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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針對#1Rg6mai_ 判決: 檢舉者認為敘述的法律問題是轉錄自他的文章,然而, 在原來法律問題發文的時候,檢舉者的文章原文並沒有任何轉錄紀錄, 文字敘述與段落安排,也跟該檢舉者所述之文章大不相同 (不是擷取檢舉者整篇文章內容複製貼上)。 同時,檢舉者亦在該篇文章推文, 聲稱事實與原來文章內容有所出入, 可以證明檢舉者主觀上就認為這不是他原來文章。 況且使用者條款關於不得以任何形式轉錄文章, 應當包括禁止以各種形式 (包括但不限於Ctrl+X轉錄功能、 原文複製貼上或重製相同內文)將文章轉出本板 而且原來代PO內容是分享現實生活陸續接觸到的案例, 諸如詢問停車沒有拉手煞車而導致擦撞,是不是故意毀損? 開車講手機而直接撞上前方車輛是不是故意毀損? 大賣場停車位已經額滿,把車子停在非停車格上面, 以至於幾乎是黏在其他車輛前方。(原本本篇文章詢問的案例) 因此,如果敘述的法律問題不是轉錄文章, 版主就不能以規避轉錄文章為由進行懲處。 (2) 針對#1RnHv6gn判決: A、 非生活法律問題 根據pttlifelaw板板規定義,雖涉及法律但非個人生活上所遇到之問題(可幫他人詢問) 縱然與法律相關亦非生活法律問題 #1JSijD_6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400032077.A.FC6.html 過往申訴判決 https://www.ptt.cc/bbs/Violation/M.1425998920.A.779.html 請問我原來文章哪裡沒有符合這項規範? 哪裡是任何有涉及商業.經營.營利上或詢問工作內容之法律問題及其衍生問題? 板主可以自行之後變更板規,嗣後再恣意認定事實嗎? B、 帶來它板糾紛 根據pttlifelaw板板規定義: 「他版事務」即將他版事務帶來本版繼續爭吵,倘在他版 遇有法律糾紛而前往本版詢問時,請務必在文章標題及內 文間將可資識別之文字去除,用代號或是其它文字代替。 又來詢問問題請針對問題內容,不歡迎把他版文章標號那 些帶過來,這是要回答的人自己去看,還是把他版事務帶 過來吵,不論理由為何,本版都不允許。 如果是牽涉其它使用者,也請多利用代號(例如Rxxx)整理 成一篇問題文,例如:Rx在"某版"或"某網站",對我罵oo 髒話,可否提出公然侮辱?當然不用文謅謅,但是請整理 後再行張貼,免得沒人知道你要問的問題,且記得貼文者 須對內容(包括張貼內容涵蓋別人推文)負責,這部分請自 行斟酌。 #1HZxQvsm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368372921.A.DB0.html 而且翻閱過往判決,關於是否將他板事務帶過來, 也都是用 可資識別之文字去除 https://www.ptt.cc/bbs/Violation/M.1430960789.A.809.html https://www.ptt.cc/bbs/Violation/M.1431746611.A.BE4.html 請問原來文章哪裡可以辨識是他板紛爭?提到任何人的ID或是板名? 或是張貼內容涵蓋他人推文? 5.支持貴申訴人理由所需之證據︰ 原文文章大致內容: 代Po 事實經過: 路邊停車,取車的時候,發現有一輛車以奈米般的距離黏貼著我的車頭, 事後警察前來查看,也覺得這種情形很詭異,聯絡車主,車主答覆願意賠償。 當下雙方查驗,以為只有輕微擦傷,但沒注意其實車牌後面有內凹的情形, 結果原廠報價是一萬多元,聯絡對方,對方認為我是詐欺,一直掛我電話。 後來就去警察局提告,但警察認為刑事毀損無法提告,因為他沒有故意。 我說有沒有故意是檢察官認定,請對方去跟檢察官說。 警察不斷說這真的無法提告。 問題: 請問這樣不構成刑法毀損罪嗎? 如果不是故意的會用這樣的距離停車?而且對方屢屢掛我電話,根本無心處理, 難道不能從這樣推估對方是故意的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6. 針對 https://www.ptt.cc/bbs/PttLaw/M.1539728820.A.E75.html 進行答辯: 回應第1點 depravity現在又認為是改編?但當初理由說是轉錄文章? 理由一變再變,按照你過往判決的標準來看: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538967073.A.B82.html 是不是之前的判決理由認定跟現在一定有一篇是假的? 