的wiki不仔細看。 02/11 02:40
theologe: 要做實證時,或人格檢測時,「頻率」當然是重要依據。 02/11 02:45
一個跟異性發生過性行為的人,但缺乏浪漫或情感上的耐久吸引也不是異性戀。」 請問性傾向的概念之關鍵是「會,但非必定;可以並可能」嗎? 你說要仔細看,那麻煩你說明一下你是怎麼看出你的定義的? 其實之前貼的英文wiki的定義就把關鍵寫出來了, "an enduring pattern of romantic or sexual attraction (or a combination of these) to persons of..." 怎麼會是「會,但非必定;可以並可能」呢? 我才想問你看到哪裡去了呢XD 宣稱你自己的結論(包含對我的動機、態度等等的論斷), 但沒有論據,這就叫「口水&叫陣」; 什麼叫論據?如同你要求我的, 釐清預設、 定義或概念的來源根據、 演繹推論的合乎邏輯規則。 這些都是我這些系列文在做的事情, 但你的反駁有符合這些標準嗎? 你的預設有釐清嗎? 你的定義/概念的來源根據有清楚嗎、理解正確嗎? 你的命題為何、推論在哪邊?--就算有也沒有完整表述。 我的論證,單純歸謬A就可以舉出三個, 而你合乎以上論證標準的反駁,到底在哪裡? 你到現在也沒有對經律主義做出表態, 所以你的預設到底跟我刻畫的經律主義的四個預設同或不同、差異在哪裡, 都不清楚。 而你自認為比我更「仔細」、「看懂」的wiki定義, 我看來你是漏洞百出、沒有掌握要點的(以上已經列出根據); 然後你對於A1~A6到底駁掉了哪幾個、論證為何,也看不到、說不出來。 你可不可以證明一下你那些「評論」不是「口水與叫陣」呢? ※ 編輯: theologe (106.104.37.248), 02/11/2017 03:36:28
GSXSP: 耐久並非發生頻率阿... 都講過了 02/11 05:35
GSXSP: 證明啥阿,你能證明你在版上所有的文章並非都是胡言亂語嗎 02/11 05:36
GSXSP: debug本來就是講重點阿,你不接受重點我講其他做什麼? 不 02/11 06:48
GSXSP: 該由頻率來解讀耐久。實際上要知道是否有, 可以有個測試。 02/11 06:49
GSXSP: 但,是同性傾向,不表示要一直發生。認為自己解讀定義正確 02/11 06:49
GSXSP: 而不討論定義,轉向其他問題的是誰? 02/11 06:49
theologe: 你這段說明/證明了什麼?XD 我的問題你一個都沒答XD 02/13 09:38
GSXSP: 閉上眼睛當然看不到 02/14 01:03
theologe: 我的問題還要重問一次嗎?XD 我花這麼多時間把對你的問 02/14 08:27
theologe: 題整理清楚,你還是這種左閃右躲的態度嗎?口水太多。 02/14 08:28
theologe: 對於「歸謬法」的詮釋與意義,我前面也已經多次闡述,只 02/14 08:30
theologe: 是你也是有看沒懂吧。我想討論是會有極限的,到此為止吧 02/14 08:31
最後,或者一直,把討論卡住的, 是你那來路不明的「會,但非必定;可以並可能」之定義, 不是其他。 當G一直強調「定義」、檢討他人定義的時候, 或許他自己的定義如何釐清才是真正的盲點所在。 不只是跟我討論,之前板上他跟一些人的討論, 也可以看出這個現象。 懂得釐清自己的定義,才有可能好好理解他人定義的源出與考量, 做公允的、建設性的溝通與對話。 要談「定義」,其實還是要回到「概念」的梳理; 我的角度是如此,未必是最好或最對,但供G及其他人做參考。 ※ 編輯: theologe (220.130.205.94), 02/14/2017 08:44:52 補充一下,例如憂鬱症怎麼確定、量表怎麼設計, 就是要看其憂鬱症狀發生的頻率與穩定性。 任何心理病症、症狀、現象,除非能夠找到直接的生理機制, 否則我們就是觀察其發生頻率及穩定性(量上,或質上), 這就叫enduring pattern。 這跟「會,但非必定」或「可以並可能」,根本是風馬牛不相及。 我不知道G這個定義是哪裡來的。 ※ 編輯: theologe (220.130.205.94), 02/14/2017 09:14:00
