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aipoo: 只依檢察官自己自以為是的認知來決定起不起訴,這樣太兒戲09/01 01:18
文章代碼(AID): #1XBXjaXi (LAW)
推 taipoo: 解單講,只要被強暴人主觀認知認為是強暴,應該就會構成的09/01 01:26
文章代碼(AID): #1XBk162C (LAW)
推 taipoo: 鄰居也有可能是串供結構,這方法不一定比較好的09/01 10:41
(二)
前次裁罰紀錄
文章代碼(AID): #1XBQaXDg (LAW)
[公告] taipoo警告一次
三、判決理由
(一)
前次裁罰時已提醒過,與當前法令、學理不符的說法,應提出完整論述,
才能以理服人,同天閣下三次於該裁決公告下推文,顯然也應有充分時間閱
讀裁罰理由,如對該理由不能接受,應依照相應程序提出申訴或抗辯以為權
利救濟。
再者,不論對該裁罰是否接受,在申訴或抗辯結果未指摘裁罰不當前,於
看板上重複相同行為,顯然是在知道相應後果後仍執意為之。姑不論閣下是
否『進行社會實驗』,本人在未受通知、未收到對前次裁罰的申訴或辯解的
前提下,已可合理懷疑閣下是故意違反既定板規,而足以鬧板行為論處。
(二)
至於任意指摘他人為"共犯結構"(按本人所學並無"串供結構"一語,然而
相互勾串,做出對某特定人不利之供述,即有構成偽證或誣告之可能,爰以
相近的"共犯結構"一語替代論述;若所學未精,還請指正)、指摘檢察官起
訴與否全憑好惡等,除有可能該當誹謗、侮辱公署外,後者亦顯然斲傷司法
之公信,而與本板意欲藉平實、白話的討論方式促進一般使用者對法律的理
解,進而提升司法信賴的宗旨有違。
綜上所述,taipoo因受警告後仍再犯相同行為,依板規第五條第三項但書
撤銷前次之警告,改為禁止發言三日,本次行為裁處禁止發言七日;因推文
有謾罵性、侮辱性文字,比照違規發文並依累犯條款裁處禁止發言三十日,
合併執行禁止發言四十日。自公告發出起即時執行。
如有不服,請私信本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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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淡,不是我瀟灑,我想
只是我習慣了,如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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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love110257: 水喔,終於不用看到了 09/01 17:31
推 celtics1997: 還 蠻 屌 的 屌 爆 了 09/01 17:38
推 JustSad: 治安+10 09/01 17:42
推 tnssh211448: 推 09/01 17:56
→ bdbpzcatqpq: 真的是一樣米養百樣人 09/01 18:25
推 cape129: 版主判的好,八卦言論請遠離本版 09/01 18:29
推 jenoren: 板主辛苦了。 09/01 18:56
推 q135q135: 推用心的板主 本篇公告寫得真好 板上至少可以平靜40天 09/01 19:24
→ q135q135: 了 09/01 19:24
推 skypilot: 終於啊!版主辛苦了 09/01 20:07
推 icteric: 感謝推 09/01 21:55
推 cccclair: 謝謝版主,每次看到他的留言我都在想我到底看了什麼XD 09/01 23:32
推 DaveLu: 版主辛苦了,感謝 09/01 23:39
→ Blue6: 終於可以清靜40天 09/01 23:59
推 edieedie: 推 09/02 01:13
推 jasonyeh: 是說他有分身,曾經被前雇主提告最後不起訴,聲請再議也 09/02 11:11
→ jasonyeh: 被駁回,就拿著處分書到律師版嘲諷前雇主委任的律師 09/02 11:12
→ celtics1997: 他還告過檢察官瀆職呢 當然不起訴 09/02 13:30
→ celtics1997: @taipoo錢奴歡笑檔案 歡迎參考 09/02 13:30
→ celtics1997: 分身是eduishappy跟qa12345 09/02 13:31
推 jesil: 治安+10 XDD 09/02 15:43
推 marshmallowH: 終於! 09/04 19:59
推 ton200168: 推 09/07 13:13
→ celtics1997: taipoo=GarySu1104 09/08 12:40
→ celtics1997: =eduishappy=qa12345 09/08 12:40
推 Godofthebutt: 開心 09/18 1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