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針對#1Rg6mai_ 判決:
檢舉者認為敘述的法律問題是轉錄自他的文章,然而,
在原來法律問題發文的時候,檢舉者的文章原文並沒有任何轉錄紀錄,
文字敘述與段落安排,也跟該檢舉者所述之文章大不相同
(不是擷取檢舉者整篇文章內容複製貼上)。
同時,檢舉者亦在該篇文章推文,
聲稱事實與原來文章內容有所出入,
可以證明檢舉者主觀上就認為這不是他原來文章。
況且使用者條款關於不得以任何形式轉錄文章,
應當包括禁止以各種形式 (包括但不限於Ctrl+X轉錄功能、
原文複製貼上或重製相同內文)將文章轉出本板
而且原來代PO內容是分享現實生活陸續接觸到的案例,
諸如詢問停車沒有拉手煞車而導致擦撞,是不是故意毀損?
開車講手機而直接撞上前方車輛是不是故意毀損?
大賣場停車位已經額滿,把車子停在非停車格上面,
以至於幾乎是黏在其他車輛前方。(原本本篇文章詢問的案例)
因此,如果敘述的法律問題不是轉錄文章,
版主就不能以規避轉錄文章為由進行懲處。
(2)
針對#1RnHv6gn判決:
A、
非生活法律問題
根據pttlifelaw板板規定義,雖涉及法律但非個人生活上所遇到之問題(可幫他人詢問)
縱然與法律相關亦非生活法律問題
#1JSijD_6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400032077.A.FC6.html
過往申訴判決
https://www.ptt.cc/bbs/Violation/M.1425998920.A.779.html
請問我原來文章哪裡沒有符合這項規範?
哪裡是任何有涉及商業.經營.營利上或詢問工作內容之法律問題及其衍生問題?
板主可以自行之後變更板規,嗣後再恣意認定事實嗎?
B、
帶來它板糾紛
根據pttlifelaw板板規定義:
「他版事務」即將他版事務帶來本版繼續爭吵,倘在他版
遇有法律糾紛而前往本版詢問時,請務必在文章標題及內
文間將可資識別之文字去除,用代號或是其它文字代替。
又來詢問問題請針對問題內容,不歡迎把他版文章標號那
些帶過來,這是要回答的人自己去看,還是把他版事務帶
過來吵,不論理由為何,本版都不允許。
如果是牽涉其它使用者,也請多利用代號(例如Rxxx)整理
成一篇問題文,例如:Rx在"某版"或"某網站",對我罵oo
髒話,可否提出公然侮辱?當然不用文謅謅,但是請整理
後再行張貼,免得沒人知道你要問的問題,且記得貼文者
須對內容(包括張貼內容涵蓋別人推文)負責,這部分請自
行斟酌。
#1HZxQvsm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368372921.A.DB0.html
而且翻閱過往判決,關於是否將他板事務帶過來,
也都是用 可資識別之文字去除
https://www.ptt.cc/bbs/Violation/M.1430960789.A.809.html
https://www.ptt.cc/bbs/Violation/M.1431746611.A.BE4.html
請問原來文章哪裡可以辨識是他板紛爭?提到任何人的ID或是板名?
或是張貼內容涵蓋他人推文?
5.支持貴申訴人理由所需之證據︰
原文文章大致內容:
代Po
事實經過:
路邊停車,取車的時候,發現有一輛車以奈米般的距離黏貼著我的車頭,
事後警察前來查看,也覺得這種情形很詭異,聯絡車主,車主答覆願意賠償。
當下雙方查驗,以為只有輕微擦傷,但沒注意其實車牌後面有內凹的情形,
結果原廠報價是一萬多元,聯絡對方,對方認為我是詐欺,一直掛我電話。
後來就去警察局提告,但警察認為刑事毀損無法提告,因為他沒有故意。
我說有沒有故意是檢察官認定,請對方去跟檢察官說。
警察不斷說這真的無法提告。
問題:
請問這樣不構成刑法毀損罪嗎?
如果不是故意的會用這樣的距離停車?而且對方屢屢掛我電話,根本無心處理,
難道不能從這樣推估對方是故意的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6.
針對 https://www.ptt.cc/bbs/PttLaw/M.1539728820.A.E75.html 進行答辯:
回應第1點
depravity現在又認為是改編?但當初理由說是轉錄文章?
理由一變再變,按照你過往判決的標準來看: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538967073.A.B82.html
是不是之前的判決理由認定跟現在一定有一篇是假的?
我已經說明過了,本篇文章是綜合自己友人詢問的案例,
如果法務部認為有必要證明,我也可以提供與當事人的對話紀錄,
有人認為是襲自他的經驗,
但檢舉人早就已經在當初推文留言(文章已經遭depravity刪除,煩請depravity提供)
很多事情略去不提,誤導板友,
請問不就是認為事實與他的經驗不符合?