GSXSP: 憂鬱症跟本性比? 同性傾向變病症了? 02/14 13:36
GSXSP: 本性就是穩定性阿,拿頻率當定義才奇怪吧 02/14 13:38
GSXSP: 有此本性不表示要一直發生,很難懂嗎? 02/14 13:38
GSXSP: 你有反駁「有此本性不見得要一直發生」的例子嗎? 02/14 13:39
wiki 模式(英語:Pattern,源自法語:patron),在物體或事件上,產生的一種規律變化與 自我重複的樣式與過程。在模式之中,某些固定的元素不斷以可預測的方式週期性重現。 最基本而常見的模式,稱為密鋪,具備重複性以及週期性兩大特徵。找尋出固定模式是人 類基本的認知功能之一。 「規律變化與自我重複的樣式與過程」、 「重複性以及週期性」就是「頻率」阿。 另外,估狗"enduring pattern", https://psychcentral.com/personality/ 就會發現同時有用在人格特質跟人格違常上面, 而這二者也是有關係的。 例如neo之前提的Big Five, 或是各種人格學說最早追溯到的希臘體液說, 也是用來處理「人格違常」, 當然,何謂正常、何謂不正常,這是另一個話題了。 「有此本性不見得要一直發生」, 這叫「壓抑」,就是反對這個本性阿XD 怎麼會是這個特質/本性/傾向的定義呢?XD ※ 編輯: theologe (220.130.205.94), 02/14/2017 15:14:48
GSXSP: 不見得是壓抑。如果你覺得用頻率和週期性來定義人格特質恰 02/14 16:33
GSXSP: 當,那我沒什麼好說. 02/14 16:33
除非你找到別的定義依據,不是嗎?
GSXSP: 本性-想法-行為,你是直接用想法和行為定義本性。 02/14 16:42
有規律地「發生」,未必是發生「行為」, 也可能是「感受」或深層的願望。 就同性性傾向而言,當然就是戀慕同性的願望、感受、念頭,乃至行為了。 總之,「不見得要一直發生」,除了壓抑外,你頂多說擋在哪個階段或範圍, ...其實都叫「壓抑」,不是嗎? 如果都沒有發生,那不就叫改變性傾向了? 例如,看到符合自己菜的對象,卻一點動念、感受都沒有。 ※ 編輯: theologe (220.130.205.94), 02/14/2017 17:04:26
GSXSP: 看動怎麼樣的念, 異性戀看到自己菜的婚外對象會一點動念感 02/14 17:49
GSXSP: 受都沒有嗎? 沒有的話還是異性戀嗎? 02/14 17:49
GSXSP: 定義依據只是你說了算而已, 並不會使頻率型定義恰當化 02/14 17:52
「規律變化與自我重複的樣式與過程」,要量化的話,是頻率, 要質化的話,又是別的表述。但無論如何,離不開這個定義。 你不同意,然後還想推你的那個定義, 那就麻煩你拿出根據來,否則不需要逞什麼口舌之快,什麼叫「我說了算」? 我給的雖然只是估狗跟wiki,但也是根據。你的根據在哪邊呢? 異性戀當然有可能動念,所以大衛晚年也犯罪阿。 這有什麼好大驚小怪的嗎? 都討論過了,按反同婚方/經律主義, 再怎麼婚外情、離婚再娶,或任何精神出軌, 都還是在「異性戀」的範疇,都是可以被原諒與接納的。 但同性戀就算兩情相悅,都不可以;更別提什麼意淫、戀慕人了。 我不覺得這有什麼好凹的,在反同婚方, 異性跟同性就是不同標準。 異性戀的出軌可以被原諒,同性戀不可以;因為後者沒有脫離性傾向就沒有脫離罪。 同性戀戀慕同性在任何情況下都是罪,故悔改了但沒有脫離此性傾向就是在罪中; 而異性戀即便對婚外對象動心乃至採取行動,只要認罪悔改即可。 ※ 編輯: theologe (106.104.37.248), 02/14/2017 19:34:17
