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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半夜寫的一個完整版, 週日清晨重開機後竟然沒有出現在暫存檔, 故僅能重寫一個簡要版本了。) 裁定: 一、 #1G_DR-np (Sportcenter)罷免案於小組長層級之審核過程, 自#1G_LYy8r (Sportcenter)#1H0Le_3T (Sportcenter)間各文中 之「先把規則先講在前頭」起之所有「規則」、 「原告」/「被告」/「辯論」/「辯護」/「舉證」等用詞、 乃至衍生出與其他看板板主有關之事務, 以及#1H0ddkQd (Sportcenter)中類司法之具體「判決」行為、 「判決」/「原告」/「被告」等用詞, 與組規#1Bhqpmr_ (Sportcenter)「國家體育場 群組內看板板主 罷免辦法」中, 對小組長審查罷免案之規定, 在組規精神、文字之文意、實質程序上, 多所扞格, 除了裁定其審查過程、手段與結果均無效, 並不得於日後受引用為國家體育場任何群組罷免案之前例。 二、 國家體育場各群組之罷免案, 小組長均應依照既有組規、案例審慎操作。 為了保護稱職之板主免受濫用罷免機制之苦, 設若小組長經裁量後認為該案有濫用罷免機制情事, 組規、組規之解釋、具體之案例均早有完整演練。 小組長應依群組長對組規之解釋#1FlS9Q9T (Sportcenter)為基礎、 前小組長Alfred依照前開解釋所進行之裁定#1FlT6GCT (Sportcenter) 為前例, 在不過度限制網路公民權的前提下,審慎操作。 非極為特殊之情況,不應自立規則, 且特殊之規則,亦應以符合組規為限。 三、 群組長對本罷免案之重新審核結果, 待下篇公告。 四、 於小組長處理過程中發言受處份者, 除提醒小組長違反組規之發言應免除處份外, 其處份均有效。 五、 本罷免案處理程序之爭議, 由本人承擔責任, 並謹此向使用者致歉。 =========================================================================== 說明: 一、 依組規#1Bhqpmr_ (Sportcenter)「國家體育場 群組內看板板主 罷免辦法」 (精華區2-2-2-2)之條文「三-2)-c.」: 「群組長應於前述提案人表達異議之72小時內裁定重新審核結果, 並以群組長之裁定為該案最終裁定。」, 提案人於表達異議後, 群組長應裁定其「重新審核」之結果, 亦即,依組規,除非有特殊狀況, 群組長必須、原則上亦只須重新審核該罷免案本身, 而不必然需要審查小組長之原審查過程。 但, 本案的小組長審查過程與對罷免案之認知, 與組規在立法精神、具體文意、實質程序多所扞格, 必須指出其處理之問題, 以維國家體育場罷免機制受正確之認知與使用。 小組長在罷免案中,僅有行政之權力、沒有申訴案那種類似司法的權力。 由於這是該組規最重要的幾項革新之一, 為了避免有任何模糊與擴張解釋空間, 該組規條文「三-2)-a.」中, 已將條文精神「為避免過度限制使用者網路公民權」、 小組長可審核之範圍「形式上的程序審核」均以明文揭示, 因此自然沒有超過這個範圍的任何空間。 同時, 罷免案並非檢舉案(由組務進行行政處份)、亦非申訴案(組務進行類司法審理), (即使前例#1FlT6GCT (Sportcenter)中有「小組長即使不同意罷免提案成立, 亦應將該罷免提案視為檢舉案, 主動調查並對板主的不當行為作出處置」 之文字, 亦應解讀為對組務人員行政責任之積極約束, 而非組務人員化解罷免案之消極管道) 罷免案,是100%的政治動作, 小組長不應規範其提案之舉證責任, 但提案人須自負言責、接受公評、並承擔其發言之任何後果。 我的意思是, 就算提案人於提案理由中亂說一通,而通過了組規的形式審核, 也不能證明板主就是這個樣子、更不代表群組長認可理由中對板主的指控, 而只應該認定為提案人的片面宣稱, 唯一檢視的方式, 就是由連署結果看看公眾是否接受。 最後, 或有質疑提案人可能為受板主處罰之人而挾怨報復, 這在過去的罷免案中也多有前例。 不論舊規、2010年的新規, 均未禁止受處份人同時為罷免案提案人。 但,與任何罷免案相同的是, 其言行均應通過前述濫用罷免機制之審核等各項形式審核。 二、 為保護稱職板主免受濫用罷免機制之苦, 小組長於罷免案處理過程中, 若認為有濫用罷免機制情事, 除依照組規#1Bhqpmr_ (Sportcenter)「國家體育場 群組內看板板主 罷免辦法」外, 應依群組長對組規之解釋#1FlS9Q9T (Sportcenter)為基礎、 前小組長Alfred依照前開解釋所進行之裁定#1FlT6GCT (Sportcenter)為前例, 尤其#1FlT6GCT (Sportcenter)說明2之a, b, c, d四點, 在不過度限制網路公民權之原則下,審慎處理。 三、 依組規, 群組長之重新審核為最終裁定, 並已給予類同申訴案中「至少一次向上申訴」之至少一次複審保障, 故各方均不得再有任何異議。 四、 雖然小組長處理過程有違組規, 但除了提醒其違反組規事項外, 使用者仍應尊重小組長對該案處理秩序之要求。 因此,除了提醒小組長違反組規之發言得不受處份外, 其餘違規發言不予解除。 不過,組務板處理之事務, 與申訴板類司法處理之性質大不相同, 小組長於組務板處理事務時, 應以開放公眾建言為原則、限制發言為例外。 五、 本次處理程序上之爭議, 我認為應歸咎於我個人居多。 回顧過往,joh小組長就任至今, 恰是我個人最無暇透過頻繁討論協助上手之階段, 小組長對組規之誤解與誤用,泰半應歸於此。 本人謹此向使用者致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5.174.188 ※ 編輯: mousepad 來自: 114.45.174.188 (01/27 2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