我已經說明過了,本篇文章是綜合自己友人詢問的案例, 如果法務部認為有必要證明,我也可以提供與當事人的對話紀錄, 有人認為是襲自他的經驗, 但檢舉人早就已經在當初推文留言(文章已經遭depravity刪除,煩請depravity提供) 很多事情略去不提,誤導板友, 請問不就是認為事實與他的經驗不符合? 現在depravity又認定我是改編他的經驗,不是互相矛盾? 請問情節重大達到擾亂看板秩序, 可以請你提供證據嗎? 不是說看板秩序被擾亂就是秩序被擾亂, 另外,如果依照depravity認定是改編好了, 從來使用者轉錄本來就不包含改編, 你要依你認定方式去裁處,為了要預防類似案例, 就麻煩你先制定好板規, 不是等到裁罰才任意扭曲原來規定意思。 我舉其他板有針對使用者規範的轉錄再嚴格的定義: https://www.ptt.cc/bbs/gay/M.1527264413.A.764.html 第三部分 轉錄規範 第 四 條 轉錄文章相關規定 第1款 轉錄者應對所轉錄文章負責。 轉錄者對所轉錄文章應負的責任,均與自行發文者相同。 第2款 文章須保留原著作者ID及出處(板名); 轉錄他板之文章前,應先徵得原著作者同意。 第3款 因新聞所有權不在板友上,故轉錄新聞可不須經由板友同意。 唯新聞後方加有原張貼者之心得分享時必須經由原張貼者同意轉錄。 第4款 轉錄他板文章至本板可保留原推文,惟違反本板發言規範之推文需刪除。 第5款 未經原發文者同意,禁止以各種形式 (包括但不限於Ctrl+X轉錄功能、 原文複製貼上或重製相同內文)將文章轉出本板, 匿名帳號(PttGay)發表之內容一律禁止轉出。 第6款 違反以上各款者,水桶一個月,該文退文, 違反第5款者於本板內之罰則將比照本款辦理, 被轉入之看板則依該看板相關規範及該看板板主裁決為準。 裡面轉錄也不包含改編,而且即使違反轉錄規定,也只是水桶一個月, depravity不願意自己制定板規, 用空白板規裁罰,居然可以比其他板的處分還要嚴重? 回應第2、3 前面都已經有說過,是幫友人代po 原來文章到底哪裡有po出板名?到底哪裡有指涉任何人? 「為了避免有訟棍濫用本板禁止代別的帳號PO文是適當的」 所以現在又汙衊我是訟棍了? ※ 引述《depravity (沉淪)》之銘言: : 我先說明好了 : 對該文最後增加兩項懲罰 總共三項 : 1.以改編規避轉錄認定情節重大達到擾亂看板秩序程度 : 處水桶三個月文章退回 退文部分,過往判決都有針對depravity, 未設明顯退文規定,逕自依自己喜好給予警告: https://www.ptt.cc/bbs/Violation/M.1365226834.A.03C.html https://www.ptt.cc/bbs/PttLaw/M.1529522937.A.741.html 然而,查閱pttlifelaw退文規範: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532508212.A.336.html 有以下情形之一將會受到退文處分包含首次違規 1.同篇文章有違反三項(含)板規以上者 2.明顯亂板者 3.同項板規連續違反者 4.發文者與複數人起戰者 5.商業問題經板友提醒提示包括掰掰、88等不明顯而PO文當事人有繼續回應 或其他證據顯示當事人理應注意到(不管實際是否有閱讀推文)者 請問當初退文究竟是違反哪一條板規? 請問有何證據證明是明顯擾亂板面? 當初寫信詢問,回覆內容是有人檢舉我轉錄文章, 所以轉錄文章是達到退文標準? 顯然當初判決退文有所失當,嗣後depravity才增添本人文章有違反其他板規, 想要湊齊三項板規懲處,以符合退文規範第1款。 : 2.發表非生活法律問題 : 處水桶一個月 : 3.帶來它板糾紛 處水桶三個月文章退回 : 1.理由如檢舉人所述 : 本人認同不得以任何方式轉錄包含改編 : 2.非生活法律問題釋義已說明必須是發生在自己身上 : 雖說可以代PO但是此篇為非經授權之無權代PO : 且當事人本身有PTT帳號無代PO之必要 : 3.常見違規宣導已說明就算只有PO出版名糾紛尚未在本板帶來危害 : 就得以處罰1~3個月水桶情節嚴重可併科退文 : 於此CASE實體糾紛業已產生則當屬情節重當 是不是有把他板紛爭帶來的標準是甚麼, longbow2已經在過往申訴案有說明: 重點應在於, 一般人閱讀了申訴人之文章後, 是否認為這有可能會把他板紛爭帶入生活法律板。 