GSXSP: Wiki也是你在自己硬偏量化。 02/14 23:48
GSXSP: 異性動念例子先在是你在凹,偏離本性討論. 02/14 23:49
GSXSP: 定義基本上本來就是人說了算。 02/14 23:50
「規律變化與自我重複的樣式與過程」怎麼凹成你講的 「會,但非必定;可以並可能」呢? 定義現在對你而言是「人說了算」喔?XD 那你從頭到尾跟我凹這個定義凹這麼久, 最後竟然沒有任何客觀的標準, 是凹辛酸的喔?XD ※ 編輯: theologe (106.104.37.248), 02/15/2017 00:36:42
theologe: 好吧,我相信有很多是面子問題。如果你有如何釐清定義的 02/15 00:44
theologe: 標準/判準或概念、作法,那再來討論吧。否則就停在這邊 02/15 00:45
theologe: 好了。 02/15 00:45
GSXSP: 準則是這樣定義有沒有意義 02/15 05:29
GSXSP: 所得到的insight 是否合理 02/15 05:29
GSXSP: 你twist的頻率定義 得到不合理的結論, 然後拿來nullify 其 02/15 05:31
GSXSP: 他premise,這本來就你自己的問題 02/15 05:31
theologe: 「規律變化與自我重複的樣式與過程」為什麼不是頻率? 02/15 09:26
theologe: 你好歹也說明一下吧。不然要逞口舌之快,誰都會,不是嗎? 02/15 09:27
GSXSP: 你pattern的wiki講的是「週期性」重現的特徵,像是幾何圖 02/15 12:48
GSXSP: 形重複。感情的發生或人格疾病根本不是週期性的。你以為月 02/15 12:48
GSXSP: 經阿? 02/15 12:48
GSXSP: 會出現,但不必要總是出現。就算出現,也知道自己的狀態, 02/15 12:52
GSXSP: 想法行為都不受其轄制. 02/15 12:52
GSXSP: 用不符事實的定義,引用再多有用嗎? 02/15 12:54
GSXSP: 只是自己在亂套而已. 02/15 12:54
呵呵 穩定性要量化、調查,頻率當然其中一種指標阿,你有別的指標很好, 但說頻率是亂套、不符事實,那是你要證明的事情。 當然頻率或週期不可能準確如月事(其實月事也未必準確), 畢竟生活裡面各種大小事充斥,都會影響注意力。 但內心的渴望會一直存在, 或者遇到對的對象、對的時刻等等,就會冒出來。 量化調查不可能絕對到,如同「請問你多久發情一次?」XD 但是可以拉大區間或設定條件,來找出這個穩定性或頻率, (我們自己都可以觀察自己,大概多久會想吃一次OOXX,雖然不是完全準確的時間; 但拉大區間可看出趨勢或頻率的穩定性) 例如一個月內,會有注意到、戀慕多少同性或異性; 或是我前面講的拿一堆同性跟異性的照片來看....; 或是一個什麼樣的生活週期或事件後等等; 總之,實驗或量表要怎麼設計,那是另一個問題; 你跟我挑剔週期/頻率/穩定性的概念本質不過就是口舌之爭。 但無論如何,講「冒出來」是不是受轄制,那是後面壓抑不壓抑、昇華不昇華的問題; 但不代表不會「冒出來」(不冒出來,怎能說有這個性傾向?)。 而「冒出來」就是同性情慾,按反方,除了是罪還能是什麼?這還能被你怎麼凹呢? ※ 編輯: theologe (220.130.205.94), 02/15/2017 13:43:34
