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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版友大家好 由於原文摻雜大量推文、回文,恐怕大家也沒有時間細看 所以我另開新篇囉 簡而言之,版上爭論許久的同婚議題 在 E teacher獨戰眾人並連續放大招 (EX:你們想強姦別人價值觀的想法, 就有嚴重的動機問題、 反正你們自認正義無雙不嫌敵人多, 隨便啦 質疑很簡單, 小學生都會.不過你要質疑別人, 自己卻沒有任何主張的話, 就沒有任何意義 . 假如老是自認為優越菁英, 不需要管粗俗草民的想法 那還是游去對岸比較適合你們 反正你們自認覺青, 歧視普羅大眾, 最適合當共產黨員了.....族繁不及備載) 的情況下迎來了新局面 會造成這種局面,就是同性婚姻到底該立專法、還是直接修民法呢? 這議題眾說紛紜,莫衷一是 但以下就簡述E teacher的論述 最開始 A論述: → elmotze: 任何人都可以宣揚任何一種婚姻制度的美好 → elmotze: 但作為社會共識的法律沒有加以承認的義務 → elmotze: 換言之, 多數人承認, 就是法制化 → elmotze: 多數人不承認, 也不算侵害到同志的權益. 接下來對於他的論述某e慘遭眾人抨擊(其自稱強姦) 因法律雖形式上以國民主權(多數決)原則, 但實質內容上仍要合乎保障權利、合乎法治國原則 否則會產生以多數決立法處死某些族群、剝奪某些族群基本權的問題 然後「承認」這詞,為了證明老師是很會用法律論述滴 他此處說是指民法上的承認權,於是承認權此種針對效力未定法律行為的形成權 在E teacher手上煥發出截然不同的光彩呢 於是在經過了一番唇槍舌劍後 E teacher找到了新論點 B論述: 最荒謬的就是有人認為婚姻不一定要有後代 於是又是一番龍爭虎鬥 究竟e teacher是否認為婚姻以繁衍為要件,所以同志不得進入? 遺憾的事,我們不得而知 因為teacher又有新論點: C論述 "一男性與其生父至戶政機關登記, 試問戶政機關是否應當承認其婚姻關係??" 是的,這就是護家盟最愛的論點 如果同婚可以成立,那近親婚、人獸交、人可不可以和摩天輪結婚 而這又遭到不同意見的回覆(其所說的強姦),而這和專法的關聯性此時我們還不得而知 但緊接著他的D論述,我們終於可窺見那開天闢地、繼往開來全新的法律論述 在痛定思痛後,teacher整理出過往所有的論述 想效仿愛因斯坦的統一場論,來完成一套無懈可擊的「法律」論述 是的這就是,傳說中的繼承D的意志,總有一天支持民法派的天龍人將被D擊潰的 D論述 婚姻是一種定名契約內容,而定名契約內容是限制契約自由, 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不得限制 婚姻是因為保障女性弱勢地位為正當理由,才得以限制契約自由方式存在 而同婚是同性間所以不存在弱勢、強勢,沒有正當理由, 所以不能用婚姻名義來限制要另立專法,否則是侵害契約自由 而在此契約自由下,同婚專法可以多偶婚、近親婚 這邊提出兩個(強姦E teacher想法的)看法 1 婚姻不太像是為了保障女性,它不斷修法是促進男女平等 就算引述憲法: 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 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也只能得出保障女性是手段,目的是為了男女平等 請參見S大大文章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92971712.A.EC7.html 2 契約自由包含:締結契約的自由、選擇契約相對人的自由、決定契約內容的自由 契約方式的自由 可是國家規定了物權行為公示性為要件、婚姻登記也是如此 這大大侵害了契約方式的自由 甚至不得近親婚、多偶婚侵害了契約內容的自由 現行一男一女婚姻大大侵犯契約自由 所以E teacher向太陽怒吼了: 為什麼我和我的好基友締結共同生活契約, 我就不能找我喜歡的女人打砲?? 為什麼我找我的表弟締結共同生活契約是無效的?? 老師,你的怒吼我們聽到了,讓我們立一個允許近親婚、多偶婚的專法吧 不要用那限制自由的婚姻契約了 但奈何現實是骨感的,https://goo.gl/lFnoZo 你所謂多數民意支持的法務部專法版本仍不允許近親婚、多偶婚,也是要登記QQ 而且可以想見,為了妥協的專法,不論怎麼修都不可能拿掉近親婚、多偶婚的限制 否則你會讓保守陣營集體中風 所以對於專法用契約自由來論述,我想是一個脫離現實的想法 就算純論法理面 契約自由在親屬篇章的法理和財產法上不同,學者都認身分上法律關係具強烈公益性 即具有強制法規性質、國家監督主義立法 不過可以理解老師專精火車對撞的比例原則和法之必要性,對於親屬法理不太熟 不過老師那麼堅持近親婚、多偶婚,這簽名檔你要不要拿回去自己用 「人皆可以抱著自我犧牲的心態, 篤信自己願意信奉不渝的信條, 在街頭上高喊脫離現實的主張, 把對其有所質疑的人當成智障. 