https://www.ptt.cc/bbs/PttLaw/M.1416591946.A.D23.html 請問一般人在讀了我的文章之後, 會意識到我究竟把哪一個板的紛爭帶來生活法律板? pttlifelaw另一板主ChrisBear也有說過, 有提到其他看板資訊,包括但不限於看板名稱、看板文章代碼 等,皆屬禁止之情形 https://www.ptt.cc/bbs/PttLaw/M.1416157475.A.F84.html 至今depravity仍然沒有說清楚到底原來文章提到哪一個代號, 讓人可以認為是把其他板的紛爭帶來。 : 總之不論申訴人為獲得資訊續行與檢舉人爭辯 : 亦或其他而有此行為 : 皆已有濫用本板行為固本人認為其應從重處分 : 另之前被申訴法務站長longbong2有兩篇(現已找不到)分別說到大意如下 : 1為了避免有訟棍濫用本板禁止代別的帳號PO文是適當的 連前板主帳號名字都打錯,可想而知認定事實、適用板規懲處是有嚴重瑕疵的。 前板主當初發表的文章在這邊: https://www.ptt.cc/bbs/Violation/M.1402642471.A.2BD.html 前提就是內文資訊提到看板名稱,以及IP, 可以讓一般人得知法律糾紛發生的時空地點: 由申訴人之 ip (交大 IP )、 內文資訊 (提及 MARKET 板)、 ID (發文者 ID 與交大買賣板之板主 ID 相同), 使一般人容易得知此法律糾紛發生之時空, 的確有將他板糾紛帯入該板之危險。 請問原來文章到底哪裡有提到任何人、事、物、ID、板名? 而且前板主從來沒有提到任何一個詞語是訟棍, 用訟棍稱呼別人豈不是汙衊前板主名譽, 也汙辱你想要指稱、指涉的的對象。 : 2PTT並非現實一行為(一篇文章)違反多項規定可以同時處法 : 無現實刑法上競合適用並無不妥 : 生活法律板板主 depravity : ※ 引述《PttLegist2 (法務部pttlaw板法務)》之銘言: : 使用者來信告知板主修改其判決,故請使用者(jaj12377) : 三日內(依此文章時間開始計算),修改 #1Rh0yhJK (PttLaw) 申訴一文。 : ※ 引述《jaj12377 (當天空正藍時)》之銘言: : : 提出申訴時請明確提出下列資料(不依此格式之申訴將不予受理): : : ============================================================================== : : 1.申訴人ID:jaj12377 : : 2.此申訴案件相關資訊︰ : : (a)作出判決者:depravity : : (b)文章編號:已被版主刪除只剩判決 : : 3.欲申訴之判決︰#1Rg6mai_ : :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537764388.A.B3F.html : : 經當事人檢舉 假代PO之名規避轉錄文章 認定情節重大濫用本版擾亂看板秩序 : : 處水桶三個月文章刪除 : : (若此項留白,請以轉錄方式將該判決原文轉錄至本版。) : : 4.不服理由︰ : : 檢舉者認為敘述的法律問題是轉錄自他的文章,然而, : : 在原來法律問題發文的時候,檢舉者的文章原文並沒有任何轉錄紀錄, : : 文字敘述與段落安排,也跟該檢舉者所述之文章大不相同 : : (不是擷取檢舉者整篇文章內容複製貼上)。 : : 同時,檢舉者亦在該篇文章推文, : : 聲稱事實與原來文章內容有所出入, : : 可以證明檢舉者主觀上就認為這不是他原來文章。 : : 因此,如果敘述的法律問題不是轉錄文章, : : 版主就不能以規避轉錄文章為由進行懲處。 : : 5.支持貴申訴人理由所需之證據︰ : : (請將證據資料附於此申訴文中,切勿僅留指引至該證據原本所在之看板,若有相關法 : : 律條例,亦請複製貼上至此,並保留法條出處。) longbow2 在過往判決裡面有提到depravity 主觀意識過於強烈: 申訴人擔任群組長與本案並無關係, 無須僅因申訴人擔任群組長就加重其處分, 何況申訴人擔任板務部之群組長, 並非擔任本部(法務部)之組長, 其來到法務部生活法律板, 就是一般使用者, 本板實在無法認同板主加重之決定。 尤其板主回信應就事論事, 回信中有"沒看板規就沒看理由一堆群主長當成這樣?" 如此之語句, 本板認為板主亦尚缺斟酌。 https://www.ptt.cc/bbs/PttLaw/M.1416591946.A.D23.html 綜上所述,一篇中立客觀到不行的文章, 沒有指涉任何人,沒有任何一句, 攻訐、侮辱、商業用途、假冒他人、扭曲文義、斷章取義、貶低任何人, 卻因為depravity, 判處將近半年的水桶處分,是否過當, 煩請法務部明鑑。 ※ 編輯: jaj12377 (111.255.44.247), 10/18/2018 07:2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