GSXSP: 一直存在而非一直發生。 發生的感受也不見得是罪. 沒有awar 02/15 14:25
GSXSP: eness而沉浸其中才是問題. 不斷提 「口舌之爭」和「凹」就 02/15 14:25
GSXSP: 是你逃避的方式,自己愛玩口水戰。 02/15 14:25
GSXSP: 判斷一個人的人格特質和這個人實際上的人格特質, 兩件事, 02/15 14:27
GSXSP: 你不斷用頻率與判斷來做定義而已。 02/15 14:27
theologe: 算了,斷言都是你在提,說明都是我在做XD 02/15 14:45
GSXSP: 講比較長的錯誤套用論述還是錯誤,你要閃避或繼續凹都沒什 02/15 15:15
GSXSP: 麼用。點的很簡單, 你一直在繞到別處而已。 02/15 15:15
同性情慾來的時候,「發生的感受也不見得是罪」 那是什麼? ※ 編輯: theologe (220.130.205.94), 02/15/2017 15:28:54
GSXSP: 發現自己的情感但不見得要受到慾望的轄制,情感和想法不沉 02/15 23:28
GSXSP: 浸在不合真理的慾望裡。 02/15 23:28
「自己的情感」是什麼? 「戀慕同性」的情感一閃而逝就被壓抑住, 所以不算罪? ※ 編輯: theologe (106.104.37.248), 02/15/2017 23:47:48
GSXSP: 不是壓抑阿 02/16 02:38
GSXSP: 而是知道要躲避試探 02/16 02:40
GSXSP: 試探不是罪,落入試探才是罪。 02/16 03:23
好吧,換個詞 「自己的情感」是什麼? 「戀慕同性」的情感一閃而逝只是「試探」, 所以不算罪? 「一閃而逝」的淫念,不是淫念? 跟我理解的「不小心」,有何不同? ※ 編輯: theologe (220.130.205.94), 02/16/2017 08:26:14
GSXSP: 不小心意即不注意,不去躲避。若知道自己的狀況,卻對自己 02/16 09:29
GSXSP: 自信過份不躲避,才叫不小心。 02/16 09:29
GSXSP: 情感不是整天發生,每人狀況也不同 02/16 09:30
GSXSP: 正常的生活,遇到人,戀慕同性的人格,都是試鍊。心裡動了 02/16 09:35
GSXSP: 念頭,就是試探的開始。不落入試探,就不是罪。 02/16 09:35
GSXSP: 這自然不是用「不小心」來形容。小心仔細還是有可能「發生 02/16 09:38
GSXSP: 」。 02/16 09:38
無論如何,不都發生了嗎? 戀慕同性的念頭,就是淫念,就是罪,不是嗎? 我本來提「不小心」是想說你要用這點來脫罪, 你現在自己否定掉了, 那戀慕同性的淫念要如何脫罪呢? ※ 編輯: theologe (106.104.37.248), 02/17/2017 03:43:36
GSXSP: ...解釋完「發生」不見得是罪了;conflicting thought, 選 02/17 08:29
GSXSP: 擇正確的方向indulge 02/17 08:29
GSXSP: 你有了生氣的情感,感覺想要發怒,但可以決定選擇不亂發怒 02/17 08:33
GSXSP: 。 不壓抑,也不是不小心。 02/17 08:33
GSXSP: 情慾則是要逃離 02/17 08:34
GSXSP: 發生了感受,不見得念頭要跟進,也不見得要成為淫念。 02/17 08:46