這都是個人自由, 在不侵害他人權益的範圍內, 當予以尊重. 不過我可能會把這個人當柯賜海, 那是我的自由.」 哎!打了一堆,還沒論述到為什麼標題叫 小兔子暗黑無限破 http://imgur.com/42Ktgbi 這是一個動漫作品的梗,出處見此 https://goo.gl/P9vMkt 那為什麼這麼嚴肅的議題,會跑出這梗呢? 各位版友請看,上述的論述全都圍繞著同性的結合,到底專法好還是民法好 但可以想見的目前同性結合沒有任何法律,所以要修法、立法 可e teacher最新的回覆 最新的局面是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92628409.A.DF2.html 「 所以你的論點有個最根本的問題. 國家並沒有去拘束同性結合時的契約自由. (有拘束其自由的例子, 如部分國家的反同性戀條款 比方說在阿拉伯國家實行同性結合是有刑事責任的.) 國家根本沒有去管同性是否要互相結合或如何結合, 何來拘束?? 你能舉出哪個法律條文規範了同性結合的要件或態樣嗎?? 沒有條文, 何來限制??」 先不管中間那段把契約自由和拘束其自由混在一起,刑法、民法大雜燴 究竟怎麼從專法比較好跳到國家沒有去管同性結合(不用立法了呢?) 同婚要修法或者立法情況下,變成問我現階段有無同婚法條 看到這樣的發展,我想我的表情應該和女主角一樣吧 https://commons.moegirl.org/File:001.png#/media/File:001.png
所以綜上所述,讓我們跟著老師動一動~動一動~,一起小兔子暗黑無限破吧 諸君~~~~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tY4rAsLBiqc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5.36.21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93041955.A.671.html ※ 編輯: edwin040286 (36.235.36.213), 04/24/2017 22:08:39
nier: 話說他才剛說完別人強姦他的價值觀 04/24 22:27
nier: 馬上就要求別人吞下他論點背後的邏輯 04/24 22:28
nier: 這是怎樣... 04/24 22:28
就是一種跟著老師邏輯動一動 動一動的概念XD ※ 編輯: edwin040286 (36.235.36.213), 04/24/2017 23:00:05
milk7763: 也不知道是挺怎樣的專法。如果沒特別規定,完全準用民 04/24 23:29
milk7763: 法的專法有需要嗎? 04/24 23:29
他要挺的專法允許多偶婚、近親婚,可能和他口中的多數民意對著幹喔
joel1129: 如果按照他的邏輯 專法也是一種限制同性伴侶的契約自由 04/24 23:32
joel1129: 那為什麼又可以了... 04/24 23:32
他會這樣回你: 說真的. 我已經厭倦跟一群只會把質疑當成論點的人浪費時間. 真的是一位很會回答問題的老師呢XD
joel1129: 還有什麼父權條款是為了不脫離現實 本質上還是對女性有 04/24 23:34
joel1129: 利 這個邏輯我真的是第一次聽到 04/24 23:34
joel1129: 以後我們要特別保障哪個族群 請先以歧視跳條款來保障 否 04/24 23:34
joel1129: 則就是脫離現實!!! 04/24 23:34
脫離現實(X)脫離他的幻想(o)
koboy: 因為專法到目前為止都沒有實質內容所以可以..... 04/24 23:35
我們可就目前有的討論阿,像法務部的立法草案 我想那個也是最貼近不想改變婚姻定義的人想法的立法 ※ 編輯: edwin040286 (36.235.36.213), 04/24/2017 23:55:19
aimify: XD 04/25 01:21
Kazamatsuri: 跟某m一樣啊 XD 04/25 01:56
※ 編輯: edwin040286 (36.235.36.213), 04/25/2017 02:18:44
zaqzaqzaq: 有笑有推 04/25 02:26
ally929: 謝謝整理,有笑有推。和某m真的好像www 04/25 02:48
lbowlbow: 截然那句多按了一個0? 感謝整理 04/25 10:00
dreamnook: 就算你節錄跟整理 我還是看不懂ET想表達神馬 04/25 10:05
他的核心思想啦 供參考 「我是專法優先派, 原則上支持同性婚姻. 只是在基本教義派的眼中, 跟他們不一樣的通通都是敵人罷了」 他的四個論點全都是解釋為什麼專法比較好,如果你覺得好像聯結不起來 他會這樣說: 兩個邏輯你得挑一個吞下去. OR 我能體諒閱讀大量文字對於某些人而言是種酷刑. 直接來一記小兔子暗黑無限破 http://imgur.com/42Ktgbi 喝!
