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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lmotze (On my way)》之銘言: : ※ 引述《Wengboyu ( )》之銘言: : : 我談的自由是憲法第二章第7條到第24條 : : 是出自於對於婚姻,你的男女差異而於民法中對於女性加以保障這論點 : : 並不符合上述章條憲法對於自由的保障 : : 故認為這樣的論點並無法說明現行民法合憲 : : 至於憲法是否基於男女即為先天不平等前提去訂定 : : 這並不在這次的討論範圍之內 : : 憲法所保障的即為基礎,例外亦應於其中詳述 : : 通則是以憲法去做延伸,若其違反憲法即應修法或廢除 : 這串討論串裡面有人認為男女之間不存在不平等的問題, : 故引憲法條文予以駁斥. : : 你的意思是,國家不應限制人民要和締結關係,但男女結合是例外? : : 這樣民法的解釋就會超越憲法,變成憲法無法加以保障之制度 : : 意即任何以民法婚姻關係做延伸之法條,都可以認為是憲法之例外? : : 不曉得是不是我哪裡理解錯誤? : 以契約自由的角度而言, 最終就是推演出這個結論: : 1. 國家不應限制人民欲與何人或幾人締結共同生活之契約關係. : 2. 但基於憲法23條之授權, 部分狀況例外, 如: : (1)男女間之結合. : (2)近親結合. : (3)特別權力關係之結合. : 最終演繹結果就會跟現行的民法大同小異, : 只差在第1項的契約關係要式與否而已. 我自己不是法學學生,我想糾正一些說詞 如果版上有法學生還尚請指正 請問憲法能夠有部份例外嗎? 麻煩你要談,應該也是這些法律可以合乎詮釋憲法精神 沒有任何是可以當作什麼部份狀況例外的,否則就是違憲 也根本沒什麼好談的 民法不能超越憲法,這是基礎中的基礎 就算是契約自由亦同,任何法律條款牴觸憲法就是廢止或修改 締結關係亦是如此,除非是第23條所列 而那也應該也是以加以保障的方式進行,而非削減的方式處理 : : 他們就是想這樣做啊,不然是在忙什麼… : : 法律就是以憲法為基礎去做延伸,既憲法如此規範 : : 去挑戰民法是否合憲以爭取自然人最大權益,不是再自然不過了嗎? : : 當今所有的大法官釋憲不都是這樣嗎? : : 還是大家只是想挑戰法律與憲法間邏輯的謬誤嗎? : 不好意思. : 我認為這樣的行為就類似於家戶人均收入15545元的人, : 在靠北人均收入15544元的人為什麼可以有低收入戶資格一樣. : (15544元為106年度台北市最低生活費標準) : 我也認為同性婚姻的議題, 主因還是在爭取權益. : 但這樣的話堅持要婚姻就太奇怪了. : 為了堅持要婚姻之名而招致反對, 反而違反爭取權益的目的. 奇怪? 你說的釋字第 554 號 不就是去跟大法官靠北通姦罪違憲嗎? 有人支持通姦罪違憲嗎? 有人不支持通姦罪違憲嗎? 為了爭取權益而招致反對,是非常平常的事 就像公司大老闆為爭取自己公司權益,也要不顧勞工反對向政府施壓 這有違反爭取權益的目的嗎? : : 邱顯智律師的FB發言 : :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79912575.A.EAD.html : : 我不清楚你是支持或反對他的說法 : : 我不知道為何你會以人數、場域來說明「無人以保障女性來作為合憲論述」是合理的 : : 這是憲法法庭,如果一個重要或有代表性的論述無法在庭上呈現 : : 而討論出來的東西居然是我們的憲法解釋,不是件非常令人害怕的事嗎? : : 我自己認為一個重要的立論或有力的論述,怎麼可能不被提出 : : 難道這些教授跟大法官不知道嗎? : : 我不知道你是不是指釋字第 554 號 : : 我google「婚姻具有實現男女平等的功能」,只找到這個解釋 : : 婦女新知基金會自己有發新聞稿 : :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73288 : : 這是一個有關通姦是否違憲的釋憲 : : 一般我們認為是為保障女性,但就連女性自己也不認同這釋憲 : : 我不解的是為何要不斷強調婚姻具有實現男女平等的功能 : : 而納入了同性,會使這個功能完全消滅? : 1. 邱顯智律師的說法, 就是把某個邏輯推到自己想要的地方就停止. : 我只是把他推到一半的邏輯繼續推演下去. : 2. 大法官沒有說, 跟大法官不知道是兩回事. : 以大法官沒有說作為質疑的理由, 屬邏輯謬誤: 訴諸沉默. : 3. 關於婚姻是否具有保障男女平等的機能, : 你可以把婚姻制度直接假設為不存在, 去推演一下就知道了. : 現成的例子就是未婚男女交往這個人肉市場. : 在這個市場裡面, 俗稱強者與人渣的人, 才能獲得最大利益. : 4. "納入同性會使男女平等功能完全消滅"云云, 屬邏輯謬誤: 打稻草人. : 因為我從未這樣表示過, 我說的東西大概是底下這四行. : 以"婚姻為基本權益, 無正當理由不得限制"為推論基礎的論述, : 對於不斷擴張婚姻定義的要求沒有抵抗力. : 自由權是挺同一方認為最主要的武器之一, : 但也是其論述最主要的破綻所在. 1和2呢,就等近期大法官釋憲,它會詳實的記載下來,而且應該會有實況影像 3就算是婚姻制度存在,強者與人渣也是獲得最大利益的人 而根本毫無影響,差別在於它可以保障弱勢一方在離婚後的生活與安全 社會新聞看一下都知道了,上千萬的贍養費 于 ×人也在和他前夫(?)打官司,吵贍養費啊 我不知道你說的人渣和強者是不是只指男性啦,我以為的是男女都有 第4點我就看不太懂你想表達什麼 既然你沒有認為納入同性婚姻會使男女平等功能完全消滅 為何又要不斷強調婚姻有男女平權的效益 #1P1XNXTR 事實上婚姻具有實現男女平等的功能, 已於大法官解釋中一再強調. 與其說這是一種論述, 不如說這是一種常識. 