「不見得」? 講過了,第一,「偶然就是必然」, 你所謂「不見得」,指的是每次都能「不成為淫念」? 若不能,這個「偶然」的「必然」之原因, 正是同性性傾向。 要拒絕「偶然」,就要拒絕/改變同性性傾向。 我想你不會說那個「偶然的淫念」不是淫念、不是罪吧? 你說的「逃離」,到底跟「壓抑」、避免「不小心」,差別在哪裡? 按你的描述,就是同一種行為/動作。 第二,那個同性情慾的情感或「感受」, 跟「淫念=意圖佔有喜歡的同性」要怎麼區分? 什麼叫「感覺想要發怒」? 不就是發怒嗎?XD 發怒了,才會知道這是「生氣的情感」。 沒有人發怒與否是用「理智」決定的。XD ※ 編輯: theologe (220.130.205.94), 02/18/2017 10:26:26
GSXSP: 原來逃離=壓抑, 你字典真奇特 02/19 23:12
我是問"到底跟「壓抑」、避免「不小心」,差別在哪裡?" 你是刻意避開"避免「不小心」"嗎? 「逃離」不就是這兩種狀況?你還是答答看第三種可能的解釋吧, 否則我很難不臆測你在逃避什麼。
GSXSP: 感覺想要發怒就是還沒indulge 02/19 23:13
GSXSP: 同性感情也一樣 02/19 23:14
GSXSP: 知道自己在做什麼 知道自己的狀態 選擇正確的方向並滿足於 02/19 23:17
GSXSP: 真理。 02/19 23:17
"還沒indulge"所以不算發怒、不算戀慕之淫念? 所以你平時是一個幾乎沒有情感表現之人嗎? 就算你是,為什麼所有人都該跟你一樣呢? 這種隨便一個情感飄過,都嚴密監控的狀態, 是特例還是常態? 還有,既然飄過了,怎麼不算? ※ 編輯: theologe (106.104.37.248), 02/20/2017 02:30:23
GSXSP: 對自己有認知, 知道自己在做什麼, 是重要的。 02/21 00:42
GSXSP: 跟我如何其他人如何沒有關係 02/21 00:42
GSXSP: 算不算已經解釋過了. 02/21 00:43
GSXSP: 若不去知道自己在做什麼, 就會被轄制了卻忽視聖靈的感動與 02/21 00:48
GSXSP: 教訓。 並非有或沒有情感表現。 同樣可有豐富的情感。 02/21 00:48
GSXSP: 「避免不小心」跟逃離可以差不多,但跟壓抑差很多。認知並 02/21 00:55
GSXSP: 離開 vs 認知並留下承受。發生的情感也非都是「不小心」導 02/21 00:55
GSXSP: 致。 02/21 00:56
GSXSP: 也就是說「避免不小心」並不準確描述「逃離」 02/21 00:58
的確是「定義」的問題。 簡單說,一個人如何知道自己「易怒」? 他每次發怒時都沒有真的發怒,只是「感覺發怒」後, 就壓下/避開,一方面他還叫「易怒」的人嗎? 二方面他的「感覺發怒」不叫發怒嗎? 同理,一個同性戀者, 他每次感覺要愛上某個同性前, 就壓下/避開, 這樣子他不叫「愛上」、「戀慕」某個同性嗎? 即便一丁點的狀況。 G只是定義細微的愛上不叫愛上、細微的生氣不叫生氣而已。 而在實際操作上,這也與壓抑難以區分; 若對方是可愛的,為何要避開、否定自己愛上對方? 若真的生氣了,為何要避開、否定自己有生氣? 不承認自己愛上,或不承認自己有生氣, 這在實際生活中,就會變成壓抑。 除非往所謂「昇華」走, 例如把生氣的衝力轉變成運動或工作的衝力, 把對某人的思念藏到心底、轉變成其他形式發洩出來。 但即便如此,還是不能抹煞那「細微」的存在--上帝看不出來嗎?要騙自己還是騙上帝? 嗯嗯 除了定義的問題,還是「實際生活」經驗的問題。 G講的經驗,我不認為有多少人是這樣生活的, 也不認為是面對自己的各種人格特質的健康方式。 ※ 編輯: theologe (220.130.205.94), 02/23/2017 18:51:04