現在depravity又認定我是改編他的經驗,不是互相矛盾?
請問情節重大達到擾亂看板秩序,
可以請你提供證據嗎?
不是說看板秩序被擾亂就是秩序被擾亂,
另外,如果依照depravity認定是改編好了,
從來使用者轉錄本來就不包含改編,
你要依你認定方式去裁處,為了要預防類似案例,
就麻煩你先制定好板規,
不是等到裁罰才任意扭曲原來規定意思。
我舉其他板有針對使用者規範的轉錄再嚴格的定義:
https://www.ptt.cc/bbs/gay/M.1527264413.A.764.html
第三部分 轉錄規範
第 四 條 轉錄文章相關規定
第1款 轉錄者應對所轉錄文章負責。
轉錄者對所轉錄文章應負的責任,均與自行發文者相同。
第2款 文章須保留原著作者ID及出處(板名);
轉錄他板之文章前,應先徵得原著作者同意。
第3款 因新聞所有權不在板友上,故轉錄新聞可不須經由板友同意。
唯新聞後方加有原張貼者之心得分享時必須經由原張貼者同意轉錄。
第4款 轉錄他板文章至本板可保留原推文,惟違反本板發言規範之推文需刪除。
第5款 未經原發文者同意,禁止以各種形式 (包括但不限於Ctrl+X轉錄功能、
原文複製貼上或重製相同內文)將文章轉出本板,
匿名帳號(PttGay)發表之內容一律禁止轉出。
第6款 違反以上各款者,水桶一個月,該文退文,
違反第5款者於本板內之罰則將比照本款辦理,
被轉入之看板則依該看板相關規範及該看板板主裁決為準。
裡面轉錄也不包含改編,而且即使違反轉錄規定,也只是水桶一個月,
depravity不願意自己制定板規,
用空白板規裁罰,居然可以比其他板的處分還要嚴重?
回應第2、3
前面都已經有說過,是幫友人代po
原來文章到底哪裡有po出板名?到底哪裡有指涉任何人?
「為了避免有訟棍濫用本板禁止代別的帳號PO文是適當的」
所以現在又汙衊我是訟棍了?
※ 引述《depravity (沉淪)》之銘言:
: 我先說明好了
: 對該文最後增加兩項懲罰 總共三項
: 1.以改編規避轉錄認定情節重大達到擾亂看板秩序程度
: 處水桶三個月文章退回
退文部分,過往判決都有針對depravity,
未設明顯退文規定,逕自依自己喜好給予警告:
https://www.ptt.cc/bbs/Violation/M.1365226834.A.03C.html
https://www.ptt.cc/bbs/PttLaw/M.1529522937.A.741.html
然而,查閱pttlifelaw退文規範: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532508212.A.336.html
有以下情形之一將會受到退文處分包含首次違規
1.同篇文章有違反三項(含)板規以上者
2.明顯亂板者
3.同項板規連續違反者
4.發文者與複數人起戰者
5.商業問題經板友提醒提示包括掰掰、88等不明顯而PO文當事人有繼續回應
或其他證據顯示當事人理應注意到(不管實際是否有閱讀推文)者
請問當初退文究竟是違反哪一條板規?
請問有何證據證明是明顯擾亂板面?
當初寫信詢問,回覆內容是有人檢舉我轉錄文章,
所以轉錄文章是達到退文標準?
顯然當初判決退文有所失當,嗣後depravity才增添本人文章有違反其他板規,
想要湊齊三項板規懲處,以符合退文規範第1款。
: 2.發表非生活法律問題
: 處水桶一個月
: 3.帶來它板糾紛 處水桶三個月文章退回
: 1.理由如檢舉人所述
: 本人認同不得以任何方式轉錄包含改編
: 2.非生活法律問題釋義已說明必須是發生在自己身上
: 雖說可以代PO但是此篇為非經授權之無權代PO
: 且當事人本身有PTT帳號無代PO之必要
: 3.常見違規宣導已說明就算只有PO出版名糾紛尚未在本板帶來危害
: 就得以處罰1~3個月水桶情節嚴重可併科退文
: 於此CASE實體糾紛業已產生則當屬情節重當
是不是有把他板紛爭帶來的標準是甚麼,
longbow2已經在過往申訴案有說明:
重點應在於,
一般人閱讀了申訴人之文章後,
是否認為這有可能會把他板紛爭帶入生活法律板。
https://www.ptt.cc/bbs/PttLaw/M.1416591946.A.D23.html
請問一般人在讀了我的文章之後,
會意識到我究竟把哪一個板的紛爭帶來生活法律板?