先前你也說了,婚姻的核心並非生育子女 #1P2CVkWt 假如你要以生育能力作為審核婚姻與否的標準, 擬個法條草稿出來, 就知道有什麼問題. 把"國家應鼓勵生子"滑坡成"國家應強迫生子", 這是個很大的邏輯問題. 而最先你也同意排除生育子女,基本上同性與異性婚姻之功能雷同 #1P1Yzhgv 異性結合與同性結合能實現的效益大部分都雷同, 唯一不同的大概就是生育之可能. 現在你說同性婚姻納入民法,也不會使男女平等功能完全消滅 那到底是在討論個什麼? 你只是認為婚姻有「生育可能」,而以這個可能為婚姻核心 所以同性不應享有同等婚姻效力? 我以為你的婚姻是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所締結的關係 這個才是核心要素? 所以你的婚姻核心是生育可能? 讓我再確認一次,你婚姻的定義是否以「生育可能」作為核心? 而排除這項外,基本上同性與異性婚功能雷同 : : 寫到後來,不斷檢視後,發現有一段漏掉了 : : 按憲法第22、23條,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 :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 : 民法中的婚姻是為保障、促進彼此權益,或增加公共利益才得以制定 : : 民法婚姻章所保障的並不是女性,而是婚姻中的弱勢或受害方 : : 並維護增進彼此權益為目的 : : 為何同性就可以不必要? 兩造婚姻亦會有弱勢或受害方 : : 或需要保障以促進彼此利益,並促進社會公共利益 : : 這也是為何憲法法庭口徑一致認為,就算民法合憲也至少要立專法的緣故 : : https://udn.com/news/story/10966/2362454 : : 重點摘錄 : : http://www.focusconlaw.com/constitutionaldebate/ : : https://goo.gl/c5HDAu : 以法律規範他人的同性結合關係, 就跟以法律規範他人的交友關係一樣, : 對一般人並沒有任何的好處或壞處, 立法動機不足. : 即使要以法律規範, 規範的強度也不應比照現在的婚姻. : 光是"僅限對象為一人", 就有違憲疑慮了. : 平等權論述和自由權論述應該都討論到盡頭了. : 假如沒有新的論點, 那我再找個時間做總結. 總結請等到近期的大法官釋憲,感謝 可以的話,我希望是由第三者來總結 或者應該有正反方各一人來總結 否則總結大概也不會獲得任何人的認同 這是你的推文,因為提到我,所以我順便回 : Wengboyu先做了一個前提假設, 然後推論同性結合也有相同需求. : 拿出軌這件事來講好了. : 異性夫妻一方出軌, 會使得雙方的關係不穩定, : 這對養育下一代是很不利的. 所以社會有理由干涉他們之間的私事. : 同性結合一方出軌, 雖然一樣會使得雙方關係不穩定, : 但社會沒有與異性夫妻對等的干涉理由. : 換言之, 就是維持同性結合關係穩定, 對社會沒有好處. : 不維持同性結合關係穩定, 對社會也沒有壞處. 同性的出軌同樣也是非常不利於社會的 若你有任何研究證據指出同性關係中一方的出軌,對社會沒有任何影響 麻煩你提出 就我知道的同性關係的破裂,同樣會造成一方或雙方憂鬱焦慮、自殺及藥酒癮使用問題 有時不固定的同性性關係會擴大愛滋、B型肝炎的傳染問題 擴大公共衛生危害等狀況 而這些人也是勞動力,說不定還是高階技術人力 損失沒有害處? 不維持同性結合關係穩定,怎麼會對社會沒有壞處? 還是你認為對社會有壞處,是只有對養育下一代不利這件事而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62.7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95102047.A.4E9.html
milk7763: 他還在等砲火支援吧 05/18 18:12
song7775: 他的第四點之前有舉例子 指重婚跟近親結婚之類的狀況 05/18 19:47
song7775: 但是這兩個例子 重婚是法律限制 不過也不是不可突破 05/18 19:49
song7775: 近親結婚是基於傳統道德以及優生學的考量居多 05/18 19:51
song7775: 如果未來的社會發展出新論述或科技足以突破這些限制 05/18 19:53
song7775: 我不懂為什麼要直接否定這些可能性 05/18 19:53
song7775: 更別說拿同婚跟近親還有重婚這三種不同狀況來相提並論.. 05/18 19:53
song7775: 說他是滑坡他又不承認 05/18 19:54
※ 編輯: Wengboyu (115.43.55.138), 05/18/2017 20:33:00
edwin040286: 憲23的例外是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 05/18 21:49
edwin040286: 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 05/18 21:50
edwin040286: 他要把他舉例的幾種狀況涵攝進去,是他的言論自由啦 05/18 21:51
edwin040286: 特別是男女結合那段,不過我會把他當成柯賜海、邱毅 05/18 21:56
edwin040286: 婚姻僅限於男女結合是為增進公共利益,因為可以生孩 05/18 22:03
edwin040286: 子。法學推論要有依據,像他老愛舉釋554當尚方寶劍 05/18 22:08
edwin040286: 那他這些推論又出自哪裡呢?釋字、學說、期刊、論文? 05/18 2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