GSXSP: 眼睛有問題?都說了不是壓下了。 逃避情慾試探是保羅的建 02/23 23:48
GSXSP: 議。 你可以去對保羅說你生活方式錯了。 02/23 23:48
GSXSP: 也並非細微的愛上/生氣不叫愛上/生氣,而是是否要被這細微 02/23 23:51
GSXSP: 的愛上/生氣所轄制而犯罪。 02/23 23:51
GSXSP: 人格特質喜歡婚外情,易怒,都任其發展? 02/23 23:53
GSXSP: 你就別再為了辨論而自己添加錯誤解讀,好好理解吧。 02/24 00:00
現在不是在談「任其發展」,而是在談「意念的罪」。 意念不是罪,為何要逃避/壓抑/避免? 又回到之前大致都討論過的循環。 你就是定義那個戀慕同性的細微感受不是罪, 但又要逃避/壓抑/避免(→←)。 你一直重複矛盾的宣稱,卻看不出其中的套套邏輯, 真正用定義在開脫矛盾的,是你自己。 ※ 編輯: theologe (106.104.37.248), 02/28/2017 18:46:53
GSXSP: 你要說矛盾, 必須假設要避免的都是罪 03/01 01:35
GSXSP: 要逃避的是受到那些感受轄制, 被轄制則是在罪中。 但沒有要 03/01 01:43
GSXSP: 避免去與人正常相處, 僅管知道自己有可能會產生不正當的想 03/01 01:43
GSXSP: 法。 03/01 01:43
GSXSP: 若產生了, 不被其轄制, 在避的就是罪。 03/01 01:44
GSXSP: 所以你搞錯了兩件事 03/01 01:45
GSXSP: 1 避的不是那些想法的產生可能, ㄦ 2 03/01 01:46
GSXSP: 而是被其轄制的可能 03/01 01:47
GSXSP: 2 要避的不見得是罪, 有可能與罪無關, 如避開身體危險. ( 03/01 01:55
GSXSP: 但以心中的想法來說也許是ok的. ) 03/01 01:56
GSXSP: 單論意念的話, 你就看1吧. 不需要避免產生(正常與人接觸) 03/01 02:00
GSXSP: , 而是要避免受轄制(重複接觸某些特定對象) 03/01 02:00
GSXSP: 至少你先了解這邊定義的並非「細微愛上不叫愛上」也非「細 03/01 02:09
GSXSP: 微犯罪不叫犯罪」。 要避的也不是「細微愛上」。你用「細微 03/01 02:10
GSXSP: 」本身來形容其實也不夠準確,應該是「意識到自己可能會產 03/01 02:10
GSXSP: 生愛情」進而選擇該怎麼做。 03/01 02:10
GSXSP: 一直重複說, 就是因爲你顯然沒看懂或刻意誤解。 03/01 02:13
GSXSP: 而自己覺得有矛盾。 03/01 02:14
「意識到自己可能會產生愛情」怎麼不是「細微的愛上(同性)」? 若是現實中,你這種硬性的定義,就叫做「否認」或「壓抑」。 ("我覺得自己可能會愛上那個人;但這不叫愛上他喔....") 還不如承認自己有愛上(即便微量),然後再來認罪或轉移注意、昇華等等, 比較健康吧。 美好的、健康的事物,就不需要避開; 若說是「過量的美好」=不健康、不美好, 那麼是說「微量的愛上同性」是美好、健康的嗎? 「微量」=「適量」嗎? ※ 編輯: theologe (220.130.205.94), 03/01/2017 11:46:23
GSXSP: 會產生感情的可能性是健康的;投入此感情並受其轄制是不健 03/01 14:23
GSXSP: 康的。 03/01 14:23
GSXSP: 我並沒有說不叫愛上,只是「細微」這用詞很怪而已。 重點是 03/01 14:30
GSXSP: 不受其轄制。 03/01 1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