pttlifelaw另一板主ChrisBear也有說過,
有提到其他看板資訊,包括但不限於看板名稱、看板文章代碼
等,皆屬禁止之情形
https://www.ptt.cc/bbs/PttLaw/M.1416157475.A.F84.html
至今depravity仍然沒有說清楚到底原來文章提到哪一個代號,
讓人可以認為是把其他板的紛爭帶來。
: 總之不論申訴人為獲得資訊續行與檢舉人爭辯
: 亦或其他而有此行為
: 皆已有濫用本板行為固本人認為其應從重處分
: 另之前被申訴法務站長longbong2有兩篇(現已找不到)分別說到大意如下
: 1為了避免有訟棍濫用本板禁止代別的帳號PO文是適當的
連前板主帳號名字都打錯,可想而知認定事實、適用板規懲處是有嚴重瑕疵的。
前板主當初發表的文章在這邊:
https://www.ptt.cc/bbs/Violation/M.1402642471.A.2BD.html
前提就是內文資訊提到看板名稱,以及IP,
可以讓一般人得知法律糾紛發生的時空地點:
由申訴人之 ip (交大 IP )、
內文資訊 (提及 MARKET 板)、
ID (發文者 ID 與交大買賣板之板主 ID 相同),
使一般人容易得知此法律糾紛發生之時空,
的確有將他板糾紛帯入該板之危險。
請問原來文章到底哪裡有提到任何人、事、物、ID、板名?
而且前板主從來沒有提到任何一個詞語是訟棍,
用訟棍稱呼別人豈不是汙衊前板主名譽,
也汙辱你想要指稱、指涉的的對象。
: 2PTT並非現實一行為(一篇文章)違反多項規定可以同時處法
: 無現實刑法上競合適用並無不妥
: 生活法律板板主 depravity
: ※ 引述《PttLegist2 (法務部pttlaw板法務)》之銘言:
: 使用者來信告知板主修改其判決,故請使用者(jaj12377)
: 三日內(依此文章時間開始計算),修改 #1Rh0yhJK (PttLaw) 申訴一文。
: ※ 引述《jaj12377 (當天空正藍時)》之銘言:
: : 提出申訴時請明確提出下列資料(不依此格式之申訴將不予受理):
: : ==============================================================================
: : 1.申訴人ID:jaj12377
: : 2.此申訴案件相關資訊︰
: : (a)作出判決者:depravity
: : (b)文章編號:已被版主刪除只剩判決
: : 3.欲申訴之判決︰#1Rg6mai_
: :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537764388.A.B3F.html
: : 經當事人檢舉 假代PO之名規避轉錄文章 認定情節重大濫用本版擾亂看板秩序
: : 處水桶三個月文章刪除
: : (若此項留白,請以轉錄方式將該判決原文轉錄至本版。)
: : 4.不服理由︰
: : 檢舉者認為敘述的法律問題是轉錄自他的文章,然而,
: : 在原來法律問題發文的時候,檢舉者的文章原文並沒有任何轉錄紀錄,
: : 文字敘述與段落安排,也跟該檢舉者所述之文章大不相同
: : (不是擷取檢舉者整篇文章內容複製貼上)。
: : 同時,檢舉者亦在該篇文章推文,
: : 聲稱事實與原來文章內容有所出入,
: : 可以證明檢舉者主觀上就認為這不是他原來文章。
: : 因此,如果敘述的法律問題不是轉錄文章,
: : 版主就不能以規避轉錄文章為由進行懲處。
: : 5.支持貴申訴人理由所需之證據︰
: : (請將證據資料附於此申訴文中,切勿僅留指引至該證據原本所在之看板,若有相關法
: : 律條例,亦請複製貼上至此,並保留法條出處。)
longbow2 在過往判決裡面有提到depravity 主觀意識過於強烈:
申訴人擔任群組長與本案並無關係,
無須僅因申訴人擔任群組長就加重其處分,
何況申訴人擔任板務部之群組長,
並非擔任本部(法務部)之組長,
其來到法務部生活法律板,
就是一般使用者,
本板實在無法認同板主加重之決定。
尤其板主回信應就事論事,
回信中有"沒看板規就沒看理由一堆群主長當成這樣?"
如此之語句,
本板認為板主亦尚缺斟酌。
https://www.ptt.cc/bbs/PttLaw/M.1416591946.A.D23.html
綜上所述,一篇中立客觀到不行的文章,
沒有指涉任何人,沒有任何一句,
攻訐、侮辱、商業用途、假冒他人、扭曲文義、斷章取義、貶低任何人,
卻因為depravity,
判處將近半年的水桶處分,是否過當,
煩請法務部明鑑。
※ 編輯: jaj12377 (111.255.44.247), 10/18/2018 07:2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