song7775: 其實他的A論述那邊我覺得是誤解居多才是 04/25 15:02
song7775: 他說的是承認具法律意涵 然後舉了民法為例子 04/25 15:08
song7775: 承認在這裡有法律意涵沒錯 但是在其他地方我就不知道了 04/25 15:09
Miule: m開頭躺著中槍啊幹 04/25 18:17
※ 編輯: edwin040286 (1.168.81.46), 04/25/2017 18:42:41 ※ 編輯: edwin040286 (1.168.81.46), 04/25/2017 18:54:24
dreamnook: 考杯 難怪我看不懂XDDD 04/25 21:04
aimify: XDDDD如果跟你一起組讀書會應該可以直接考取想要的位置了X 04/26 00:58
aimify: DDF 04/26 00:58
zaqzaqzaq: 所以是ㄧ位擅長暗黑無限破的朋友呢XD 04/26 02:30
lewlewbo: 哈哈哈哈哈哈怎麼會這麼好笑XDDD 04/26 16:41
lewlewbo: 您真的太強了~ 無限佩服 04/26 16:42
elmotze: edwin040286的能耐, 就只是開篇文來討論與你討論的人嗎? 04/27 18:24
沒辦法,不像跳跳teacher可以不斷 暗黑無限破 只能整理論述供大家討論囉~~ 像最新這篇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93231486.A.8D0.html → elmotze: #1OzsR-_n 契約自由的論點不是我先提的 那究竟跳跳teacher的論述所言為何呢? 各位觀眾,五條煙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92603009.A.E84.html 至於締約之雙方為同性時, 則無此必要. 基於保障契約自由之精神, 國家不得介入. by elmotze於Wed Apr 19 19:56:41 2017 ※ 編輯: edwin040286 (1.168.81.46), 04/27/2017 19:45:51
uka123ily: 我想很久還是想不到這個契約自由怎麼理解。 04/27 22:09
照他所述,契約自由除非有正當理由才可以限制 限制指 締約方式要公示性、締約對象限制為異性 而婚姻制度是因為保障女性這正當理由,才可以有登記才生效、締約對象為異性 的限制 而同婚沒有正當理由來限制契約自由,故不能用婚姻制度。要另外定專法 這論述的前提是他婚姻制度是為了保障女性而產生是成立的 而s大已經回覆過他了,是制度性保障不是為了保障女性 所以他現今說法切割契約自由囉!原因是說有人討論直指人身 雖然搞不懂這兩者其中關連性 總之他新論點是制度性保障是保障婚姻是一男一女,同婚修民法婚姻是違憲喔 先不提搞混德國憲法婚姻是明定條文,大法官解釋文、理由書傻傻分不清 前幾次解釋文重點在於通姦、重婚,根本沒有處理到同婚這塊 否則這次為什麼要釋憲,直接拿過去釋憲理由書說解釋過了,不受理即可 但還是恭喜他要可以開新戰場囉XD
zaqzaqzaq: 他的最新論點出爐啦!同婚是違憲的喔 04/28 01:53
zaqzaqzaq: 哇!原來釋憲是釋心酸的 04/28 01:53
※ 編輯: edwin040286 (1.168.81.46), 04/28/2017 21:56:11 ※ 編輯: edwin040286 (36.235.39.209), 05/01/2017 08:52:39